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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法治观的转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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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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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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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马克思法治观的转变 2700 字 摘要:马克思的法治观渗透在马克思各个阶段的法律思想之中,每 一阶段的法律思想都体现出一定的特色,受其法律思想影响的法治 观也在与时俱进本文通过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变化和发展, 理清马克思由新理性批判主义向历史唯物主义法治观转变所涉及的 一系列问题关键词:新理性;转变;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和恩格 斯的精诚合作下完成的,是唯一科学而完整的法律观点和方法论体 系其内容十分丰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发展不是平直进行的, 而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产生或阐发的,呈现出阶段性的发展在 此主要对马克思恩格斯实现法学革命时期的思想进行深刻的研究, 从而总结出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同阶段的核心,依据等等一、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思想(一)马克思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思想出身法学世家的马克思,1835 年 10 月到波恩大学法律系学 习,1836 年 10 月离开波恩大学到柏林大学,继续地并且更加勤奋 的学习法学青年马克思生活时代的德国法学界,拥有代表新兴资 产阶级利益的康德主义法学和黑格尔主义法学由于马克思正处在 弥漫着浓郁启蒙精神的环境里,像大多数深受 18 世纪启蒙运动影响 的德国人一样,没有意识到康德理性自由主义法律观的缺陷,把康 德的理想主义法学观当作其刚刚从事法学探索的思想理论原则。

      然 而康德的思想深受卢梭的天赋人权论和人的自由观的影响,马克思 学习康德思想的同时也体现了卢梭思想的影响这位年轻的探索者, 对时代精神的洞察和把握之后,形成了自己的法哲学体系的构思, 且撰写了约有三百印张的材料由于马克思的学术活动一向严谨, 对自己通过研究所得来的每个结论都采取严格批判的态度,通过对 《法的形而上学》和《法哲学》的再次思考,马克思意识到自己企 图依赖理想主义法学世界观而建立法哲学体系的尝试已经失败他 深刻地分析道,之所以会导致这第一次探索的失败,就在于这里首 先出现的严重障碍正是现有的东西和应有的东西的对立,这种对立 是唯心主义所固有的;它又成了拙劣的、错误的划分的根源[1]1937 年夏秋,马克思因刻苦学习使身体遭到严重损害,便来 到柏林郊区史特拉劳休息,经过对自己曾经热情信仰的思想进行批 判,他重读黑格尔的著作,深深地为黑格尔丰富而精辟的思想所吸 引,并掌握了黑格尔辩证法的核心,即思维和存在的对立同一理论 马克思抛弃了康德、费希特的理想主义法学观,重新找到了精神依 托―黑格尔学说自 1839 年初起,马克思钻研于古希腊思想史的研 究,并撰写了《博士论文》,在文中马克思对伊壁鸠鲁倍加赞赏和 推崇,主要因为伊壁鸠鲁对自由和无神论的主张与马克思的思想产 生共鸣。

      《博士论文》被称作一部自由哲学宣言,马克思在评价伊 壁鸠鲁关于原子偏斜学说和天体学说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思想倾 向,表现了新理性批判主义的哲学观,在博士论文中所表现出来的 自由观虽然是以自我意识的面目出现,虽然还建立在黑格尔思辨主 义的理论基础之上,但毫无疑问,它是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世界观 的哲学纲领马克思敏锐地觉察到新的书报检查令的真实意图,只是为了 掩盖出版自由同书报检查互不相容的这个事实于是马克思站在革 命民主主义立场上,继承近代启蒙运动的传统,运用新理性批判主 义法学观,深入地分析法与自由的关系,抨击专制法律,捍卫出版 自由马克思还把法学辩证法运用于剖析惩罚思想方式的法律,揭 示这种专制法律的内在矛盾在以人类自由理性为核心的新理性主 义法律的思想的基础上,马克思对出版法与检查法、法官与检察官 对立之处进行了剖析,抨击历史法学派的反理性主义,还论述了不 应该把国家建立在宗教的基础上,而应当建立在自由理性的基础之 上二)恩格斯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思想生长在宗教信仰、宗教传统根深蒂固家庭里的恩格斯,其父 亲要求他永远最盲目地、无条件地相信圣经教义因此,在恩格斯 思想发展之初,宗教虔诚主义的意味十分浓厚。

      后来在青年德意志 运动的影响下,恩格斯以理性主义为指导,批判宗教虔诚主义恩 格斯对人类自由的强烈渴望与热情憧憬,把这种自由理性观贯彻到 对政治、法律现象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化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观 在研究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时,恩格斯认为必须以法律为 基本手段来确立社会的基本关系,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即法律秩序, 一个社会只有首先建立正常的法律秩序,人民的自由、社会的公道 与正义方有可能实现,实行法治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法律的稳定性[2]在集权现象的分析考察中,运用理性自由观与历史辩证观结合的 新理性主义法学观,揭示了集权的二重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犹如马克思由康德主义经过激烈的精神 世界风暴转向黑格尔主义一样,恩格斯也是由宗教虔诚主义,经过 青年德意志运动转向了黑格尔主义虽然两人的思想起点不同,但 是他们这一时期的归属是一样的形成了既强调自由理性又坚持历 史辩证法的、建立在黑格尔主义基础上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二、从新理性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过渡(一)马克思法治观转变的缘由在马克思参加《莱茵报》工作的后期,原有的新理性批判主 义法学观经过社会政治斗争风暴的洗礼,马克思发现了该思想与社 会现实发生了剧烈的冲突。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 论,激起了马克思思想深处的震荡,便出现了马克思在 1859 年提出 的那个苦恼的疑问[3]因此,马克思撰写了《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 论》一文,这是他由新理性批判主义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转变的逻 辑开端19 世纪初的德国,广大人民由于日益贫困被迫盗窃林木,这 一行为受到了普鲁士政府的严厉处罚马克思对此进行了深刻的思 考,联系残酷的社会现实的背景,他分析了私人利益与法的关系, 得出了利益占法的上风[4]的结论还站在法治的立场上,指出贵族 习惯权力是特权者的习惯,是同法相抵触的,这体现了马克思为穷 人争取权利做出了努力在分析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联系中,马克思 强调法律的内部生命是法之所以被称为法的核心所在,他认为如果 形式不是内容的形式,那么法就没有任何价值了但是,他在此时 提及到的人类世界不是指资本主义社会,而是对一种新制度、新法 律的理想化和渴望,仍然是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观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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