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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电大作业范文-庭前会议的相关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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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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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我国庭前会议程序概述  2012年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庭前会议程序的法律规定,打破了我国原有刑事案件的处理模式,在起诉和审判中间植入了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庭前会议的基本任务是对回避人员和出庭证人的情况进行确认,排除非法证据,并且最终确定庭审的争点和重点,从而提高庭审效率  (一)庭前会议的概念  关于庭前准备程序,各国和各地区都有相应的规定,例如法国称作预审程序,美国称为庭前会议,德国称为中间程序,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庭前整理程序《美国法律词典》认为,庭前会议是指由法官负责召集控辩双方,为案件开庭审理顺利进行做准备的会议庭前会议的目的在于缩小甚至消除庭审的问题和分歧通过庭前会议,使控辩双方在一些事实问题上达到共识,形成共同约定,使得庭审只需要解决剩下的有争议的问题庭前会议出现的争执点和达成一致的内容将被载入一定的法律文书中,因此,庭前会议通过使审理阶段集中于尽可能少和窄的事项而促进案件的解决{1}庭前会议又称为审前会议,是指在检察官提起公诉后、法庭开庭审判前,即在法庭准备阶段,审判人员根据控辩双方提交的申请,就有关本案的某些程序性事项召开审前会议,并作出相应决定的刑事诉讼活动。

      {2}  我国庭前会议在程序启动以及功能上与美国等国家不尽相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所谓庭前会议,就是在开庭审理前,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了避免审理的中断和拖延,保障集中审判、快速审判,法官依职权或者依控辩双方的申请,召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对与审判相关的问题进行必要沟通的庭前准备程序因此,庭前会议本质上是为开庭审判程序作准备的预备性程序,是一种协商程序,而非审判程序本身  (二)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概述  1.我国的庭前审查制度  对我国的庭前审查制度进行了解和分析,有助于我们对庭前会议制度设计的认识和理解按照1979年刑诉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起诉,检察机关要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起诉书的内容通过阅卷方式进行审查后,针对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该规定的根本缺陷在于“未审先定”,即法官仅通过阅卷就认定本案已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在未开庭前作出实质判断,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其后的开庭流于形式。

      1996年刑诉法对庭前审查程序进行了改革,将庭前实质审查变为形式审查,将以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开庭条件修改为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就应当开庭审判考察我国的庭前审查制度,不管是1979年刑诉法还是1996年刑诉法,不难得出如下结论:负责庭前审查的是法院的审判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参与庭前审查程序,更无法通过庭前审查影响诉讼结果;法院庭前审查的形式是不公开的,以书面和秘密的方式进行审理虽然最高法院在对1996年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当中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审查的具体内容,但多数情况下只要检察院的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程序性规定并且提交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就决定开庭审理,法院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不做任何审查{3}  2012年刑诉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可见,我国新刑诉法实现了全案移送的回归,可以保证辩护方查阅控诉方的全部证据,对于保证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2.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刑诉法在起诉和审判中植入中间程序,规定了庭前会议的相关内容。

      根据新刑诉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由此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的雏形庭前会议程序作为独立的诉讼程序,将打破中国原有的刑事诉讼程序,在起诉和审判中构建桥梁,使庭前准备工作更加充分{4}但是,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只是粗略规定,并未涉及运作的具体规定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庭前会议上,审判人员可以就与庭审相关的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后如何处理?最高法院没有做进一步解释,也没有赋予法官实体处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83条就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做了列举规定,即具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的、社会影响重大的以及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时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同时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第184条就“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内容也作出了列举规定,同时规定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在庭审时重点调查,对无异议的在庭审举证、质证时可以简化同时还赋予了法官对刑附民案件的调解权。

      等等  (三)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  庭前会议程序是世界各国刑事司法的共同选择,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价值    第一,庭前会议可以有效保证辩护方了解控诉方所有的证据,从而保证双方在信息交流方面实现平等为了保障控辩双方的权利平等,首先应该保障辩方可以查阅控方的全部案卷和证据,包括对被告人有利的和不利的证据1996年刑诉法确立的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移送制度,目的是防止“先定后审”,庭审形式化,保障庭审实质化,但导致实践中辩方在庭前阅卷的范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没法在法院查阅全案的材料和证据新刑诉法恢复了全案移送制度,并建立庭前会议程序,可以有效保障辩方获得充分的信息交流,保障控辩双方信息对等,避免信息不对称影响诉讼平衡  第二,庭前会议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提高庭审效率是庭前会议最直接的功能对于很多重大、复杂案件,涉及当事人数量、证据较多的案件,庭前程序的必要性显得尤为突出提前确定本案回避人员和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确定案件争议点和重点,将控辩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在庭前会议中予以确认,庭审集中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和辩论,可以有效地保证庭审的顺畅、高效进行,大大提高诉讼效率。

