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LBZ-AH-01-16叉车安全管理标准.doc
3页叉车安全管理标准1目的根据《叉车安全操作规程》相关规定,为了规范烧碱、PVC公司叉车的安全操作 和安全驾驶,加强对叉车和叉车司机的安全管理,规避叉车不安全操作而发生车辆伤 害等安全事故,特制定本标准2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包括承包商、施工队)所有叉车安全驾驶、安全操作的管 理3职责3.1叉车司机为叉车安全操作第一责任人,对操作安全负直接责任3.2叉车使用单位装置长、工段长为本单位叉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 叉车安全使用进行全面管理3.3各分厂安全主管负责对本单位叉车安全操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3.4安全环保部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督察4管理要求4.1叉车司机应遵章守法,规范操作,安全行车4.2叉车为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分厂需指定且由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人员驾驶,非 指定且无证人员严禁驾驶4.3叉车仅限于生产活动等过程使用,严禁用作其它用途,如当作交通工具等行为 4.4非防爆叉车、柴油叉车未安装阻火器,严禁驶入生产装置区,易燃、易爆场所及 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区域4.5各叉车使用单位必须指定叉车停放区,叉车使用完后,必须整齐停放在指定区域 4.6叉车必须包机到人,专人使用,各使用单位将每台叉车车辆编号和司机名单报安 全环保部,统一制作后粘贴于不影响正常操作叉车车体上。
4.7叉车司机严禁将叉车交由非本叉车指定司机驾驶或无证人员驾驶4.8叉车必须专人维护、保养,使用交接时,将叉车刹车、前灯、转向灯、喇叭、反 光镜、货叉等安全操作条件情况进行交接并认真记录在案4.9严禁载人行驶,严禁货叉载人,严禁酒后驾驶;行驶途中不准饮食和闲谈;不准 行驶中接打、使用对讲机等4.10叉车司机驾驶叉车时必须严格遵守本标准第5条各款项5安全作业守则5.1检查车辆5丄1叉车作业前后,应检查外观5.1.2检查起动、运转及制动安全性能5.1.3检查灯光、喇叭信号是否齐全有效5丄4叉车运转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温度是否正常5.1.5叉车运行后还应检查外泄漏情况并及时更换密封件5.2起步521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妨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先鸣笛、后起步5.2.2液压(气压)式制动的车辆,制动液压(气压)表必须达到安全方可起步5.2.3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平稳可靠524起步必须缓慢平稳起步5・3行驶5.3.1行驶时,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300 ~ 400mm,门架须后倾5.3.2行驶时不得将货叉升得太高进岀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阻 物刮碰载物行驶时,货叉不准升得太高,影响叉车的稳定性。
5.3.3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5.3.4转弯时,减速行驶,如附近有行人或车辆,应先发出行驶信号严禁高速急转 弯,高速急转弯会导致车辆失去横向稳定而倾翻5.3.5行驶叉车在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非特殊情况禁止载物行驶中急刹车5.3.6叉车在运行时必须与前面的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5.3.7叉车运行时,载荷必须处于不妨碍行驶的最低位置,门架要适当后倾除堆垛 或装车时,不得升高载荷5.3.8载物高度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特殊情况物品影响前行视线时,倒车时要低速 行驶5.3.9禁止在坡道上转弯,禁止在坡道横向行驶5.3.10叉车厂区安全行驶速度5公里/小时,进入生产车间区域必须低速安全行驶5.3.11叉车的起重升降或行驶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物品和起平衡作用5.3.12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问题应及时检修和上报,绝不带病作业和隐瞒不报5.4装卸5.4.1叉载物品时,应按需调整两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 面应贴靠挡物架5.4.2禁止单叉作业或用叉顶物、拉物特殊情况拉物必须设立安全警示牌提醒周围 行人5.4.3在进行物品的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544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垫木,以免碾压物绷起伤人。
5.4.5用货叉叉货时,货叉应尽可能深地叉入载荷下面,还要注意货叉尖不能碰到其 它货物或物件应采用最小的门架后倾来稳定载荷,以免载荷后向后滑动放下载荷 时可使门架少量前倾,以便于安放载荷和抽出货叉5.4.6禁止高速叉取货物和用叉头向坚硬物体碰撞5.4.7叉车叉物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周围,以免货物倒塌伤人548禁止超载,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空坠落事故5.4.9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动物品5410不准用货叉挑、翻、栈板的方法卸货5.5离开叉车5.5.1禁止货叉上物品悬空时离开叉车,离开叉车前必须卸下货物、降下货叉架5.5.2停车制动手柄拉死或压下手刹开关5.5.3车辆不得在坡道处停放5.5.4发动机熄火,停电5.5.5拔下钥匙6罚则6.1违反本标准第4.2、4.4、4.7、4.9、5.3、5.4、5.5条司机及相关责任人考核500 元/次,联责装置长、厂长200元/次;造成车辆伤害等事故的考核1000元,并辞退, 联责装置长500元/次,厂长1000元/次6.2违反第6.1条规定以外条款,考核司机及相关责任人200元/次,联责装置长200 元/次、厂长500元/次。
6.3安全环保部将加强叉车安全管理的督察工作,对于叉车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职 责不落实,叉车安全管理不善,隐患排查不及时等情况,考核200元/次7本标准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考核,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