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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湖北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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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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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3第三章 资产负债管理 6第一节 现金及金融机构往来管理 7第二节 信贷资产管理 9第三节 其他资产管理 10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 12第五章 资本性支出管理 14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管理 21第六章 收入和成本管理 24第一节 收入 25第二节 成本 33第三节 资产减值管理 52第四节 资产损失管理 56第九章 税务管理 58第一节 所得税 59第二节 营业税金及附加 63第三节 其他税金支出 64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66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67第十二章 附则 7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的财务行为,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农信社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信社各级机构,如本办法与监管要求有冲突的,优先执行监管规定,各级法人机构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农信社财务管理办法,经相关权力机构批准,并报上级社备案。

      第三条 农信社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制定财务计划、筹集和运用资金、控制成本费用、分配利润、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综合运用预算、控制、分析、监督和考核等方法,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农信社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农信社财务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合理组织财务活动,有效控制财务风险,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实现盈利能力的稳定、持续、快速增长,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第五条 农信社财务管理职权:(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二)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营业外支出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九)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十)按照农信社章程的规定,以及社员(股东)大会或者理(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第六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纪,并保障上级行社财务规章制度得以贯彻落实二)风险控制原则各级行社应对各项业务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授权、监测、防范和转移,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完整,使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免受损失三)成本效益原则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和效率,通过事前的成本效益分析、事中的成本开支控制和事后的成本收益评估与考核,增强业务的盈利性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七条 农信社财务管理主体分为三级,分别为县级法人行社、市级联社(办事处)、省联社上级机构对辖内机构的财务工作负有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具体为:(一)制定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财务规定,规范农信社财务行为;(二)收集财务管理信息,汇总编制辖内农信社财务报表并按规定对外报送;(三)规范固定资产购建管理,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农信社新增固定资产进行审批;(四)分析财务信息,指导、督促农信社加强成本核算;(五)加强财务检查,发现并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六)对下级行社申报的财务项目进行审批;(七)其他财务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法人农信社内部的财务管理层次包括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董)事会、财务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部门和实施部门五个层次,由下级管理层次逐级对上级管理层次负责。

      理(董)事会应定期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农信社财务状况第九条 农信社财务管理实行各级主要领导负责制单位“一把手”对本级财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组织、检查、监督的责任第十条 农信社各级机构(含省联社办事处)应成立财务审查委员会,明确财务审查委员会职责及审议规则,履行集体审议职能,强化对重大财务事项审议特别重大财务事项报理事长审议农信社分支机构应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加强财务管理第十一条 农信社需要上级审批的财务项目须经本级财务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第十二条 各级财务审查委员会和财务管理小组应对农信社财务情况定期进行公开第十三条 农信社财务管理实施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财务人员,根据农信社实际情况设置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税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财务审查、财务监督、财务核算等岗位,明确各岗位人员的权限,责任分离、相互制约,严禁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财务行为全过程的业务操作第十四条 农信社财务管理实施部门要督促财务人员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确保会计记录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各种权证、会计档案、决策档案、财务管理档案等按期交档案室存档保管,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等。

      第十五条 农信社财务管理实施部门要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努力做好财务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等工作第三章 资产负债管理第十六条 资产负债综合管理是通过对各项资产、负债项目的组合管理,实现资产负债表结构的最优化,满足监管机构的各项监管要求,保证提供充足的流动性,保持和提高资本充足率,达到预期的盈利目标第十七条 各项资产负债应区分银行账户和交易帐户,针对不同的账户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资产负债管理的对象主要是银行账户内的各项资产负债第十八条 各级行社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取得之前应进行预分类,除贷款外的重大项目金融资产分类应坚持审慎分类,重大项目金融资产的投资应报经省联社批准,重大项目金融资产主要指权益性投资、预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投资、衍生金融工具第十九条 各级行社根据风险管理要求和财务承受能力,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实行资本限额管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行余额和公允价值定期监测制度,避免公允价值变动给资本充足率带来不利影响,确保满足监管要求第二十条 初始确认将某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负债后,不再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其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其他金融负债也不再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负债。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持有至到期投资不得提前出售由于业务经营需要确需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出售的,需报相关职能部门审议批准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出售金额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第一节 现金及金融机构往来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社要及时做好现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加速资金周转,加强现金管理能力,保持合理的库存现金数量,使之既能满足流动性需求,又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第二十三条 农信社要加强存放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及各种备用金管理,搞好资金测算与预算,控制资产负债比例,加强行(社)内资金流向的监测和管理,合理摆布资金头寸结构,及时、足额缴存人行存款准备金和上级社结算备付金,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第二十四条 系统内资金实行法人行社集中统一管理,各级机构负责辖区内资金管理,下管一级,不允许越级或横向调度资金第二十五条 系统内资金利率以市场利率为基础,并体现差别和弹性,以合理引导资金流动,优化全行资金配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的职能由计划财务部门承担,在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前提下,确保实现管理政策目标并兼顾公平第二十六条 农信社存放同业款项实行“自主经营、风险自担”管理。

      农信社不与非银行机构和省外的金融机构发生存放同业交易各种存放款项要定期进行对账,及时计收利息第二十七条 农信社应加强拆放同业款项的风险管理拆放资金的交易对象、主场、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农信社拆放同业的资金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拆放同业的资金利率一般不应低于存放同业资金利率,期限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如向政策性银行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等)二)农信社的最高拆出资金限额不得超过农信社各项存款余额的8%;(三)农信社拆放同业的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到期后不得展期;(四)农信社对拆放同业款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计收利息等第二十八条 农信社拆入资金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经上级机构批准,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最高拆入资金限额不得超过农信社各项存款余额的8%;第二十九条 农信社大额资现金结算、调拨以及在法人农信社外存放资金要实行逐笔审批,确保资产安全第二节 信贷资产管理第三十条 农信社贷款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建立规范的贷款审批制度和监督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接受金融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农信社发放贷款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坚持按年、按季、按月结息贷款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实际发放时予以初始确认,按实际发放或垫付金额入账结息日,按贷款账面余额和合同利率计算应收利息;期末,按照贷款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办理贷款发生的评估费、咨询费、公正费等交易费用,金额较小的,不计入贷款资产核算,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银团贷款安排费金额较大的,在发生时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贷款期间平均摊销,牵头行社确认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参与行社确认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第三十二条 农信社办理贴现,按实际支付金额入账办理贴现发生的查询费、单据处理费等交易费用,不计入贴现资产核算,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贴现扣收利息计入“贴现利息调整”科目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贴现合同利率和贴现金额确认利息收入,并调整其成本票据到期,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贴现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利息收入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应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 不良贷款包括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 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的损失贷款,应按规定的核销办法从贷款损失准备中核销。

      贷款核销权限和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省联社制度规定 第三节 其他资产管理第三十五条 抵债资产管理:(一)抵债资产是指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经协商或经法院判决(裁定)、仲裁,农信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非货币性资产二)各级行社在接收抵债资产时,应按严格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1、抵债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应收利息、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应按偿还比例予以转回2、抵债资产的抵债金额按照合理定价原则进行确定:协议抵债的,以通过规定程序聘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确认为基础,综合考虑抵债资产欠缴各种税费的前提下,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资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变现所得偿还债权,不足部分继续追索债务人或担保人确需收取抵债资产的,应比照协议抵债确定抵债金额的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确定抵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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