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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创新 -工商管理论文工商管理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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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创新 -工商管理论文_工商管理论文[摘 要]遵循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原则,以新制度经济学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均衡和演进的视角以及新经济社会学制度布置对制度环境的“嵌入性”视角观照中国的企业制度变迁过程,发现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既是一种“过程创新”,也是一种“目标创新”,最终必然会形成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 [关 键 词]企业制度演进 过程创新 目标创新 中国特色 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既是一种“过程创新”,也是一种“目标创新”有关“过程创新”,理论界一般没有异议,但缺乏对这一判定所隐含原则的彻底澄清,否则企业制度创新过程中政府思维替代企业思维的错误倾向就不可能长期存在;有关“目标创新”,目前争论还比较多,致使许多企业在借鉴国外经验和兼顾本国国情的夹缝中不是“左右逢源”而是“左右为难”遵循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原则,通过哈耶克“社会秩序二元观”[1]视角和新经济社会学(The New Sociology of Economic Life)的“嵌入性”[2]视角,我们试图对这样两个新问题作出较系统的解释 一、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是一种“过程创新” 一般来说,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3],企业制度要想免受“外部规则”[4]的异化而按照自身的逻辑持续展开和成长演进,制度环境对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的遵循是基本的制度基础和前提条件。

      由于较早和较好的具备了这三个条件,西方国家的企业制度变迁过程是自然成长型的;由于古代中国的制度环境在这三个方面均存在致命或严重的缺陷,结果使现代企业制度未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而不得不在近现代走上了一条制度模拟和推广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道路 (一)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 按照现代企业理论,企业制度作为企业合约的外化,本质上代表了企业各要素产权主体间就如何配置企业产权(主要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而通过某种再谈判机制达成的动态博弈均衡可见,现代企业理论仍主要沿袭了个体主义方法论的传统,把制度看作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交易的博弈产生的“内生变量”内生性的企业制度也可理解为哈耶克意义上的“内部规则” 在哈耶克那里,“内部规则”作为其“社会秩序二元观”的基本范畴而和“外部规则”相对应在给定知识分散化和经济人有限理性的前提下,哈耶克证实摘要:(1)规则本身是一种共同知识,社会成员通过遵守规则来弥补理性的不足,从而尽可能减少不确定性世界中决策的失误制度可视为规则的具体化,因而规则是一个更为根本的概念;(2)内部规则是分散的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相互功能过程中自发形成和彼此认同的制度,外部规则是和“个人”相对应的“组织”(如政府)通过命令——服从关系来贯彻某种特定目的(往往是自身利益)而推行的制度。

      内部规则并非总是最好的,外部规则并非总是坏的;(3)和此对应,社会秩序演化存在两条主线摘要:一方面,当事人在遵守内部规则的前提下自主行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互动以及当事人和规则之间的互动形成一种自发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另一方面,组织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政治行为实施外部规则,形成一种围绕外生制度的外生秩序;(4)个人和组织之间、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之间普遍存在的互动关系,是社会演进的源动力,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的相互交织和具体关系格局构成现实的社会秩序;(5)由此,社会秩序的切入点是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的二元观,但由于组织同样要在一个更大的自发秩序范围内活动,因而内部规则和自发秩序比较外部规则和人为秩序而言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5] 尽管社会秩序必然是二元的,但正常社会状态下,其内部规则必定占据基础性的地位并发挥主导性的功能不过,由于内部规则具有自发性质,而外部规则多依托于组织而发挥功能,结果内部规则的形成和演进很轻易会受到外部规则的影响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需要设定一系列的制度条件来保证内部规则的演化不会因外部规则的干扰而被异化企业制度的创新及其演化也是如此 (二)企业制度持续演进的基本制度条件 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意味着摘要:企业制度创新及其演进主要是一个企业基本逻辑自然展开和拓展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任何其它主体(包括政府)在替代性思维支配下进行主观设计的新问题。

      从企业制度作为产权主体间通过再谈判机制达成的动态博弈均衡之代表的角度来看,企业制度创新及其演进需要三大基本制度条件 1、产权原则 产权原则是说摘要:各生产要素必须有其人格化的代表,或者,社会财富必须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明确的和排他性的分配 产权原则是整个企业制度赖以成立并发挥功能的隐含前提1)企业所有权主要强调的是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过程和价值的动态实现,资本所有权则侧重于对财产归属的静态占有和法律上的确认因此,企业所有权主要是一个权利交易的概念,资本所有权是这种交易所以能够进行的前提条件2)产权原则决定了要素产权主体的经济理性是寻求其要素产权的经济价值实现的最大化,这为企业内各人格化要素之间交易的博弈提供了基本的动力来源3)产权原则也是企业内剩余权利配置方式进而企业制度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制度的具体状况取决于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谈判实力的对比格局,而其谈判实力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占有的生产要素的特性可见, 产权原则不仅是企业制度运行的逻辑前提,也是企业制度设置的重要决定性因素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在此基础上,获利的预期才会变成确切可把握的现实,经济人理性才得以确立,产权交易才成为可能,企业制度创新也才获得了坚实的微观基础。