        第三,庭前会议有利于对公诉权形成制约,规范公诉权的行使世界各国公诉权的发展都经历了从起诉法定主义到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并用,再到起诉便宜主义的发展过程公诉权的行使除了有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还受到外部监督的制约,其中司法审查就是途径之一因此,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就在于防止公诉权滥用,防止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保障人权  刑法学近3年论文  二、我国庭前会议的运行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庭前会议程序的实际运行状况  刑事诉讼法对庭前会议的具体程序规定不够具体、全面,具体程序如何展开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运行并不理想笔者以S省G市法院的部分统计数据为例作简要分析  1.庭前会议比例很小根据S省G市中级法院的统计,2013年1-6月该院共计受理一审刑事案件42件,召开庭前会议的只有8件,占19%;G市辖区内的L区法院,2013年1-6月共计受理刑事案件153件,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仅有5件,占0.32%;G市辖区内的J县法院,2013年1-6月受理刑事案件66件,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仅有1件,占0.15%G市辖区内的其他5个县区法院没有召开庭前会议。

        2.控、辩双方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积极性不高S省G市中级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8件全部是主审法官依职权召开的,没有一件是控方或辩方申请召开的L区法院的5件案件和J县法院的1件案件也是法官依职权召开的  3.内容主要涉及证据开示S省G市中级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8件中涉及被告人提出“排非”的仅有3件,其余基本上是因案件的证据较多,进行证据开示L区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5件案件,其中1件是涉黑案件,1件系观摩庭审需当庭宣判的案件,另3件是经济犯罪案件,均因证据太多,为节约庭审时间召开庭前会议,主要目的在于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开示,交换意见,归纳庭审争执焦点G市辖区内的J县法院仅有的1件案件系职务犯罪案件,因该案是观摩庭,法官召开庭前会议主要是组织控辩双方就证人出庭、排除非法证据和就证据交换意见,以提高庭审效率  从以上分析看出,S省G市法院系统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极少虽然S省G市法院系统庭前会议情况对全国来讲不具有代表性,但作为法院系统的一个缩影,从中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通过庭前会议提高诉讼效率的直接目的在样本法院中没有真正实现  (二)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

      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对庭前会议的启动、审查、形式、范围和效力等诸多程序问题要么没有规定,要么规定太笼统,这是目前庭前会议制度实施不理想的重要原因  2.庭前会议发挥功能有限庭前会议制度发挥的作用仅仅是法官对与庭审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没有规定对相关事项作出实体性处理的权力例如,对回避问题、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法官完全可以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后作出实质性决定,以真正实现快速、集中审理的目的  3.庭前会议程序设计过于简单没有把该制度作为一种初步的开庭程序;没有规定控辩双方有限的辩论权和相应权利;没有赋予控辩双方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的申请权;没有庭前会议召开的具体程序规范,等等  三、完善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建议  现行刑诉法首次规定庭前会议制度,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但是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只有一个法律条文,没有具体的程序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也没有经验借鉴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庭前会议的告知程序  要启动庭前会议,首先要解决告知问题,因为权利保障或者权利行使的前提是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案件当事人只有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才能够充分、有效地行使其诉讼权利。

      因此,告知程序的完善将直接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诉求的实现{5}  1.明确告知内容    第一,告知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特别是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开庭审判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公诉机关和辩方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权利同时明确告知召开庭前会议的事由,包括证人出庭、人员回避、证据开示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尽管庭前会议要了解的问题很多,但毫无疑问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应该是庭前会议的中心议题因此,法院应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在庭审前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陈述其审判前供述系非法所得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在开庭前交给检察机关法院受理案件后,应主动告知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以下权利:是否申请“排非”,是否申请召开庭前会议  第二,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履行相关义务根据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庭前会议是由法院组织控方和辩方就审判的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并进行协商为了实现庭前会议目的,法院在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履行相关义务:在庭前会议中辩方应全部展示收集的证据,杜绝证据突袭情况的发生。

        2.明确告知时间及告知方式  按照法律规定,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首先由立案庭对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此项审查只是针对案件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受理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后,应当在开庭十日之前,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因此,为了确保被告人充有并行使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所有诉讼权利,召开庭前会议的权利告知也应当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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