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经营机构报备事项.doc
47页证券经营机构报备事项(截止2013年8月30日)提示说明:1、 如未作特别说明,向我局报备的材料为纸制一份,采用A4纸张规格,制作目录;每 一项材料均应加盖印章或符合要求的骑缝章属于高管类人员的报备事项,还应通过CISP 系统“高管管理-任职报备、离职报备及职务调整”等模块上传相关扫描文件报备2、 公示的报备事项并不完全涵盖所有证券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仅供各机构参考; 相关机构应注意法规的变化及其他报备相关事项,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证监会的要求报 备或报告3、相关机构或个人如对备案事项有任何疑问、意见,请及时与我局机构处及监管责任 人联系,以便及时完善目录一、 公司治理 5(一) 证券公司股东情况报备 5(二)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 6(三) 证券公司“三会情况报备 8(四) 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报备 8(五)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跨辖区迁址、变更公司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等重大事项报备 9二、 高管人员 10(六)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报备 10(七)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离职报备 11(八)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缺位报备 12(九) 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年检 13(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高管人员以及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变更报备 14三、 证券经纪业务 15(十一)证券经纪人制度情况报备 15(十二)证券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报备 16(十三)证券公司变更业务种类报备 18(十四)异地证券公司在辖内新设、收购分支机构报备 18(十五)证券公司分支机构A、B、C类型转换报备 19(十六)证券经营机构信访投诉情况报备 20(十七)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报备....20(十八)证券公司设立代表处、办事处报备 21(十九)证券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备案 21四、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22(二十)参与公众媒体证券节目报备 22(二十一)集会性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报备 23(二十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报备 24(二十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检 24五、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25(二十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报备 26(二十五)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报备 26(二十六)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报备 27六、 其他证券业务 28(二十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报备 28(二十八)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报备 29(二十九)证券公司承销业务报备 29(三十)证券公司修订融资融券业务方案报备 30(三十一)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报备 31(三十二)证券公司参与利率互换交易报备 31(三十三)证券公司开展创新业务试点期间情况报备 32(三十四)证券营业部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报备 32七、 证券公司风控与合规管理 33(三十五)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情况报备 34(三十六)证券公司风控指标变动异常情况报备 34(三十七)证券公司合规报告 35八、 报表报送 35(三十八)证券公司年报报备 36(三十九)证券公司月报报备 37(四十)证券公司CISP系统信息报送 38(四十一)证券营业部月报报备 38(四十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月报及年报报备 39九、其他 40(四十三)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备 40(四十四)信息安全事故报备 41(四十五)重大、突发事项报备 42十、信息公示 43(四十六)证券机构信息公示要求 43一.公司治理(一)证券公司股东情况报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 522号)《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 41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1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岀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1 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1 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1 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1 变更名称;%1 发生合并、分立;%1 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 破产、清算程序;%1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1 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 司运作的。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上述规定2) 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 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 1个月内纠正1)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K报备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 522号)《关于发布V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的通知》(机构 部部函(2008) 232号)《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0)505 号)2、 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 报备内容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以下材料:(1 )申请报告;(2) 股权受让方背景资料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权结构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证券公司现有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 人关系的说明,最近一年经审计公司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 业证书作为附件3) 变更股东的有关文件包括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关于股权转让的文件; 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或者向其他老股东告知变更股东情况的有关文 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老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 供)。
4 )股权受让方《关于入股XX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5) 证券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承诺书;(6) 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作为附件;(7) 股权岀让方入股证券公司的批准文件或者无异议函的复印件;(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经审阅未发现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违反审慎性监管要求的,我 局在收到完整报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出具无异议函有异议 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反馈意见1) 证券公司“三会”情况报备K法规依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 41号)2、 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 报备内容:(1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会因特 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 明延期召开的理由;(2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3)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 我局提交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 21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证券公司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从事联络、市场调查或者信息技术维护等非经营 性活动的机构,应当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该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备案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非经营性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职责、负责人姓名、工作人员人数、 联系方式等。
五)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跨辖区迁址.变更公司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等重大事项报备K法规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关于换领v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0) 316 号)2、 报备主体证券投资咨询公司3、 报备内容(1 )跨辖区变更营业地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先向注册地证监局(迁岀地 证监局)报备有关材料;迁出地证监局根据日常监管、善后处理以及报备材料的 审阅情况,向公司出具明确书面意见,抄送拟迁入地证监局和机构部;迁出地证 监局对跨辖区迁址无异议的,公司向拟迁入地证监局报备有关材料,迁入地证监 局向公司出具是否同意其迁入的监管意见函,抄送机构部2)公司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申请变更工商登记5个工作日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向注册地证监局提交变更事项说明、股东或公司决议、相关协议文件、新股东承诺函等 报备材料,以及公司关于报备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不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被立案调查等情形的书面承诺函证监局根据日常监管和报务材料审阅情况, 向公司出具监管意见函,并抄送机构部。
高管人员(六)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报备1、 法规依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2、 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 报备内容:(1 )证券公司聘任已获相应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提交以下材料:①任职决定文件;②相关会议的决议;③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④相关人员签署的 诚信经营承诺书;⑤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2) 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 公司之日起仁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拟 任职公司应当向我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①申请表;②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 告;③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3) 证券公司聘任合规总监的,拟任人除了要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之外,还要具备《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由公司 向住所地证监局报送拟任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经证监局认可后,合规总监方 可任职。
4)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或者高管人员 职责分工发生调整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 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我局报告 注:证券公司还应通过CISP系统“高管管理-任职报备、离职报备及职务调整” 等模块上传相关扫描文件报备1)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离职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 522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 30号)《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号)《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 41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1 )证券公司解聘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证券公司应当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提交以下材料:①免职决定文件;②相 关会议的决议;③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④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 诺书;⑤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2) 解聘合规总监的,应当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 书面报告我局。
同时对上述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 审计报告报我局备案3) 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辞职,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 被解除职务,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并且自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