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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公法讲义杨帆整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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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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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公法讲义(2012年)f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r包括J国际习惯:反复实践的产物;一旦形成,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公 _]游I源 , '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I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 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缔约权(国内法) 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 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 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r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一一无须接受自然生效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一一全体接受方有效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一一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其他情形一一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接受保留国一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3、条约冲突的解决:〈〈宪章》优先)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先约乙丙之间:后约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设定义务一一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设定权利一一不反对即有效5、条约的解释权利义务取消一一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 善意解释 一有效性解释;第二方解释,中立;缔约方解释,应做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解释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 以作似本 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民商事条约: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6、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宪法无统一规定)WTO协议: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L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统一规定「 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 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二、国际 J 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 联合国的组织机构法律责任I 国际法律责任1、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2004年公约生效前,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3、 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 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 承认方式:明示、 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 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4) 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4、 ★安理会的表决制度 :(1) 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 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 “大国一致原则” I 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没有投出否决票(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 大会简 多通过,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大会(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 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违背一般义务一一国际不法行为「行为归因于国家 ’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 分类'5、 国际法律责任、主*同"以攵 』违背根本义务一一国际罪行L违背国际乂务 J国际责任的形式 〔排除行为不当性国际责任的发展 v客体范围:为合法但致损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外空行为、核污染)(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的行为;8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G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以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 行为E、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 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F、 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 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 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2)排除行为不当性:A、同意:义务国经权利国同意违反义务8对抗措施与自卫: 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 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G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D、危难或紧急状态(一)领土领陆:边界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双方代表在场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f内河界河: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修建设施须经对方许可[河流 多国河流: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领水J I国际河流(国际运河) :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海洋法详述领空:一民用航空法 V底土 :完全主权「〈〈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原则安全制度:三个反劫机公约(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一一劫 机为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但不引渡需要在 国内按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并惩处先占:A、无主地B、有效占领(主客观)——合法,现已不能适用 f时效:有争议,我国不承认,上函古十 1添附:合法;是在领土上增加领土的行为 ,传统万式 1征服:以战争合法性为基础,现已基本废非强制一一合法 领土取得方式〈 割让TL强制一一非法r殖民地独立:合法I新方式'公民投票:合法(二)海洋法1、 海洋水域的划分各部分制度: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 (4)港口(对外籍船)刑事管辖: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 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 无害通过权(不经许可通过领海) 4 A、我国不适用于军舰; 8连续不停迅速通过; C、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 D、通过无害毗连区:(1)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 的专属勘探开发和 管辖权 A A、有权拘捕;B、通知;G有担保立即释放; D、原则上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公海:(1)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2)临检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和紧追权(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延伸至公海) :A、 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B、 主体原则上不能是对象;C、 紧追权的限制: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不得使用武力2、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内海和领 海的底土 由沿海国 享有完全 的主权C、沿海国的专属大陆架:A、界限(多数情况下和专属经济区重 叠,但可以宽于 专属经济区)B、 自然资源的专属 开发和管辖权;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三)特殊空间(南极和外空)的法律制度1、 基本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平目的原则;自由的科学考察原则2、 南极:1961年南极条约(核心内容: 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3、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1) 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2) 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3) 责任制度: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或过错责任(对其他外空物体) 包括: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促使发射行为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装置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 特别注意:〈〈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缔约国和本国国民的法律关系(四)防止气候变化: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大气环保L臭氧层保护:限制和管制消耗臭氧层物质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保] 十面 L防止海洋倾倒废五要 /制度 『生物多样性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 J'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保护:清单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明确有关国家责任i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j专移条件:1、进出口双方均为缔约国; 2、进口国同意(书面、特定)3、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 4、越境转移有保险或担保★防止气候变化:(1) 有效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2)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具体减排目标只针对发达国家)(3) 减排折算方式:① “净排放量计算方式”:即可以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② “集团方式”:及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可以采取内部平衡抵消,但在总体上完成减排量的方式;③ “排放权交易方式”: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通过排放额度的买卖来折抵排量;④ “绿色交易方式”: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排量。

      四、国际法上的人(一) 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 基本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2、 国籍取得: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 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3、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1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4、 我国对国籍冲突的解决:国籍消极冲突:经常居住地(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外交保护的条件:(1) 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2) 国籍继续原则:外交保护结束前,受害者要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3)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外交保护之前,受害者已经用尽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2、引渡A、 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B、 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我国明确为应当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C、 可引渡罪行:不构成双重犯罪的不引渡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注意: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D、 引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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