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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消防条例(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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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消防条例(修正)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60728(颁布时间)19960728(实施时间)辽宁省消防条例(修正)(1993年11月26 U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管理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火灾扑救第五章消防监督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社会财产和人身安全,保障经济建 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 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消防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单位实施管理, 公安消防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第五条做好消防工作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对违反消防管 理、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 公安消防机关投诉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我省消防日第二章消防管理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领导本行政区域内 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协 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消防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消防经费,保证消防设施和装备 水平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第九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中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要 求,并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 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笫十条电信部门应当与公安消防机关密切配合,共同保障火警 畅通,遇有机械、线路故障,及时排除笫十一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部门,负责市场的消防管理工作,落实消 防安全措施笫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居民、村民进行消防宣传 教育,组织居民、村民制订防火公约,开展防火检查,制止消防违章, 整改火险隐患,参加火灾扑救13第十三条单位实施消防管理, 应当做到:(一) 实行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 的消防工作,其他领导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二) 职工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好本岗位的消防工作;(三) 明确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T作;(四) 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训练;(五)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健全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六) 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重点工种及重点岗位人 员进行消防知识的专门培训,对新T人、外來劳务人员进行消防安全 教育;(七)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八) 消防重点部位明确,责任到人,措施落实;(九) 值班、警卫、更夫岗位消防责任明确;(十)对自动消防系统、固定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保证正常 运行,其操作和维护人员应当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自动消防系统应当 建立技术档案。

      笫十四条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负责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 当接受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培训下列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安全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一) 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施工技术人员和质量监督人员及固定消防 设施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二)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的管理人员;(三) 消防产品、防火建筑材料检验人员;(四) 按消防有关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其他人员笫十五条实行经济承包、承租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承包人、 承租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列入承包或者承租合同笫十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同一建筑办公或者从事经营,必须成立 由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防火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落实消防安 全责任,统一管理消防工作笫十七条 单位在研制、釆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新工艺、新材料、新 设备时,必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同时报公安消防机关备案第十八条 消火栓、消防水池、自动消防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的拆除、 移动、挪用、关闭或者停用,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同意第十九条 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外商及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 企业防火设计的可行性论证必须有公安消防机关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及单位、个体工商户装饰、装修工程的防 火设计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 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及装饰、 装修工程不准投入使用笫二十条 凡在我省从事自动消防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在向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发证前必须经省公安消防机关审查 同意第二十一条 申请开办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或者从事生产、储存、经 营、运输、处理易燃易爆化学物晶的,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查同意 笫二十二条 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和生产防火建筑材料,必须 按有关规定经省、市公安消防机关审批消防产品、防火建筑材料未 经检测合格不准出厂或者销售安装、使用进口消防产品、防火建筑材料必须经法定检测部门复检, 并持进口手续到省公安消防机关登记第二十三条 生产防火建设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产品燃烧性能 进行测定,产品说明书必须标明测定的数据销售、使用防火建筑材料,必须有产品燃烧性能等数据的产品说明书 笫三章火灾预防第二十四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宣传丁 作列入计划,面向社会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笫二十五条 教育、劳动部门应当将普及消防常识、消防法规作为学 校教育和劳动就业前培训教育的内容笫二十六条 用火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用火作业 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严禁在消防重点部位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 爆竹笫二十七条 使用液化石油气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准擅自处理液化 石油气残液第二十八条 用电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必须由电 工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安装、维修电气设备附近禁止堆放可燃物品 公共场所临时增加用电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笫二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存放可燃物晶的堆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采取防雷措施防雷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保证性能完好 笫三十条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可燃气体、 蒸气、粉尘不得超过容许浓度,电气设备和工具必须符合防火防爆有 关规定,并采取可靠的防静电措施笫三十一条 生产、储存、堆放、经营、运输易燃可燃物品,或者在 燃气、油气管线附近牛:产、施工必须符合消防有关规定笫三十二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处理化学危险物晶必 须遵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 施笫三十三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并设有疏散标志、 指示灯和事故照明,指示灯和事故照明必须保证好用笫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必须符合防火有关规定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消防有关规定,其消防 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协助。

      第四章火灾扑救笫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对责任区进行熟悉、制订灭火 作战计划、实施灭火作战演练时,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有关资料 笫三十六条 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与邻近单位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建立联防, 受益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助企业事业单位比较集中、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地区可以组建联 合专职消防队联合专职消防队经费由受益单位共同承担笫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商场及其他人员集中的公共 场所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制订灭火、应急疏散方案,定期组织 演练笫三十八条 需要特殊灭火剂进行灭火的单位,必须根据物品的性 质、数量,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灭火剂第三十九条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第四十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上级命令后, 必须迅速赶赴火场进行扑救消防车驶离车库时间不得超过1分钟 第四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关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的扑救工作,火场指 挥员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拦、拖延 第四十二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必须保护火灾现场,并如实提供 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笫五章消防监督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关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执行本条例 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贯彻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情况,纠正和处罚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按规定时限办结审查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关应当督促、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宣传教 育,培训专职消防队人员和专(兼)职防火人员,对自动消防系统的 操作、维护人员进行考核第四十五条公安消防机关在接到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安全行为 的投诉后,必须及时处理,并在3 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管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具体职责、权 限由市公安机关确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应当具备消防专业知识,监督检查吋 须出示证件,依法履行职责笫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八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县(含县级市、区)、市、省公 安消防机关予以处罚,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 行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笫五十条 对消防安全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领导 责任的,依法由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处1 0 0元以上5 0 0元以下罚款;对 单位处5 0 0元以上2 0 0 0元以下罚款:(一) 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人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二) 值班、警卫、更夫不履行岗位消防职责的;(三) 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间 距,或者疏散通道、安全出丨I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标志、指示灯和事故 照明,或者指示灯和事故照明不好用,或者易燃易爆场所未设置明显 消防安全标志的;(四) 利用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 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五) 未按规定采取防雷措施,或者对防雷设施未定期进行检测,或 者防雷设施性能不完好的;(六)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商场及其他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未 制订灭火、应急疏散方案,或者未按期组织演练的;(七) 未按规定配置安装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或者管理不善的。

      对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拒 不改正的,公安消防机关除按前款处罚外,予以强制拆除所需拆除 费用,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处1 0 0元 以上5 0 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 0 0 0元以上5 0 0 0元以下罚 款:(一) 发生火灾不报警、不保护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提供假证和谎 报火警的;(二) 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纶产、储存、堆放、经营、运输 易燃可燃物品,在燃气、油气管线附近生产、施丁,违反消防安全规 定,或者在电气设备附近堆放可燃物品的;(三) 在禁火区内,吸烟、用火、携带引火器具,或者火车、机动车 和其他动力机械作业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的;(四)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未标明火灾危险性参数和安全标志的;(五) 生产防火建筑材料,未测定产品燃烧性能,产品说明书未标明 测定的数据,或者销售、使用没有产品说明书的防火建筑材料的;(六) 未经审查同意,擅自从事自动消防系统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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