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审程序.docx
3页第二审程序 中国民事诉讼法对作出要求 第十四章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该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该包含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其它组织的名称及其关键责任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该经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该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该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该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该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该对上诉请求的相关事实和适使用方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该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问询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能够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能够在本院进行,也能够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使用方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使用方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法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三 原判决认定基础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能够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该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根据本章要求外,适用第一审一般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该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同意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该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