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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践行第一种形态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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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层党组织践行“第一种形态”对策研究    Summary: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制度创新,为纪检监察机关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提供了明确方向其中“第一种形态”既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也是监督执纪的第一道防线,体现了我党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然而,基层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认知偏差、职责不明、手段单一等问题,导致“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效果不佳因此,基层党组织要提高思想站位、在使命担当上下功夫,要压紧压实责任、在推动落实上下功夫,要加强能力建设、在筑牢屏障上下功夫Key:基层党组织;“第一种形态”;归因与对策2015年9月,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的王岐山在福建主持座谈会上首次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概念,强调以严明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1]2016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四种形态”提出了更加明确的定义[2]“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理论与实践的总结与凝练,也是对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其根本意义在于推动了“两个责任”落细落实,凸出组织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意愿,更体现了挺纪在前、抓早抓小的具体措施。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重视运用“第一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防止“小病”变成“重症”实际工作中,基层党组织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效果不佳,工作程序与方法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一、基层党组织践行“第一种形态”存在的突出问题1.思想认知存在偏差一是权责界限不清不少基层党组织认为运用“四种形态”是纪检部门的职责,挺纪在前变成了将纪检机关或纪检委员推在前面,忽视党内监督工作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的基层党组织认为监督执纪主体应该是上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会影响内部团结甚至影响工作,存在“等靠要”思想二是思想认知偏颇少数基层党组织书记忽视“一岗双责”,把“自己担任领导后从来没有处理过干部”作为政绩,缺乏应有职责担当;部分基层党员干部仍然认为批评是得罪人的事,运用“第一种形态”时害怕拿捏不准尺寸,在同志间抹不开面子,吞吞吐吐,开不了口,不愿咬耳扯袖,相关工作甚至趋于形式主义少数党组织宁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敢监督也不愿监督,对一般的问题无暇顾及,问责不严,以轻处理、冷处理为主,监督成为一句空话[3]2.手段运用比较单一一是法规研究不系统有的党组织认为运用“第一种形态”就是批评教育,形式与内容往往千篇一律。

      除了四种谈话、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有的基层党组织很少使用其他方法抓牢党支部日常监督,导致无法掌握党员队伍思想状态,对员工“八小时外”的朋友圈、社交圈不了解,有的党组织书记对个别党员的违纪违法问题长期不知情等[4]依据党内法规,“第一种形态”应包含谈话函询了结、提醒谈话、警示谈话、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等多种措施二是落实制度不健全部分基层党组织没有针对“第一种形态”制定相应的制度,导致“第一种形态”执行比较随意,存在程序不严谨、文书不规范、记录不完整等问题,对相关材料也缺乏归档意识3.践行能力时常不足一是重说轻做有的基层党组织对干部用“信任代替监督”,口头要求提的多,落实到监督检查行动的少,主动“抓早抓小”意识不强有的党组织在开会、座谈时泛泛而谈,不针对具体问题精准谈话,当事人意识不到,其他人感觉不到,不能起到震懾、警醒效果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存在思路不清、经验不足、方法不够等问题,片面强调工作困难,角色意识不强,仅仅依靠被动监督方式二是重谈轻效有的没有对信访举报的内容、涉嫌违纪问题的性质认真分析研判,把严重违纪问题当成轻微违纪问题草草处置;有的党组织通报党员违纪问题时,简述主要违纪事实、违纪性质等内容,不能起到对受教育者以案示警的作用。

      二、基层党组织践行“第一种形态”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政治站位不高四种形态”是新时代的监督执纪理念,是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继承和创新少数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没有学深悟透“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政治站位不高,在思想认识上因循守旧,没有打破陈规陋习、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没有认识到“四种形态”就是层层设防的“四道防线”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一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错误观念,认为“批评教育不管用,从严惩处才有效”、对查办大案要案情有独钟;另一方面以“第一种形态”的批评教育,即红脸出汗咬耳扯袖代替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甚至代替立案审查2.“两个责任”要求不清实事求是地运用“四种形态”是政治责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10.27)第七条规定了“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九条规定了党内监督体系中党的基层组织负责日常监督,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则明确规定了 “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5]但有的党组织不把落实“四种形态”写入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中,导致责任不明,履职不力,监督缺失。

