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全套资料).pdf
31页3 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第一一条条【目目的和依的和依据】据】为加强医疗服务行业监管,建立诚信机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63 号)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 2019 306 号) ,制定本办法第第二二条条【名名称解称解释】释】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状况,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本办法所称医疗执业行为, 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卫生标准和履行卫生健康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行为第第三三条【条【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佛山市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当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4 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 等级评定、 结果公布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作原则】第四条 【工作原则】 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应当坚持 “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动态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五条【职责分工】第五条【职责分工】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由负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已委托审批的医疗机构,由被委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共同构建我市医疗服务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第六条【费用收取】第六条【费用收取】开展医疗机构信用评价,不得向医疗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信用评价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向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申请纳入财政预算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等级第七条【评价内容】第七条【评价内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医疗机构设置条件、 医疗执业管理、 医疗质量安全、 母婴保健、 临床用血、放射诊疗、传染病防治、综合管理等方面适用于不同医疗机构的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指标详见附件 1 至 5第八条【评价等级】第八条【评价等级】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良好、 5 合格和差四个等级第九条【评价方式】第九条【评价方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状况,使用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指标评分,根据关键项目的达标情况和标化得分,得出医疗机构的评价结果,确定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指标设有“” 、 “”两类关键项目, “”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评为差, “”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不能评为优秀关键项目达标的情况下, 按以下标化得分评定医疗机构信用等级:(一)标化得分 90(含 90)分以上,信用等级为优秀;(二)标化得分 80(含 80)至 90 分,信用等级为良好;(三)标化得分 60(含 60)至 80 分,信用等级为合格;(四)标化得分低于 60 分,信用等级为差第三章 评价信息来源第十条【信息来源】第十条【信息来源】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应当以卫生健康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日常监督、专项监督抽检、双随机抽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投诉查处,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活动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信息为基础其他部门、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信 6 息,经核实后可作为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的依据第十一条【信息汇总】第十一条【信息汇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指标,明确收集评价信息分工,及时收集汇总评价信息第四章 评价程序第十二条【评价周期】第十二条【评价周期】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校验周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信用评价结合校验进行;校验周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一年一评定。
评价结果反映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执业信用状况第十三条【信用初评】第十三条【信用初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评价信息, 运用信用评价指标对评价周期内的执业行为状况进行评价,就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第十四条【异议处理】第十四条【异议处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初评结果反馈给医疗机构,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医疗机构的异议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拟评价结果, 公示期不少于 5 天公众、社会组织等对拟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资料 7 或证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第五章 评价结果公布与共享第十五条【结果公布】第十五条【结果公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第十六条【标识管理】第十六条【标识管理】市卫生健康局统一全市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牌匾、标识样式对信用等级为优秀的医疗机构颁发牌匾,对其他信用等级的医疗机构可结合公告栏等形式张贴信用等级标识。
牌匾、标识由负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作、颁发医疗机构应将信用等级牌匾或标识悬挂于公众可见的醒目位置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更换新的信用等级牌匾或标识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的,应停止使用信用等级牌匾或标识, 并交回负责评价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牌匾、标识(样式) 详见附件6第十七条【特殊管理】第十七条【特殊管理】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医疗机构存在重大医疗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的,卫生健 8 康行政部门应当重新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价,给予降级,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结果共享】第十八条【结果共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信用降级情况通报给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前款所列部门, 可以结合工作职责, 在行政许可、 公共采购、评先创优、 资质等级评定、 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反馈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第六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十九条【守信激励】第十九条【守信激励】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等级为优秀的医疗机构,列入诚信红榜,并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对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实施绿色通道;(二)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给予加分;(三)优先安排卫生健康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四)优先安排科技项目立项;(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六)减少监督执法频次;(七)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奖励性措施。
9 第二十条【引导鼓励】第二十条【引导鼓励】引导、鼓励信用等级为良好、合格的医疗机构改进其执业行为, 积极创造条件, 争取更高的信用等级对等级为良好、合格的医疗机构,按常规频次开展监督执法第二十一条【失信惩戒】第二十一条【失信惩戒】 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为差的医疗机构,列入诚信黑榜,实行严格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能按时整改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对符合暂缓校验条件的实施 1 至 6 个月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满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给予扣分;(三)通报批评;(四)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督促医疗机构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五)增加监督执法频次;(六)暂停各类卫生健康专项资金补助;(七)卫生健康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八)依法依规采取其他约束性措施第七章 附则 10 第二十二条【解释部门】第二十二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20 年 3 月 23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原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民营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暂行方案的通知 (佛卫2016139 号)同时废止附件:1.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表(适用于设有住院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含口腔医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表(适用于口腔医院、口腔门诊部、口腔诊所)3.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表(适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4.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表(适用于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诊所,不含口腔诊所)5.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表(适用于其他医疗机构)6.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牌匾和标识样式 11 附件 1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表(适用于设有住院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含口腔医院)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类别:所有制形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监督项目评价内容分值得分备注医疗机构设置条件(100分)床位和牙椅配置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10科室设置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10人员配置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10卫生技术人员的配备与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特殊诊疗项目、医疗技术等相匹配,不存在“空挂科室”10业务用房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10诊疗间(区)及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分区和布局流程合理10设备配备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10甲、乙类大型医用配置符合规定10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齐全、实用10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档案健全10医疗执业管理(110分)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得将业务用房出租、外包给其它单位(个人)从事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10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和信用等级牌匾悬挂于明显处所5不得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和未经允许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名义从事诊疗活动10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5 12 的名称的,与第一名称相同各科室名称命名符合规范要求3按照核准登记或备案的诊疗科目、医疗技术、特殊诊疗项目开展诊疗活动10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执业10独立执业的医生、护士须符合执业地点和机构管理有关规定10实习医生和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独立执业(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执业除外)5从事处方调剂工作人员必须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其他特殊准入人员按相应规定执业10工作人员上岗工作佩带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5不得擅自组织义诊、普查等活动5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生会诊必须符合会诊有关规定2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5取得有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按要求采购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5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5医疗质量安全(65分)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质量管理架构,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5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10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保障临床应用安全, 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10不得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不得使用假劣、过期、失效或者违禁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5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