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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帆远航《物权法》课件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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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 * n张帆远航 18999000116 n库尔勒市萨依巴格法律事务所律师 n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会员 n国家注册心理咨询师(二级) n企业EAP高级执行师 n巴州云翔心理咨询师培训中心讲师 *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基于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 包括广义(实质意义)和狭义(形式意义)物权法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第2条第1款) 一、物权法概述 【案情介绍】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某的 地里,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该母羊牵回 自己家中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解,薛某愿意将该羊送回 ,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其损失乔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 还财产 【法律问题】 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n二、物的概念和特征 n(一)物的概念 n物或者说有体物,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物,是指物理学 意义上的一切物,除我们通常所谓的不动产和动产之外, 日月星辰以及人体本身均包含在内而狭义上的物,仅限 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 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n(二)物的特征 n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n2.须为有体物。

      n3.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n4.须独立为一体,且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n5.须具有特定性 n三、物的分类 n从不同的角度,可对物作不同的分类,其中诸多分类对于 物权的类型划分和规则设计,具有重要的影响 n(一)动产与不动产 n这是民法上关于物的最基本的划分 n(二)主物与从物 n主物与从物的区分,是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皆为主物 n(三)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n融通物是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n不融通物是指不能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n(四)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n代替物是指可以依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的物相互代替 的物,如金钱、农副产品等 n不代替物是指不能依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的物相互代 替的物,如古玩字画 n(五)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n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特的自然属性或由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 定的物 n不特定物是指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以限 定的物 * 2007年3月 16日,十届人大 五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形 式意义的物权法 ) 三、中国物权法立法情况简要介绍 u 《物权法》制定前的物权立法:民法通则,担保法 ,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法,水法,矿业法等 。

      u《物权法》制定后的物权立法:基本规范统一于物 权法,特殊问题通过单行法或司法解释解决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一)物的归属关系——所有权关系 (二)物的利用关系——他物权关系 1.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2.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四、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u原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u具体表现: (1)优先享受权利 (2)先物权压制后物权 u例外: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u原则: (1)物权于债权以同一物为标的者,物权优先于债权 (2)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u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案例分析 甲有房屋一幢欲出卖,8月1日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售价50万; 8月2日与丙签订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 售价60万; 8月3日与丁签订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 价70万;后乙丙丁得知甲签订了三份合同后,均诉至法 院要求甲履行合同,问: (1)法院应如何处理? (2)如果8月3日甲与丁一起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后乙 丙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转让无效,则法院会如何处 理? (二)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 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 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的内容 (1)请求返还原物 (2)请求恢复原状 (3)请求排除妨害 (4)请求消除危险 三、《物权法》中的物权体系三、《物权法》中的物权体系 * 物 权 所有权 他物权 动产 不动产 用益 物权 1.土地使用权 2. 国有自然 资源用益权 3. 相邻权 担保 物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 农田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 城市 农村 采矿权 采林权 采水权 渔业权 《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 依法对特定的 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 物权 * 一、所有权 【案情介绍】甲村和乙村讼争东沟能岭土地及山林的所有权 ,但双方均没有有效地权利证书和登记在诉讼中,丙村以有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提出参加诉讼,主张甲村和乙村争 执的东沟能岭土地和山林的所有权在土改时期已经确权给丙村 ,但由于权属证书丢失,而无法提供书证一审法院不准许丙 村参加诉讼,并据此认定该土地和山林在土改时期未确权,故 判决归甲村所有乙村上诉后,丙村在县档案馆找到了土改时 期原始确权的证据,持该土地、山林的权属证明和历史档案复 印件,证明自己享有该土地和山林的所有权,要求参加诉讼, 主张权利。

      二审法院仍然拒绝丙村参加诉讼,判决认定该山林 产权归甲村所有检察机关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 误,以及诉讼程序错误有可能影响正确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 抗诉 (一)概念 所有权是对物的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 的全面支配权,是一切其他物权的基础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 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全面支配不是绝对的,而是受 到法律的限制: (1)公法上的限制:内容上的限制;行使上的 限制;保护上的限制 (2)私法上的限制:内容上的限制;行使上的 限制;保护上的限制 2、所有权概念及其在社会生活中意义的变化 所有权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中的含义并不相 同,传统所有权在社会生活中意义也在改变 * 所有权的内容就是指所有权的权能所谓所有权的权能,是指 所有权的作用,或者说是所有权为实现其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 以采取的各种手段,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二)所有权的内容:四大权能 占 有 收 益 处 分 使 用 所有权 * 1、占有和占有权 占有:所有人对财产的实际掌握和控制,这是所有人利用占有:所有人对财产的实际掌握和控制,这是所有人利用 财产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的前提。

