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pdf
4页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九九一年九月制定,二〇一三年一月修订)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原国家教委学位办、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制发学士学位证书的通知》以及《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医学等九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 (一)(一)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港澳台侨本科毕业生 其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明为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二)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网络教育等形式,完成学历教育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其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明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
(三)(三)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是指在我校完成大学本科学历教育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本科毕业生其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明为“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被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达到相应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除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授予学士学位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以符合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的有效成绩为准计算平均绩点,且此平均绩点大于或等于 2.0 (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1、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以符合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的有效成绩为准计算平均绩点,且此平均绩点大于或等于 2.0; 3、汉语言(对外)专业学生必须参加中国汉语水平考试(简称 HSK)并达到八级水平;或参加新 HSK 考试达到六级,且高级口语成绩和每门单项成绩均高于 60 分。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学分或课程,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全部课程考试的平均成绩高于或等于 75 分,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成绩全部及格;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高于或等于 75 分、或为良好(含)以上; 4、非外语类专业的本科生通过规定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PETS3) (即笔试+口试) ;外语类专业的本科生通过国家外语专业四级统测考试;上述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自签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 第五条 对于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一)在学期间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的; (二)(二)在学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次数多于或等于两次的; (三)(三)在学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1、各院系对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审核对应各本科专业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呈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院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之决定。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1、 学位申请人在取得毕业证书之日 (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 起三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或网络教育学院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并附加成绩单、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或考试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等有关材料; 2、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第 (三) 项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之决定;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 第七条 各院系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申请工作的组织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和初审 教务处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受理审核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受理审核工作 第八条 与我校开展双学位项目合作的国外大学的本科毕业生,在参加相关双学位项目后,达到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其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的要求执行。
学校其他形式的非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程序, 参照本细则相关条目执行 第九条 对于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学士学位证书如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学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可以撤销 第十一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收到学校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复核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向教务处申请复核,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核 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批准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此前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学校相关条文,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