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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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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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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级1、露天煤矿安全隐患排查都有些什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为消除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事故发生,促 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 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将我矿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修改为本制度第一条 露天矿组织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报告,各段应根据 本制度制定各岗位专责人员的检查制,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及其它相关规定加强现 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第二条 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1、 按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 级:难度大,矿解决困难,须上报公司解决的隐患B 级:难度较大,段解决困难,须由矿组织解决的隐患C 级:由段及业务科室必须解决的隐患2、 露天矿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机电、运输、穿爆、火灾、边坡和其它3、 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由各单位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表)并按时治理隐患;对严重 程度较大的隐患,按要求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并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签字后逐级上报。

      第三条 露天矿矿长对煤矿生产作业区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安全副矿 长配合矿长工作,各段施工队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员、运行检修人员,都应根据各自的 职责范围,对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报告,并按隐患整改 方案进行隐患治理第四条 露天矿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全面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员检查范围及重点:1、 运行人员接班前和交班前对管辖设备区域进行全面检查,运行班长在值班期间对主要设 备全面检查一次,在交接班前后还应向各设备的专责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并进行重点检查2、 设备检修人员对专责检修的设备每周至少检查两次,对重点设备和有缺陷的设备要增加 检查次数班组长每天要向设备专责检修人员了解检修范围内所有设备运行情况,并对重点 设备进行检查3、 各段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每日上班后进行现场巡视检查,主要了解和检查设备运 行或检修情况、规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贯彻情况、现场安全防火情况;下班前向横班班长交代 有关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4、 矿领导按职责分工每天要在生产调度室了解设备运行、检修及主要生产情况,并随时深 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和巡视。

      5、 矿长每月组织一次由职能科室、安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 对查出的一般隐患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查出的重大隐患组织 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组织实 施和自检验收,并在自检报告上签字6、 各职能科室要坚持日常和定期检查,及时掌握生产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设备运行情 况,对安全隐患研究治理措施并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逐级汇报安全科: 负责排查全矿土方剥离、煤炭生产现场运行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状况,提出隐患并 督促落实整改排查坑下煤层自然发火、片帮、滑坡、道路挡车墙、煤场防火等情况,并认 真落实矿整改措施调度室: 重点排查坑下煤层自然发火、片帮、滑坡、道路挡车墙、煤场防火、土方现场安 全监管等情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生产技术科: 负责排查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是 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工艺;是否存在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 否存在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 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负责监督检查地下室通风、防有毒有害气体、防汛、 防火、防煤尘、防滑坡等安全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有防范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重点排查坑下片帮、滑坡等情况,并认真落实矿 整改措施机电科 :负责检查“三同时”情况和整改情况;监督检查防生产运输事故、防设备事故等安 全设备、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 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是否存在疏干排水系统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 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各段 :重点排查管辖设备安全装置的运行、设备火灾、设备按计划检修情况,及设备作业 区安全挡墙情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重点排查设备安全装置的运行、设备火灾、设备 按计划检修情况及运输道路挡墙、路面、降尘状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第六条 安全隐患的确认与上报班组及段在日常的检查中,按安全隐患级别随时上报至安 全科,安全科对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出的隐患和各单位上报的隐患、随时整理并按照级别落 实整改安排,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每季度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七条 安全隐患的治理安全隐患的治理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对隐 患的整改负全面责任;分管矿长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单位、班组安全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 资金、时间、责任四落实第八条 安全隐患的管理露天矿安全科负责安全隐患的综合管理。

      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 改第九条 露天矿坚持“不安全绝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 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将不得生产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逐级报告, 隐患消除前不得生产第十条 因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责任者, 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三超能力有哪些情况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 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 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 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 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 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3、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中重大事故隐患包括哪些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 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 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专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 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 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属4、煤矿企业应当以哪一级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无论哪一类行业都应该实行“三级”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 三级是指的公司级、部门级和班组级。

      安全生产检查分六大类:综合性(上级)、经常性(班前、班中、班后)、季节性与节假日(夏 冬季、7 个节日前)、不定期(工会组织职工代表)、专项(消防、交通、设备、危化品、承 包商等等)、定期(现状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等)一般可以吧发现出的问题作为隐患来 理解个人不喜欢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这个词,规范一点的说法就是安全生产检查)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文件全文(2005 年 9 月 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 号公布 根据2013年 7 月 18 日《国务 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 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 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 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 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 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 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 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 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第六条 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 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 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 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 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 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 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 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 辖区域内1 个月内发现有2 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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