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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doc

72页
  • 卖家[上传人]:ldj****22
  • 文档编号:29761912
  • 上传时间: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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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一、申诉求决类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一)土地征收补偿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1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如: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制定过程有异议等2 对土地征收程序有异议,如:对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有异议;对征地过程中公告、登记程序有异议等3对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如:对批准土地征收部分的审批权限有异议;对批准征收土地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批准文件涉及征地面积和范围有异议等2.法定途径:行政协调 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现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 2 -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 3 -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 4 -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第十二条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提 起 的 下 列 诉 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6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6 号)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 、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 、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额支付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 7 -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10 号,2010 年修正)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38 号) ,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44)《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33 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8 -(国土资发〔2010〕6 号)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国法〔2011〕35 号) 二)权属争议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1 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2 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3 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5 宅基地使用权争议6 矿区范围争议2.法定途径: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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