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模板法实施细则2018年全文.doc
13页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2018全文一、 总则1、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 册成立的单位2、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 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 任3、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 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 劳动合同4、 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 16周岁,且尚未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5、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 (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6、 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7、 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 劳动合同8、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 法订立劳动合同9、 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 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 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 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11、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 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 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12、 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 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 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13、 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 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 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 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兀善14、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 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 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 的依据15、 “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 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 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 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 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17、 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 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18、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 罚款的内容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9、 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 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20、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 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21 “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 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 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22、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个月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 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4、 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 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 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 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 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25、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 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26、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 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
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 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 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27、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 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 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28、 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 (委任)的,应与上级聘 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 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 订劳动合同29、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 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的30、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 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 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 动合同。
31、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 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32、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3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 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 济补偿金34、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 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 一次35、 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 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36、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37、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 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 同的其他事项38、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 可以是具体的数额, 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9、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 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40、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41、 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42、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 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 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43、 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 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 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44、 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 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 次约定试用期45、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 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 协定46、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 年平均工资50%勺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 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 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47、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 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 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48、 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49、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50、 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 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承担连带责任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51、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 效52、 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 致的,从2008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53、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
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 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54、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 金55、 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 金56、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 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 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57、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 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 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58、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