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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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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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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  为了让法院更全面的了解案情,被告人可以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被告人答辩现如今,法律诉讼与我们不再生疏,开庭前都会提前打算好答辩状,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欢迎大家共享ﻫ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XXXXX有限公司,居处地郑州市XXXXﻫ 法定代表人:XXXX  被答辩人:X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供应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看法: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ﻫ  要形成雇佣关系必需满意肯定的条件,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说明》的规定,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肯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工供应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酬劳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被答辩人和答辩人之间:(1)被答辩人没有在答辩人承包的正商新蓝钻3期工程工地工作被答辩人、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限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更不存在管理关系;(3)答辩人也从未向被答辩人支付过相关的劳动酬劳所以,被答辩人以雇佣关系为由,恳求法院支持受伤损失赔偿金,缺乏依据,恳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诉讼恳求ﻫ  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

      ﻫ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仅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证明被答辩人是在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受伤其中,证人A系被答辩人老乡且A不是施工现场工人,其出具的证明中仅仅看到了被答辩人的受伤结果,而对被答辩人的受伤缘由及过程均没望见;证人B是被答辩人的妻子,其出具的证言明显不能让人信服,应由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当然也不能作为确定侵权事实存在的依据ﻫ  其次,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的声称“事故(xxxx年3月31日)发生后,……往山东曹县治疗”一个多月后(xxxx年5月3日)才入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诉状中被答辩人描述受伤地应为郑州市内的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被答辩人受伤之后不是刚好到旁边(市内)医院救治而是跑到距离郑州市一百多公里外(四五个小时的行程)的山东曹县治疗明显有违常理依据一般人的常识,一旦受伤骨折(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应尽量削减患处的活动,并快速送医院急救,骨折的急救很重要,处理不当能加重损伤,增加病人的苦痛,甚至形成残废影响生命而被答辩人舍近求远的到山东曹县治疗唯一合理的说明就是受伤地就在山东曹县或者被答辩人在郑州受伤并不严峻总之,被答辩人在声称受伤一个多月后才因为受伤进入郑州骨科医院治疗隔断了被答辩人受伤和答辩人(假如存在)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ﻫ  最终,被答辩人所供应的证据中并没山东曹县的就诊病历和诊断证进一步反向证明白被答辩人受伤缘由及结果与答辩人无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次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对方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供应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见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担当不利后果ﻫ 三、被答辩人的有关诉讼恳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详细是:1、二次手术费15000元还没有实际发生,详细手术费用金额无法预知,提前诉求不当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被答辩人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2、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及养分费840元,被答辩人并没有供应充分的证据证明伙食补助的期限养分费用不应当支持,被答辩人没有供应医疗机构证明是治疗须要养分费用,依法应当担当不能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3、误工费32459元计算依据的期限有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其次十条其次款的规定“误ﻫ  工时间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而答辩人供应的证据中并没有山东曹县的治疗证明,务工期限则无从计算; 4、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被答辩人在病历中称有两女一子,但是在诉讼恳求中确主见是两儿两女四个孩子,其中女儿张甲的诞生日期为xxxx年10月7日和女儿张乙的诞生日期为xxx年1月6日,两个女儿年龄仅仅相差3个月,明显有违常理,答辩人有理由推断被答辩人存在恶意索赔嫌疑其次,对于被答辩人仅仅供应被抚养人张丙的《残疾人证》来证明被抚养人张丙丢失劳动实力,答辩人认为《残疾人证》不能作为认定丢失劳动实力的证据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其次十八条其次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担当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丢失劳动实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现行法律体系下,只有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才有权出具劳动实力丢失程度鉴定而《残疾人证》仅是残疾人保障组织为了保障残疾人利益颁发的证件,不是丢失劳动实力程度的的法定证明形式,而且二者划分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残疾人证》等级与丢失劳动实力等级不行通用因此答辩人仅出具《残疾人证》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定要件另被答辩人供应证明其与张父和于母存在父母关系,且其父母共有子女三人的证据是由郸城县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效力存疑; 5、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过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说明》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南法院以往的判例,八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15000元在河南已经很高被答辩人要求30000元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ﻫ xxxx年五月十日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2敬重的审判员:  答辩人(本案被告)现针对原告的诉讼恳求和事实与理由提出答如下答辩看法,望接受  第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被告在xxxx年10月31日在武汉市xx区xx大道xx号xxx广场给被申请人供应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一点是客观存在的,但原告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严峻失实,万达广场也没有被告的商铺,事故不行能发生在武昌万达工地,更不存在被告在现场指挥的情形,被告严正平根本就不在事故现场,原告所述事实严峻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诚恳信用原则 其次、,在事故发生前,被告给原告在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保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的人身意外险,在事故发生后,被告派人把原告送往武汉市普爱医院救治,并支付了住院期间以及后期的治疗费用、误工费、差旅费,治疗后期也多次派人陪原告去医院治疗,并协作原告向xx人寿主动索赔,但原告不按保险合同的要求做伤残鉴定,也不向保险公司主动索赔,被告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始终推诿,致使无法取得保险公司的赔付,而现在却干脆向法院起诉被告不知是何居心,恳请审判员审理查明。

      ﻫ  第三、原告在事故中有过错,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担当相应的责任在事故发生的当天的,被告并不在现场,而是将劳务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告,让其找人卸车,被告为自己多占用劳务费,并没有根据被告的指示科学的去找人卸车,而是只找了自己的几个亲戚卸车,结果造成体力不支,发生此次事故,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有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故应当依法减免被告的赔偿责任 第四、原告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计算有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其次十五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丢失劳动实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告的户口属性是农村户口,应当根据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ﻫ  第五、原告受伤后被告为原告主动治疗,被告已经痊愈,不存在伤残问题,故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申请复核鉴定ﻫ  终上所述,原告宋志平违反诚恳信用原则、在人身损害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赔偿标准计算错误,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ﻫ  答辩人:ﻫ  年 月 日ﻫ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3ﻫ  答辩人:济南----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花园19-2-12法定代表人:刘--,职务:经理被答辩人:孔--,男,汉族,1965年7月21日诞生,住山东省曲阜市董庄乡--村-号ﻫ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供应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以下答辩看法:ﻫ  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已经就被答辩人摔伤事宜达成一样看法并妥当解决  20xx年1月20日,答辩人就被答辩人酬劳及伤后赔偿已经与其清帐完毕这是双方在同等自愿、诚恳守信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被答辩人再次起诉答辩人至法院,完全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属于恶意诉讼,建议法院驳回起诉  二、ﻫ 被答辩人摔伤后答辩人并非对其不管不问被答辩人摔伤后,答辩人刚好将其送至临邑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答辩人为被答辩人购买便盆、毛巾等生活用品,并派两人照看护理,其中一名陪护人员孔--是被答辩人哥哥,公司照常发给孔--工资,另一名陪护人员陈--,公司经理助理,为被答辩人洗手洗脸,照看无微不至20xx年1月10日,被答辩人伤愈后还到答辩人工地做工,答辩人仍按原有酬劳标准进行支付。

      可以说,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已经仁至义尽ﻫ 三、 被答辩人------ﻫ 综上,----------  此致ﻫ  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页 共1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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