      财产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的前提 占有 l 有权占有 —— 无权占有 l 实际占有 —— 观念占有;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非法)——盗窃 * 2 2、使、使 用用 民事主体依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在不损害所有物本体或变更 其性质的前提下对物加以利用,以供生活需要 Ø 占有和使用的关系; Ø 用益物权的出发点: ——“所有权人使用”和“非所有权人”使用 《民法通则》第81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 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 法的采矿权; * 收益权能是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者物质利益的权 能经济利益,包括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还包括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的劳动收益和利润 3 3、收、收 益益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权能常常与所有权相分离,形 式多样: 1、所有人和经营人订立合同,让与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 分权的同时,让与部分收益权,保留和经营者按一定比例分享资 产的利益; 2、所有权人让与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保留处分权和部 分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3、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占有、使用和全部收益权,仅仅保留 处分权 * 处分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 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4 4、处、处 分分 l 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l “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l 相对于其他权能,处分权一般由所有人直接行使 * 中国 老太太 英国 老太太 美国 老太太 ■ 灵活使用四大权能可以使物的价值最大化 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权是用益物权 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权是担保物权 所谓限制物权:一是这种权利是有限的;二 是设定限制物权,是对他人所有权的限制,所 以,又称为他物权 二、限制物权 * (一)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117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我国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 ◆传统用益物权的分类和《物权法》的取舍 (一)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第12章) 宅基地使用权(农村—第13章) (二)永佃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1章) (三)地役权; 地役权(第14章) (四)居住权; 居住权(第15章) × (五)典权; × (六)准物权: × * 【案情介绍】乔某承包村里发包的水塘养鱼,经营效果很好 村委会为吸引投资,以该鱼塘涉及全村利益为由,对承包 地进行调整,强行收回鱼塘,发包给能为本村投资的开发商 的亲属承包。

      乔某无奈,诉请法院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问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和性质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原因 1、土地承包经营权 * 2、建设用地使用权 【案情介绍】某宗地位于甲机场的一端,在甲机场的享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的土地的一侧,长期被认为是甲机场的土地乙公司经与甲机场 协商,长期租用后来,乙公司发现该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 不明,遂向地方国土部门请求,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 付了出让金,取得了该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经过登记甲机 场发现后,向乙公司主张权利,被乙公司拒绝甲机场向法院起诉, 要求对该宗地进行确权,并追究乙公司侵权责任 【法律问题】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设立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和流转 3、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之间的关系 4、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 * 【案情介绍】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的宅院南北相邻2001年8月,被 告建房时将新建房屋的地基在地下延伸到原告的宅基地上20厘米, 但在地表并没有越界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施工,解决纠纷,被告不 同意。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告对宅基地的 使用权被告答辩认为,被告建房地基在地下虽有越界,但并非妨 害原告对他的宅基地地表的正常使用,故并非侵权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 的民事责任 【法律问题】 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3、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案情介绍】甲房地产公司购得位于海滨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观海” 为理念设计并建造高层观景商品住宅楼“观海公寓”为防止住宅楼“观海”的景观 受到损害和限制,与前邻靠近海滨的乙学校协商,达成协议,乙学校在20年内不 得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甲公司则每年向乙学校支付10万元补偿金甲公司和乙 学校未到登记部门对该协议进行登记3年后,丙房地产公司在他处建设高级校舍 ,与乙学校协商无偿置换,乙学校同意,遂将自己的校舍转让给丙房地产公司, 未向丙房地产公司提及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协议丙公司置换取得该校舍和建设用 地使用权后,建设高层住宅甲公司向丙公司出示其与乙学校之间的协议,要求 丙公司立即停止建设遭到拒绝后,甲公司诉请法院确认乙、丙之间置换房屋合 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问题】 1、地役权及其与相邻权的关系 2、地役权的取得和内容 3、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和后果 4、地役权 * 甲 地(供役) 乙1乙2 乙 地(需役) ◆(1)地役权——相邻权 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 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定限物权得 到便益的土地叫做需役地,提供邻地以便益的叫做供役地《物权 法》第156条 (2)地役权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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