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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从合同义务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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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re****.1
  • 文档编号:418552660
  • 上传时间: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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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随义务从合同义务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导读:附随义务从合同义务的区别有履行的时间不同,未履行时需要承担的义务不同等,附随义务是指债的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为使债权能够圆满实现,和保护债权人其他权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尚应履行其他行为的义务   一、附随义务从合同义务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第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第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三、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系究竟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受领买卖物的义务,是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便有争论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学理上存在争论一般认为,应以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加以区分,可以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不得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附随义务。

      例如,甲出售A车给乙,交付该车并移转其所有权,为甲的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文件(如驾驶证或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的特殊危险性,则为附随义务  二、给付义务  (一)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2、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二)给付义务,还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1、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如名马之出卖人交付该马并移转其所有权(主给付义务),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从给付义务),均为原给付义务。

        2、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它主要包括: 因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赔偿损失义务合同解除时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  三、附随义务  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发生给付义务,还会发生其他附随义务例如出租车主应为其所雇司机投保人身险(照顾义务),出卖人在买卖物交付前应妥善保管该物(保管义务),技术受让方应提供安装设备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协助义务),工程技术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秘密(保密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把纱布遗留病人体内(保护义务)等此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一)根据功能的不同,附随义务可分为两类:  1、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  例如,花瓶之出卖人妥善包装花瓶,使买受人安全携带  2、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  例如,独资企业主应注意其所提供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工人受伤害应注意的是,有的附随义务兼具上述二种功能例如,锅炉之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一方面使买受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满足,另一方面也维护买受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不因锅炉爆炸而遭受损害。

        不管是何种类型合同的签署,双方当事人在约定合同的主义务时,为了使得自己的财产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一般都会约定从义务、附随义务等,这些义务的存在,使得民事主体的债务加重,但是得益于此项法规的实行,社会治安事件发生的概率更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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