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息、股息与红利所得的纳税筹划.doc
7页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筹划 一、私款公存筹划法 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颁发《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行措施》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获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储蓄机构涉及,各商业银行、都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伙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公司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分行等这里的外币储蓄是指外币现钞和外币现汇储蓄 为了保持政策的持续性,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征收实行老人老措施,新人新措施,即对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仅对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后来孳生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3月31日,为配合对个人存款利息进行征税,同步也是为了国家信用制度的发展与健全,国务院发布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对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要使用实名以及金融机构要为个人存款账户保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分析私款公存筹划法之前,先对个人存款实名制进行某些理解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应当出示本人法定身份证件,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以拟定储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的一项制度。
个人存款账户是指公民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涉及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以及其她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实名证件涉及:境内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境内十六周岁如下中国公民的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她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等等 中国以往实行的储蓄存款记名制并不规定储户使用真名,由此产生某些灰色金融某些人将非法所得用假名存人银行,有关方面无从追查某些政府部门将“小金库”里的钱“公款私存”不仅可避开财经纪律制约,并且极易被私分、贪污实名制的实行,必然会压缩这些灰色金融的生存空间,也对防备政府官员腐败和经济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实行实名制后,部分旧的假名存款不敢或不肯再以实名存入银行,多半会流向投资和消费,而这正是政府求之不得的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征税的税种,其主体是个人,因此对公司资金账户的存款利息不予以征税,从而给存款利息所得进行纳税筹划发明了契机。
目前一般的做法就是私款公存,即把个人的资金以公司的名义存人金融机构,以逃避国家税收由于国内宏观经济处在需求局限性状态,国家在对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为了不影响公司投资,更但愿通过这项政策使得各方面资金流向公司,以刺激投资,带动经济的发展,国家对于这其中的漏洞也就没有进行修复 运用这种措施进行纳税筹划需要具有一定的条件,即个人可以控制公司的资金账户,这对于某些民营公司的经理层人士比较实用固然,使用这种措施也有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国有公司的经理层人士,由于这种措施固然可以逃避部分税款,但自己一旦从这个位置上落下来,这些资金就极也许被充归国有,其成果也许是自己连本金都玩掉了 二、专项基金筹划法 科教兴国是本届政府的重要任务,国家为了发展教育事业,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同步在制定各项政策时,也予以教育一定的优惠因此,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措施》第五条规定,对个人获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拟定的其她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也就为个人进行纳税筹划发明了有利的条件 所谓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人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在国内中国工商银行是惟一一家开办教育储蓄业务的指定银行,近期在其《教育储蓄试行措施》中也提出要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储蓄基金,增进国家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对教育储蓄予以利率上的优惠,即存期分为三年、六年两种,其中三年期按照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示的三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照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示的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财税字[1999]267号文献接着又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措施》第五条“对个人获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拟定的其她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实行,先明确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交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人银行个人账户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住房公积金; 2.医疗保险金; 3.基本养老保险金; 4.失业保险基金 目前运用这些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一般的做法就是指个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其她免税基金的形式存人金融机构,以减轻自己的税款承当。
纳税人可以运用税法的优惠,认真做好筹划,合理安排其子女的教育资金、家庭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支出,这样不仅自己少缴税款,并且也能保障子女将来的教育开销和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 但使用这种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局限,这就是这些基金的寄存一般都规定了一种最高数额限制,例如教育储蓄每一账户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对于拥有大量资金的储户来说不合用,加上国内新近出台了储蓄存款实名制度,使得运用该种措施进行的派税筹划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所得再投资筹划法 对于个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债券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法规定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为了鼓励公司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各国都不对公司留存未分派利润征收所得税如果个人对公司的前景看好,就可以将本该领取的股息、红利所得留在公司,作为对公司的再投资,而公司则可以将这部分所得以股票或债券的形式记在个人名下这种做法既可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可以更好地增进公司的发展,使得自己的股票价值更加可观但这种措施规定个人对公司的前景比较乐观,如果个人感觉另有公司的发展前景更为乐观,虽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再购买该种股票收益也会更大,则另当别论 例如,刘先生因持有甲公司的股票,年终时将获得该公司股息并红利所得20万元。
如果刘先生将这项所得继续投入该公司,估计来年将获得10%的股息红利;如果刘先生将这项所得领取并投入某乙公司,估计来年将获得20%的股息、红利所得刘先生应如何决策? 如果刘先生将股息、红利所得继续投入该公司,次年将获得 20×10%=2(万元) 如果刘先生将该项所得投入乙公司,则: 应纳税额=20×20%=4(万元) 净收益=20-4=16(万元) 次年收益=16×20%=3.2(万元) 从上可见,投资于乙公司更有利 四、投资方式筹划法 个人进行投资决策时,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投资的净收益,如果一项收益的表面值很高,但要缴纳的税收和规费同样也很高,则净收益不一定可以吸引人,相反,虽然某些投资的表面收益率不是很高,但是其净收益却较高,则这项投资也会吸引众多投资者,对于国内投资者来说,有如下几种投资措施可供考虑 储蓄的长处就是安全、可靠,缺陷就是利率较低特别是通过前后7次的降息,投资收益率更是少得可怜就目前而言,一年期个人储蓄存款利率为2.25%,并且还要就存款利息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实际利率仅为2.25%×(1-80%)=1.8%。
活期存款的利率只有0.998%,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款缴纳,实际利率仅为0.79%而以教育基金储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则大不同样,一方面,它可以享有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另一方面对于个人储户来说,该项存款的利率也较高,根据有关的规定,教育储蓄分别按照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示的三年期、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两者的实际利率都超过2.7%,固然,这种筹划具有最高限额限制另一种投资就是国债投资,除掉教育储蓄投资外,购买国债是一种值得考虑的投资方向国债和教育储蓄同样,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并且相对于教育储蓄来说,其票面利率更高一点,例如1999年第二期的三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3.02%,比教育储蓄的2.7%略高一点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国债是一次性投入,教育储蓄是分次投入固然水平较高的投资者也可以考虑投资股票,如果能保证投资回报率比以上这些投资高就可以实行具有一定条件的投资者也可以考虑投资外汇,对于外汇的投资有炒外汇和外汇储蓄两种方式,这种投资的投资回报率一般比国债利率高,很值得考虑,例如美元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4.4375%,扣除掉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实际利率为3.55%仅就利率来说,投资外汇是比较核算的,但这种投资具有一定的身份限制,一般的投资者很难进入。
保险投资也是投资决策中应当考虑的,目前保险公司商定给付的复利水平大体在2.5%左右,并且其计息基数只是投保人有权提起的那部分返金,实际利率相对较低,但保险投资的目的不在于投资,而是在于投保,因而在某些状况下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五、运用政策筹划法 政策之一:国债利息、金融债券利息所得的免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个人获得的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免税由于国家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个人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因此目前只对国债利息、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免税这里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获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而获得的利息所得 根据国税函[1999]738号文献规定,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属于公司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因此个人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而获得的利息所得,不属于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的范畴,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之二:个人买卖基金单位获得差价收入的免税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献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基金分派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和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和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