      张维迎曾提出“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认为企业家是一种特定的财产关系(即私有财产关系)的产物,没有这样的财产关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企业家,即是对产权原则的一种表述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忽视了企业制度的产权原则前提,就等于忽视了企业制度建设本身 不同产权约束条件对应着不同的外部规则和内部规则的均衡和演化路径(进而不同的经济绩效)摘要:(1)产权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变迁遭受外部规则的异化;(2)产权主体到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变迁牵引外部规则的变迁;(3)产权主体不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外部规则相互牵制,内部规则可能会逐渐发挥主导功能 2、法治原则 产权原则是企业制度作为一种内部规则而言的逻辑起点,但一个没有良好执行和保护机制的产权制度布置,可能比没有这种产权制度本身更糟糕因此对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产权保护作为一种公共品主要是通过以国家“暴力潜能”为后盾的法律来实现的这就是“法治原则” 假如说产权原则是内部规则自然演进的动力源泉,那么法治原则则是确保内部规则演进不被异化的根本保障法治原则包含两重相辅相成的含义1)虽然法律是一个社会至关重要的制度架构或平台,但法律本身并不是我们刻意而为的主观设计,相反而只应该是对以产权原则为起点自发衍生出来的内部规则亦即既存社会秩序的发现和确认,否则法律本身即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性”;(2)虽然法律看来是出自于立法者之手并由国家来掌控,但既然其内容在本质上即是“人之行动而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那么作为其表现和实现形式的法律其立法和执法过程也理所当然只应当具有形式和程序性的意义。

      这喻示着摘要:一方面,“法律先于立法”(哈耶克),亦即法律是立法者“发现”而不是立法者“发明”的;另一方面,统治的实施必须根据普遍的法规(亦即对内部规则的发现和确认)而不是专断的命令这正是所谓“守法的统治”(亚里士多德) 可见,坚持法治原则,不仅应当将基于产权原则的“权利”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更应当将国家或者政府的“权力”也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3、合约原则 合约原则是企业制度作为一种内部规则而言的最直接体现合约原则是一个古老的价值追求,内含有合意、正义、自由选择、自然秩序等理念在博弈论的框架下,企业代表一种合作博弈的内生均衡过程,“契约为一种合意”[6],合意亦即“一致性同意”,是指签约当事人意见一致的状态合约的签订必须依据各方的意志一致同意而成立,缔约各方必须同时受到合约的约束无论任何一方接受了特定的企业合约,就意味着它认为这个合约所规定的要素行为和利益,优于其它可能的合约假如其中任何一方不满足合约条件,企业合约就不能达成反过来说,以产权的明确界定和充分保护为前提,将企业合约视为利益相关者自由选择的结果,并且存在自由退出机制,则只要企业“存在”,它必然是“一致同意的”,即实现了给定约束条件下交易各方的最优选择,特定的企业合约或产权布置处于纳什均衡状态。

      合约原则是企业制度的深层精神实质当产权界定明晰且有法律的有效保护时,产权的平等交易就会取代产权的异化流动方式甚至产权的侵蚀和掠夺而成为产权主体面临约束条件下的必然选择,资本所有权才可能以一种被扬弃了的产权形式(企业所有权),从简单人和物关系的领域进入到人和人关系的领域,作为一种制度工具发挥着规制交易关系和促进激励兼容的功能和此相适应,“平等”、“自由选择”、“合意”和“共赢”等普遍主义的理念,应当是得到大多数人认同并遵循的社会精神 和合约原则相对应的是“身份”原则从古代到近、现代,社会发展遵循了从“身份治理”向“契约治理”过渡的逻辑一般来说,身份原则的必然后果是“政治资本主义”[7]或“裙带资本主义”,这和合约原则所对应的一般“企业资本主义”相比而言是“反现代”的,和现代企业制度是背道而驰的,是一种必然会遭到淘汰命运的发展方向因此,企业制度演进要趋向于现代的方向,也必须遵循“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发展基本趋向 (三)独特制度环境下中国企业制度变迁的独特路径 分析表明,和西方社会不同,古代中国的制度环境在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三方面均存在致命或严重的缺陷,结果现代企业制度未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而不得不在近现代走上了一条政府主导和制度模拟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道路。

      1、产权原则状况及其后果 同西方国家从18世纪初就逐步形成并长期延续下来的产权制度不同,中国历史上一直比较缺乏明确界定且稳定的产权关系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社会财产从来都是属于当权者的私有之物,而种种人身依附关系的存在也导致了一般民众独立人格的缺乏即使在每朝开国伊始,人们可能会获得土地或其它形式的财产,并具有某种形式和某种程度上的剩余权利,但随着国家初期政策的“无为”、“休养生息”色彩的逐渐淡化,产权关系不断受到权力的侵蚀,产权边界不断进行重新界定,资本所有权分布逐渐呈现两极分化的态势(仅占有同质性人力资本的分散的民众——占有物质资本和异质性人力资本的官僚阶层),“均贫富”、“耕者有其田”等口号被一再的提出,以大规模社会冲突为表现形式的产权关系重新布置的过程一次再一次的复制,于是,社会也就一次再一次的退回到最初的起点当然,以产权交易为基础的企业组织,虽然也可能曾经创新出过原始的制度形式,却终究难以获得可持续的演进 2、法治原则状况及其后果 诺思(North)、泰格(Tigar)和利维(Levy)等人的探究[8]表明,产权结构和法律制度一同奠定了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

      可是,古代中国历史上几乎不存在旨在保护产权和调整经济生活的法律框架,这严重不利于作为内部规则的企业制度的创新和演进布迪(Bodde)的探究[9]表明,中国古代的法律(成文法)完全以刑法为重点对于民事行为的处理,要么不作任何规定,要么以刑法加以调整保护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免受其它个人或团体的损害,并不是法律的主要任务而对于受到国家损害的个人或团体的利益,法律则根本不予保护也可以说,在古代中国,法律的基本任务是政治性的,是社会本位而非个人本位的,是国家对社会和个人施行严格政治控制的手段事实上,在“均田制”、“均贫富”的普遍理想和改朝换代之际常对土地等生产要素进行大规模重新分配的实践背后,掩盖的是没有保护装置的产权结构既然产权缺乏法律的有效保护,既然国家是一种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存在,那么社会的技术进步、投资愿望就会受到遏制,“小富即安”就成为一种普遍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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