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汇总5.doc
30页. 集成电路卡与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 为做好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卡)与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以下简称IC卡读写机) 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颁发的国发[19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经质[1984]526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七部门联合颁发的经质[1987]180号文《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上述IC卡与IC卡读写机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IC卡与IC卡读写机产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围包括IC卡产品和IC卡读写机产品IC卡产品包括带触点IC卡和无触点IC卡;IC卡读写机产品(各类集成电路卡读写设备)包括手持式IC卡读卡机、台式IC卡读写机、置或外置IC卡读写机等。
申证单元分为IC卡和IC卡读写机产品两个单元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IC卡与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IC卡与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2.2 信息产业部协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IC卡与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宣贯,提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IC卡与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IC卡审查部)的设置意见,对审查与发证过程进行监督管理2.3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IC卡审查部设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起草和宣贯IC卡与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检验样品的抽样;协调产品检验方法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格式;负责汇总各生产企业申请资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将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IC卡审查部 地 址:市北四环中路211号 通信信箱:市619信箱27分箱 邮政编码:100083 联系:(010)51615856、51615864 传 真:(010)51615896 电子: nctcsina. 联 系 人:震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IC卡与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企业领证的申请、以与查处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工作。
2.5 IC卡与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企业可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自主将所抽样产品送到如下任意一个检验单位检验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信息产业部IC卡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市北四环中路211号 通信信箱:市619信箱27分箱 邮政编码:100083 电 话:(010)51615864 51615851 传 真:(010)51615896 电子: nctcsina. 联 系 人:肖明全 周 璟 罗洪元国家通用电子元器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市天河区庄路110号 通信信箱:市1501信箱 邮政编码:510610 联系:(020)87237006 (020)87236204 传 真:(020)87236171 (020)87236230 联 系 人:立辉 卢列文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 地 址:市安定门大街1号 通信信箱:1001信箱 邮政编码:100007 联系:(010)84029172 (010)64007689 传 真:(010)64007681 联 系 人:王立建 敬 蔡怀忠 3 企业取得IC卡与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3.1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申证企业的名称、经营围、生产场地必须与企业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围必须包括IC卡与IC卡读写机产品的生产。
3.2 申证企业生产的IC卡与IC卡读写机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3.3 企业应具有经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生产IC卡与IC卡读写机产品的企业产品标准与符合规定要求的设计、生产、检验文件 3.4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IC卡与IC卡读写机产品质量的固定生产场地、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量试验设备 3.5 企业具有足够的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与计量、检验人员 3.6 企业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运行的质量体系(如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等) 4 IC卡与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1 申证企业需上报的申请文件4.1.1填好的《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1.3企业质量手册一份;4.1.4经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份;4.1.5《IC卡与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容与要求》(简称《审查容与要求》)(见附件1中的表1)自查结果一份 4.2 申证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2.1申证企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填写。
4.2.2 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立即退回申请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规定时间的责任企业自负符合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所有申请文件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IC卡审查部4.2.4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2.5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生产厂、点)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IC卡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申证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现场审查结束后,企业应认真填写《IC卡与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见表7) 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文件审查 5.2.1 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申证企业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填写《申请文件审查表》(式样见表3),并将文件审查结论通知企业 5.2.2 对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在十五个工作日整改 5.3 现场审查 5.3.1 审查组长依据《审查容与要求》编制《企业现场审查计划表》(式样见表6),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企业与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5.3.2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视企业规模、产品单元的多少决定,一般为1~3天 5.3.3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有关申证产品的生产条件中的全部要素,按《审查容与要求》进行审查,做好审查记录,填写《企业现场审查情况汇总表》(式样见表2)审查组长对整个现场审查工作负责。
5.3.4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时向申证企业报告审查结果,并提交正式的《企业现场审查报告》(式样见表4)和《不符合项报告》(式样见表5),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申证企业在规定的时间采取纠正措施,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在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5.3.5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同时按《IC卡与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2)的要求抽取样品并封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部、检验单位和企业各一份),审查组对产品抽样工作负责 6 产品检验6.1被抽样企业应在样品抽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单位6.2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按照抽样单的要求检查抽样产品是否符合封样规定,对不符合封样规定的产品检验单位应退回企业,并通知审查部处理6.3 检验单位依据《IC卡与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2)组织产品检验,一个月完成检验任务,并出具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提交审查部和企业各一份6.4 检验单位有责任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5 所有申请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产品检验前,必须提供在十二个月(自填报申请之日算起)按国家标准,经有资格(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检验单位出具的同型号产品开箱检查报告和可靠性报告6.6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检验机构将检验结果通知企业,企业必须在六个月完成整改,并向检验机构出具书面整改报告,由检验机构安排重新抽样,对相应的不合格试验项目进行检验,但如果整改措施影响到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指标,则增加这两项指标的检验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出具确认试验合格报告 7 审定与发证 7.1 审查部对申证企业的申请材料、审查组提交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检验单位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和审核7.2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与相关材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 7.3信息产业部配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定获证企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证和统一公告 7.4 IC卡与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发证: 7.4.1 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企业停产、转产或者破产的;7.4.2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经六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7.5 获证企业由于发展或其它原因,经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更改了注册名称,企业应在3个月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负责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提供更改证书的申请报告,同时提供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连同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如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实施必要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IC卡审查部,由审查部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