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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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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156783611
  • 上传时间:20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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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法课件,授课教师:丁 宝 同,TEL:13594083765 E-mail:,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证明对象 第三节证据的立法种类 第四节证据的理论分类 第五节证明责任 第六节证明标准 第七节证据的收集、提供 第八节质证 第九节证据的审核和事实的认定,一、概念界定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内涵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一、概念界定,民事诉讼“证据”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明主体”依法提供,并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程序确认,能够“证明”处于争议中的案件事实的真伪状态的“证据材料”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内涵,(一)是“证明材料”的组成部分: (二)是民诉“证据材料”的组成部分: (三)具有“证据资格” : (四)具有一定程度“证明力”: (五)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由程序赋予:,,(一)“证明材料”组成部分:,1、证明是一种关系: “证明材料”“证明对象” 2、“证明关系”的种类: 3、“民事诉讼证明关系”: 民诉“证据材料”民诉“证明对象”,,,,2、“证明关系”的种类:,科学领域的证明 :,生活领域的证明 :,,3、“民事诉讼证明关系”:,种类定位: 隶属特定规范体系民事诉讼制度体系的证明关系: A、社会生活中的证明; B、社会科学的证明; C、自然科学的证明。

      关系端点: 民诉证据材料民诉证明对象,,,(三)具有“证据资格”,“证据资格”的内涵: 是民事诉讼证据材料进入诉讼程序,成为当事人事实主张的依据和法官审查、认定争议性事实的依据的,“前提性条件”和“基本资格” “证据资格”的判断依据: 证据资格有无由立法明确规定的“证据规则”决定,尤其是“证据排除规则”四)具有一定程度“证明力”,“证明力”的内涵: 是指“证据材料”所具备的证明某一作为“证明对象”的争议性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一种“能力”五)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由程序赋予,辩论、质证、认证等程序阶段是对证据材料的检验过程,检验目的有两个: 1、证据资格的有无: 严格取决于立法明定的“证据规则” ,判断中法官的裁量权限较小; 2、证明力的大小: 无严格立法规则可循,由法官进行判断,其裁量权限较大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传统理论所界定的几个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本质:,,1、客观性:,传统哲学理论的界定: “证据”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过程中形成的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司法实践的现实问题: “证据资格”和“证明力”须经程序检验方能取得,其主观性又不可避免。

      理论和制度体系中必然的难点: 如何统一“客观性”与“主观性”?,,如何统一“客观性”与“主观性”?,为实现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立法对证据种类进行列举性的规定,将对“客观性”的“辩证逻辑要求”转化为“形式逻辑要求” 即:“第三节证据的种类”,,2、关联性:,内涵: 即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明对象之间存在“证明”与“被证明”的关系: A、这种关系首先是一种逻辑关联; B、而经过依照法律规定所展开的程序的检验后,这种逻辑关联才会转化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关系,进而产生具有“证明力”的证据3、合法性:,内涵: 不违背强制性规范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证据的收集、提供、调查、保全、辩论、质证等环节要遵循程序法的规定; B、证据的形式要符合某些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如,合同法规定“合同除即时结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质:,从本质上讲,这三项特征,都是由于证据必然具有 “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这一要求所决定的,同时它们也构成了证据取得“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前提条件一、证明对象的内涵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三、免证事实的范围,第二节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的内涵,内涵界定: 民事诉讼程序中需要根据证据判断认定的,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裁判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事实。

      是民事诉讼证明关系中与证据材料相对应的另外一个端点 民事诉讼证明关系: 民诉证据材料民诉证明对象,,,二、证明对象的范围,1、实体法要件事实: 2、程序法要件事实: 3、域外法律和地方性法律规范: 特别说明: “间接事实”,即“证据事实”1、实体法要件事实:,理论分类: A、权利发生要件事实; B、权利妨碍要件事实; C、权利消灭要件事实; D、权利受制要件事实; 实例分析: A、合同纠纷诉讼; B、侵权纠纷诉讼2、程序法要件事实:,A、当事人的主体性要件事实: 如,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是否适格等; B、其它的程序事实: 如主管、管辖、回避、诉讼期间、强制措施、审判组织的构成、程序选择、审理方式选择等方面的事实3、域外法律和地方性法律规范:,“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区别: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特定主权领域内获得国家公权维护和强制力保障的一种特殊事实,法官对之有当然的“识别”职责,无须当事人证明,而一旦超出那个特定的主权领域,它将回归为需要证明的“普通法律事实”三、免证事实的范围,(一)界定 (二)范围,,(一)界定,内涵: 本来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但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免除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而由司法裁判主体依职权直接认定的“法律事实”。

