
城乡规划建设部.doc
28页城乡规划建设部篇一: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城市供排水、天然气、城市公交除外)和园林绿化事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工作拟订全区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三)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区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设计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审批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发证件等相关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区小城镇和中心村规划工作四)承担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的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和省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市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五)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工作。
指导全区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负责核发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和组织项目竣工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管理城乡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监督房地产产业政策及房地产行业管理的相关政策的执行七)承担城区范围内市政工程的建设与养护城区范围内公共绿地的建设与管护依法进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承担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的灯光设施、道路两侧建(构)筑物设置的灯光设施和住宅小区路灯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依法进行城市照明行政管理;指导各乡镇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夜景灯光的行业管理;受内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依法进行全区燃气行业的行政管理;受内江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委托进行全区园林绿化企业行业管理。
八)执行国家、省、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区房屋拆迁安置的规定性文件;确定我区拆迁实施中介机构准入名单依法对全区拆迁项目实行招投标;加强拆迁档案信息化管理;负责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应安置人口货币化补偿审核;承担处理房屋拆迁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工作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村镇房屋产权证登记核发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依法受理和办理村镇规划行政许可对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十)承担全区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招标代理等建设中介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承担全区建设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引进、研发、运用和推广工作十一)承担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国内外建筑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同指导和协调全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十二)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督察督办重大信访案件。
十三)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东兴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1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对外联络负责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新闻宣传、政务信息、目标管理及督察;负责机关文电处理、印章管理和文书档案工作;牵头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处理来信来访工作;负责管理机关资产、办公用房和内保、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下属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机要和保密等工作二)计划财务股承担局统筹利用外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财税、价格政策的落实;协同拟订城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依法收取相关城建规费配合做好融资工作完成基建项目资金拨付及财务核算工作;综合管理各项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负责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效益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参与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并指导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综合统计工作;综合协调建设系统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报批;负责局对外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三)政策法规股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重大问题与改革的政策研究;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规范性文件的论证、起草、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直属单位改革工作负责机关法制建设工作;依法查处违规违章建设行为和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
四)规划管理股负责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组织各类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并负责拟订规划条件负责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外装饰设计、城市亮化工程设计等方案审批;负责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编制、规划方案招投标审核报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验线和复线;负责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招商引资前期工作的论证及项目包装;参与制定区、乡镇年度开发地块计划;承担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是日常工作五)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监管股拟订住房建设、住房保障、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规定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和监督全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住房保障工作;组织编制上级保障性住房资金的安排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组织拟订城镇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拆迁、商品房预售、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系统内房改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和房屋维修资金以及白蚁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建筑管理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拟订全区建筑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全区各类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工程报建、建设许可、建设监理、招投标代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代理、工程担保等中介机构资质初审、申报工作;指导建筑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进出区建筑施工队伍管理及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管理;负责建筑技术进步、工程标准、工程定额、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全区建筑市场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全区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协调建筑行业协会开展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七)城市建设股负责东兴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的养护依法进行市政道路行政管理;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的管护依法进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灯光设施和住宅小区路灯设施的管理依法进行城市照明行政管理;受内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化建设局委托依法进行全区燃气行业的行政管理负责东兴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计划编制、立项、设计等工作;检查督促东兴城区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对各乡镇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夜景灯光的行业管理。
负责局机关创卫工作八)村镇建设股指导全区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管理办法;指导全区建制镇、集镇和中心村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乡镇规划的评审和报批;指导全区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各乡镇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收集并实施管理指导农村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以及农房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指导乡镇的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设计与施工、村镇统一开发建设、村容镇貌、环卫与绿化工作;承担区重点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协调、指导各建管所工作九)安全管理股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消防、防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应急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拟定安全工作计划、管理目标和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各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本系统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一岗双责”和隐患整改的落实依法查处安全违规违章行为;组织建设系统和建筑行业安全伤亡事故、违规案件和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负责报送有关安全报表、资料建立和管理安全档案十)人事股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福利、劳动保险、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牵头负责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负责协调行业职称评定、技工考核评审和报批工作;负责编制教育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业岗位培训和行业职工培训;指导各类培训的资格审查和培训办证工作;组织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
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计划生育、知识分子、统战、离退休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城市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6 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__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__年4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_______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