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OB价格条款下货代是买方还是卖方代理.doc
3页FOB价格条款下货代是买方还是卖方代理2001年4月,大连A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作为卖方与买方香港S实业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签订了一份牛仔布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POB上海,按信用证要求装运4月20日,S公司向A公司告之“大连承运商F国际货运公司(以下简称F货运)海运部”地址、、号和联系人等A公司遂将本公司的出口贷物明细表给F贷运,后F货运出具进仓单,通知A公司将上述贷物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至指定仓库A公司交贷后,F货运以A公司名义办理了货物装箱、商检、报关等事宜 A公司确认涉案提单内容后取得了四套FY(香港)’船务公司(以下简称FY船务,并不是实际船公司)签发的以FY船务为抬头的大连至吉大港的全程提单;涉案提单加注了签单人FY船务及卸贷港船公司代理的地址、和号码之后,A公司用FY船务提单向银行议付,开证行以“客检证会签”系伪造为由而退单A公司即要求F货运通知承运人FY船务扣贷并将货物退运回上海,但四套提单项下的货物及FY船务均已下落不明A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F贷运承担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经查,香港商业登记署没有S公司和FY船务的登记资料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通过出口货物明细表委托F货运出运贷物并取得提单,F贷运代办贷物报关、订舱等业务,双方存在事实上的贷运代理关系。
F货运的代理行为符合国际贷运代理人的操作惯例和基本义务,并无过错A公司货物失控、收款未成,是其确认并接受FY船务提单所造成的风险结果,与F货运的代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遂判决对A公司要求判令F贷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F货运之间不存在委托订舱的法律关系本案所涉货物以FOB价格条件(起运港船上交货)成交出口,在贸易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租船订舱是买方义务,上诉人A公司作为卖方无需委托他人订舱出运贷物,F贷运应是接受涉案提单承运人的委托进行订舱从现有证据分析,涉案货物灭失可能系贸易买方欺诈所致,A公司不能证明F货运明知或参与欺诈,应自行承担商业风险F货运为涉案贷物全面、正确地代办了报关、报验、装船等贷代事宜,其行为与贷物灭失没有因果关系故A公司主张F贷运代理过错,应承担赔偿资任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同时,原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委托订舱的法律关系证据不足,应予纠正据此,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本案中的货运代理人F贷运是否应当承担贷物灭失的赔偿霓任,一、二审判决依据的理由截然不同由此可见,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A公司与F货运之间是否存在委托订舱的法律关系。
首先,本案所涉货物以F09价格条件成交出口,在贸易合同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租船订舱是贸易合同买方的义务,A公司作为卖方没有义务委托他人订舱出运货物其次,贷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所合甚广,包括向承运人订舱、与贷主和承运人交接货物、装箱、报关、报验、仓储等等这些事项属于双方自由约定的合同义务,可以由当裹人在货运代理合同中选择若干作为委托内容,而不是贷代必须全部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根据贷代公司代办了部分事宜就推断出其必然代办包括订舱在内的全部贷代业务;A公司与F贷运之间也没有货运代理的书面协议从现有证据分析,F货运的行为仅表明其以A公司的名义办理了货物的装箱、商检、报关等事宜并收取了相关费用,两者之间仅存在这些特定事项方面的货运代理关系第三,在货物出运前,买方告知了A公司装贷港联系的承运商是谁,表明买方此时已经选择了承运人从“承运商”字面理解,F贷运应是承运人或承运人的装货港代理人当A公司确认并在取得承运人FY船务提单后不表示异议,则说明其对于F贷运系承运人代理人的身份是清楚的综上所述,从本案事实和证据的角度分析,F贷运的法律地位应是承运人FY船务的装贷港代理人,托运人A公司与F货运之间并不存在委托订舱的法律关系。
A公司基于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要求F贷运承担代理不当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那么,作为承运人的装贷港代理人,从侵权赔偿的角度看,F贷运是否应当与承运人共同承担贷物灭失的连带责任?笔者认为,F货运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首先,F货运的代理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从现有证据分析,涉案提单由FY船务制作、签发给A公司,而不能证明是由F货运代理完成了这些具体行为笔者认为,即使F贷运在FY船务提单的流转过程中起到了传递信息及运输单证的作用,其对于传递的提单性质并无审查的法定义务,即使事后证明提单存在问题,也不能必然得出转交提单的人“知道被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结论,更不能据此认定F贷运知道或参与了欺诈 其次,F货运为FY船务进行的代理行为与A公司货物灭失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FOB条件的贸易合同通常由买方负责订舱运输,本案中买方向A公司告知承运商(或其代理人)的行为表明其已经对承运人作出了选择,而A公司在确认、取得提单并交货时未提异议,该行为是对承运人依据提单占有运输贷物的认可可见,A公司收款未成、贷物失控,是其接受FOB合同、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及承运人的提单所造成的风险结果,与F贷运的代理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