      规范依据: 最高院意见第75条:,,最高院意见第75条:,75、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二)范围,1、自认的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 3、推定的事实: 4、预决的事实: 5、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1、自认的事实:,内涵: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特别说明: 将在后文对“自认规则”的介绍中展开3、推定的事实:,内涵: 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 推定的种类: A、法律推定: B、事实推定:,,A、法律推定:,法律推定: 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事实被证据证实时,直接推定出另一案件事实的真伪状态 如: a、加工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只要加工人丧失留置物的占有,既推定其放弃留置权的行使; b、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推定其父母为夫妻双方B、事实推定:,事实推定: 指裁判主体根据其生活经验和常识及事物之间的逻辑联系,在某一案件事实为证据证实的前提下,直接推定出另一项案件事实的真伪状态。

      4、预决的事实:,A、已为法院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法律事实:判决、裁决、决定、调解书; B、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法律事实5、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规范依据: 民事诉讼法2013第69条(民诉法修正案2012第14条) : 民事诉讼法2008第67条: 要件: A、合法的公证机构; B、合法的公证程序; C、有效的公证文书; D、无证明力更强的相反证据出现民事诉讼法2013第69条(民诉法修正案2012第14条) :,十四、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民事诉讼法2008第67条:,民事诉讼法2008第67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一、界定 二、具体立法种类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第三节证据的立法种类,,一、界定,内涵: 民事诉讼证据的立法种类,是指民事诉讼法典对民事诉讼证据所作的种类划分。

      规范依据: 民事诉讼法2008第63条: 民事诉讼法2013第63条(民诉法修正案2012第12条):,,民事诉讼法2008第63条:,第63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2013第63条(民诉法修正案2012第12条):,十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一)当事人的陈述,1、界定: 2、特征: 3、分类:,,1、界定:,内涵: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争议案件事项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VS证人证言: 核心性区别就是“主体”的差异 特别说明: 而其主体的特定性,同时也赋予了这种证据形式以特定的运用规则:即“自认规则”2、特征:,A、主体:民事诉讼法当事人; B、内容: 可能是为再现案件事实所作的描述性的陈述,不得包含评价性内容; 也可能是当事人对案件争议事项的法律主张,包含评价性内容。

      C、证明力: 事态的再现经过当事人主观意志加工,主观性强,对其“证明力”的判断难度较大3、分类:,A、口头陈述; B、书面陈述二)书证,1、界定: 2、特征: 3、分类:,,1、界定:,指证据材料中所包含的符号(文字、图形、图表等)表达了一定的思想或者记录了一定的行为,从而使该证据材料具备了对于案件争议事实的证明力2、特征:,A、有形的载体: 如纸、木简、布、娟、石刻等; B、表意的符号; C、符号系统的可理解性3、分类:,A、制作主体: B、书证内容和效力: C、书证形式和程序: D、制作方式和来源:,,A、制作主体:,a、公文书证: 政府公权机构、法人组织、其他非法人组织在其职能范围内制作的文书 b、私文书证: 自然人个体制作的文书 相关规范:证据规定第77条:,,证据规定第77条:,第77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B、书证内容和效力:,处分性书证: 包含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处分性意思表示的书证 如,遗嘱、委托书、合同等 报道性书证: 只对发生过的法律事实、事件具有记录作用的书证。

      如,日记、书信函件等C、书证形式和程序:,a、普通书证: 法律对普通书证的产生程序和表现形式无强制性的要求 如,借据、收据等 b、特定书证: 法律对特定书证的产生程序或表现形式提出的强制性的要求,未达要求无法律效力 如,发票、须外交认证的书证等须外交认证的书证:,第59条: 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D、制作方式和来源:,种类: a、原本(原件); b、正本: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刷,对外具有与原本同等效力; c、副本:照正本; d、复印件; e、节录本 相关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证据规定第20条民事诉讼法第68条,民事诉讼法第68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证据规定第20条,第20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三)物证,1、界定: 2、特征: 3、分类: 4、物证VS书证:,,1、界定:,物证指表现为物品或痕迹的证据材料,它以其所具有的形状、痕迹、重量、质量、规格等外在特征对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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