      少数基层党组织负责人顾虑多,提醒、批评同志时不能直截了当,表达不清晰,导致“第一种形态”效果虚化、弱化,不能真正咬耳扯袖、红脸出汗3.运用“第一种形态”不准有少数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对“四种形态”的内在含义理解不透彻,没有制定科学的规范化流程,不能正确把握运用“第一种形态”时机、步骤和方法,用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和挽救党员干部的效果较差;部分干部对第一种形态、第二种形概念不清,适用手段吃不准,开展工作不踏实;部分干部工作方式、方法有待改进,特别是在开展监督检查、收集研判问题等方面,不能因时因势而变三、基层党组织践行“第一种形态”的对策建议1.要提高思想站位、在使命担当上下功夫一要深刻把握“第一种形态”的科学内涵基层党组织要提高站位,学深悟透弄通新时代党建思想,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和层层设防的递进关系,充分认识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战略价值二要增强贯彻执行的思想自觉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是一个逐步变化的过程第一种形态”重在预防,是对党员出现违纪苗头的及时纠正,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基层党组织理应成为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排头兵”,从治病救人的角度,主动关心爱护同志,自觉维护党的肌体健康,切实增强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效果。

      2.要压紧压实责任、在推动落实上下功夫一要将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作为基层党组织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内容基层党组织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第一种形态”对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积极作用,把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作为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推动责任落地,加强常态督查,形成良好的工作导向二要注重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要因人因事区别对待,综合施策分类处置,灵活运用提醒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及组织生活会等方式方法,果断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等组织处理措施让提醒、批评直达“痛处”,真正达到“红脸出汗”的效果,真正发挥“第一种形态”的提醒、震慑、警示三重功效,确保实现红脸出汗教育大多数、惩处极少数的政治效果、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3.要加强能力建设、在筑牢屏障上下功夫坚持问题导向,及时总结,大胆创新,综合运用、灵活运用“第一种形态”手段,及时纠正党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实现从常态预警到非常态严厉惩治层层设防,使党规党纪的提醒、劝诫和制裁覆盖到全体党员[6]一要树牢四个意识基层党员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自觉,通过经常性的党性教育和党性锻炼,净化精神世界,站稳政治立场。

      努力做到负起责任、敢于担当二要培养提升工作艺术的能力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必须要敢批敢管,传播正能量,要培养提升工作艺术,善用科学的方式方法如咬耳扯袖重在防患未然,既不必大动干戈,也不能含糊其辞对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准确运用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促使党员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早反省,早改正总体来讲,基层党党组织干部运用“第一种形态”时,要把严管厚爱作为基本的工作原则,要把信任和尊重放在首位,要体现帮助同志的真诚,体现表达善意提醒的温情因此,准确并实事求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需要基层党组织能够认真领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实质,深刻领悟“四种形态”的逻辑关系,需要我们紧扣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充分发挥“第一种形态”的防线作用,不断深化标本兼治,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Reference:[1]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全面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09-27.[2]在十八大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发表主要讲话强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重新体制机制强化党内监督[N].人民日报,2016-01-13.[3]周兴有.国有企业纪委监督“四种形态”执行分析[J].发展,2021(09):70-71.[4]严巧.刍议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1(23):34-35.[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10.27)[6]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挺纪在前的理论创新和行动指南,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5-10-19基金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代高校政治生态测评体系研究”(18ZZB003);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新时代高校政治建设:意蕴、逻辑和路径”(2019SJB980)。

      扬州市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研究所研究项目“高校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常态化研究”(FFCL18B07)作者簡介:刘红斌(1968-),男,河南洛阳人,副研究员,扬州大学纪委办公室主任,从事高校党政建设和高校教育管理研究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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