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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六讲秦朝的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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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讲 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主要法律 《秦律》 秦孝公元年(前361)商鞅携带《法经》入 秦,于孝公三年主持变法 在变法过程中,商鞅将《法经》六篇改为六 律,即《盗律》、《贼律》、《囚律》、《捕律 》、《杂律》、《具律》,从而奠定了秦律的基 础 秦始皇根据维护统治的实际需要,从 以水德主运,“事皆决于法”的思想出发, 又将商鞅以来的律令加以补充、修订,形 成了统一的内容更为缜密的《秦律》,并 颁行于全国 故李斯云“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 起”,又云“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 章” 秦始皇在秦律的基础上“一法律”、“定 刑名”,在政治统一的同时实现了全国法律 的统一 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简共 1155枚,残片80枚,法律部分记载了秦代 施行的二十几个单行法规的条款原文,共 记载法条六百条 第一种: 《秦律十八种》,共202简,位于墓主 身体右侧,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 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 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 、《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 、《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 、《内史杂》、《尉杂》、《属邦》等18种,律 名或其简称写于每条律文尾端,内容涉及农业、 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军爵、手工业 等方面。

      每种律文均为摘录,非全文 田律:农田水利、山林保护方面的法律 厩苑律:畜牧饲养牛马、禁苑林囿的法律 仓律:国家粮食仓储、保管、发放的法律 金布律:货币流通、市场交易的法律 关市律:管理关和市的法律 工律:公家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 均工: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 工人程:手工业生产定额的法律 徭律:徭役征发的法律 司空:规定司空职务的法律 军爵律:军功爵的法律 置吏律:设置任用官吏的法律 效:核验官府物资财产及度量衡管理的法律 传食律:驿站传饭食供给的法律 行:公文传递的法律 内史:内吏为掌治京城及畿辅地区官员的法律 尉杂:廷尉职责的法律 属邦:管理所属少数民族及邦国职务的法律 第二种: 《效律》:共61简,位于墓主腹部,简 长27厘米,宽0.6 厘米标题写在第一支简 的背面规定了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账目 作了详细规定,律中对兵器、铠甲、皮革 等军备物资的管理尤为严格,也对度量衡 的制式、误差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种: 《秦律杂抄》: 共42简,位于墓主腹 部,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包括:《 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 《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 》、《牛羊课》、《傅律》、《屯表律》 、《捕盗律》、《戍律》等墓主人生前抄 录的11种律文,其中与军事相关的律文较 多。

      第四种: 《法律答问》:共210简,位于墓主颈 部右侧,简长25.5厘米,宽0.6厘米以问 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 所作解释,相当于现时的法律解释主要 是解释秦律的主体部分(即刑法),也有 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 第五种: 《封诊式》: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及对案件进行调查 、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 共98简,位于墓主头部右侧,简长25.4厘米 ,宽0.5厘米标题写在最后一支简的背面简 文分25节,每节第一简简首写有小标题,包括: 《治狱》、《讯狱》、《封守》、《有鞫》、《 覆》、《盗自告》、《□捕》、《盗马》、《争 牛》、《群盗》、《夺首》、《告臣》、《黥妾 》、《迁子》、《告子》、《疠》、《贼死》、 《经死》、《穴盗》、《出子》、《毒言》、《 奸》、《亡自出》等,还有两个小标题字迹模煳 无法辨认 争牛案 某里公士甲和士伍乙一起带牛一头到县廷争 讼,牛是黑色母牛,系有长套绳,并有角告曰 :甲、乙都认为是自己丢失了牛,请求县廷裁决 县令当即让令史检查牛的牙齿,发现牛已六岁 ;再分别询问甲、乙二人牛的齿数,由此判断出 牛应归属于谁。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二、主要法律形式 (一)律 “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 的法律,是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比较稳定 的行为规范 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便成为秦 的主要法律形式它由此而成为中国古代 法的代表形式 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律简的出土 ,(记载有《田律》、《仓律》、《金布 律》、《除吏律》等29种秦律)都称律而 不称法,说明律是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二)令、命、制、诏 “令”,即诏或诏令,是君主或皇帝针 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秦朝称为制和诏),它同“律”一样也是 秦朝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律形式,但其 效力高于律,可以改变律的规定 如杜周所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 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令带 有很强的现实性 秦始皇统一天下,更定名号,君主称 为“皇帝”,并规定皇帝的“命为‘制’,令为‘ 诏’,天子自称‘朕’” 令、诏大致都是因事而临时发布的 此后,“制”与“诏”成为皇帝命令的专称, 不仅使之与其他人发布的命令区别开来, 而且更赋予其最高威严,使之具有最高的 法律效力。

      皇帝的诏令成为中国古代最基本的和 效力最高的法律形式,诏令可以改变法律 的规定 (三)式 “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 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 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 件; “式”在文字上指“准则”、“标准”、“范 例”、“模式”或“格式”之意 出土秦律中有《封诊式》 (四)法律答问 这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 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 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所载《法律答问 》共有187条 (五)程、课、廷行事 程是章程、程式、规章的简称 “人程”是程中的一种,也称“员程” 秦墓律简中《工人程》,是关于官营 手工业生产定额的规章 课是关于考核、检验的专门法规 秦墓律简中有《牛羊课》即关于考核 畜牧官吏对牛羊畜养的法规 廷为朝廷、郡廷、县廷,行事即其审 判事例最高司法官廷尉的判例,更具权 威 出土秦墓竹简的《法律答问》中有许 多引用“廷行事”的事例,证明判例特别是 廷尉的判例为秦朝法律形式之一 三、法律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规 1.罪名 (1)盗窃罪 秦律继承了李悝《法经》中“王者之政 ,莫急于盗贼”的原则,把惩治盗贼作为它 的主要打击方向。

      盗窃罪中从重加重的有:合谋为盗罪 ,见知不举反而分赃罪等 (2) 杀人罪 分为: 贼杀,即蓄谋杀人; 盗杀,即抢劫杀人;以上均为故杀 斗镣,即斗殴致人于死,多为过失 擅杀罪,多为尊对卑,主对奴,处刑 最轻 (3)降敌罪 降敌会给统治者造成军事上和政治上 的损害,故秦律给以严厉的制裁 《史记商君列传》索引“秦律,降敌者 ,诛其身,没其家”,甚至夷及三族 (4)叛乱、谋反、不道罪 由于这些行为对秦统治者具有极大的 危险性,因而刑律采取严厉镇压的态度 如惠文王诬称“商鞅反”、“车裂商君以 徇” (5)诽谤朝廷罪 《史记高祖本纪》:秦法“诽谤者族”、 “以古非今者族”秦律甚至有“腹诽”之法 ,心里骂皇帝也受族诛 (6)藏书罪 《汉书景帝纪》张晏注:秦律,“敢有 挟书者族” (7)渎职罪 即由于职务上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危害的行为,它侵害的客体是以国家利益 为形式的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历来的刑 罚是严厉的 秦刑律中官吏渎职罪的范围是广泛的 ,目的在于提高封建国家的统治效能,巩 固君主专制,加强对人民的统治。

      渎职罪有:司法官吏贪赃枉法罪、受贿罪、 不直罪、纵囚罪、失刑罪、见知不举罪,经济管 理方面的玩忽职守罪,如仓库管理的失职,徭役 管理的失职,量器衡器不准确罪,官器物管理不 善罪、会计失误的刑事责任、利用职权以官马私 卒经商谋取暴利罪、手工业、采矿业、漆园管理 不善的刑事责任、畜牧业管理不善的责任等,其 他渎职罪如官吏不务正业罪、官吏执行职务过当 罪、官吏丢失符印罪、官吏弄虚作假罪、废格朝 廷命书罪、主守盗罪等 从官吏渎职罪,可以看出秦王朝是很 重视吏治的,秦律充满着对官吏职务上责 任的规定,既具体又明确,既有行政的也 有刑事的惩罚,从申斥、罚甲、罚盾以至 予以谪、戍、流放、徒刑、肉刑等刑罚 秦朝强调官吏职务责任的目的是为了 提高官吏的责任心和办事效能,使之忠于 封建朝廷同时也说明秦朝的法律是相当 发达、完备的 门扇不紧失粮案 这是战国时秦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案成例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载:“实官户 扇下致,禾稼能出廷行事赀一甲 即凡粮食仓房的门扇不紧密,导致谷物从里 面漏出者按成例,罚有关人员相当一副铠甲的 钱 (8)诈伪罪 诈欺和伪造在现代刑法中是两个罪, 在秦律中没有区别的。

      计有:户籍、徭役方面的诈欺罪;谎 报军情罪;诈增劳绩岁数罪;伪造官印罪 等 (9)匿奸罪 《史记商君列传》“商君之法”、“不告 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罪” (10)斗殴伤害罪 秦刑律规定:凡在斗殴中“决人耳” ,“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者”,论耐 如将对方捆起来“尽拔其须眉”,完为城 旦使用兵器斗殴者较一般械斗为重,如 “拔剑伐”,那怕是“斩人发髻”,也要 完城旦 秦刑律与其后的封建法律不同,规定 丈夫殴妻子与斗伤凡人同罪 (11)乏徭罪 徭役和租税一样都是封建剥削的形式 ,是封建国家赖以生存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秦律中有《徭律》专章,足证秦对徭 役的重视 (12)逃亡罪 出土秦律有:伪造证件逃亡罪、携公 物逃亡罪、隶臣妾在服刑中逃亡,为人妻 逃亡、协助秦人逃亡出秦国,对逃亡者要 分别处赀罚、笞刑以至肉刑 (13)诬告罪 秦恐诬告会造成混乱,因此规定诬告 罪又规定“告不审”以区别于诬告,以免 妨害“告奸” 二者的界限在于故意与过失,诬告为 故意,反坐;告不审为过失 秦律还“告盗加赃”,就是故意夸大犯 罪情节,以陷人于重罪,亦属故意陷害, 从重论处。

      还规定准许囚犯检举揭发,但如系诬 告,本人之罪如轻于诬告之罪,以诬告之 罪罪之 这些规定保护了“正当”的告发,又可 减少由诬告造成的混乱,对维护统治秩序 有益,为后来封建刑法所遵循 (14)不孝罪 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是封建刑 法的主要任务,正如《为吏之道》所说“父 慈子孝,政之本也”,所谓“孝悌而好犯上 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 也” 2.刑罚 (1)笞刑 古已有之,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 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 ,使用比较广泛,以笞击的数量不同而分 为“笞十”、“笞三十”、“笞五十”、“笞百” 等,大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也有的是减 刑后的刑罚 (2)徒刑 是在罪犯论处后,由专门机关拘系, 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将犯人监禁在一定场 所,强令服一定时限劳役的刑罚根据史 籍和出土秦律,秦代徒刑种类较多,且多 与肉刑相结合 (3)流放刑 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 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 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肉刑 (5)死刑 弃市所谓杀之市,与众弃之 戮 戮尸刑 晋邢侯与雍于争鄐(ch)而田,久而无成 。

      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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