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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 麻醉药品管理和合理使用 (阳光)2016225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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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麻精药品的管理和应用,目录,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简介,,A,B,C,,E,,D,,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特殊管理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产生依赖性的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义,成瘾性:又名依赖性,药物与机体相互作用所造成的精神状态和躯体状态,表现为一种强迫性地要求连续或定期使用该药的行为反应,目的是去感受它的精神效应,避免因停药引起的不适(阶段综合症)1,2,3,麻醉药品临床主要用于创伤、癌痛的镇痛治疗,如吗啡、盐酸哌替啶等精神药品是用来治疗或者改善一场的精神状态如:地西泮等麻醉药物是指能使整个机体或机体局部暂时、可逆性失去知觉及痛觉的药物可分为全身麻醉药及局部麻醉药麻精药品与麻醉药品,麻精药品不同于麻醉药品,,1,2,3,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2005年11月2日卫生部卫医发[2005]421号发布),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1,2,3,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2001年12月1日实施),《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2011年1月30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卫医政发[2011]11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5,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培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 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 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 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 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 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 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 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五专”管理,专人管理 专册登记 专用账册 专用处方 专柜加锁,,专人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专职的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 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 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 常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熟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定期对涉及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培训专用账册,对进出专库柜的麻、精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 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专柜加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 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专用处方,处方标准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临床诊 断等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 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及审核、 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处方颜色,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 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格式:年月日***,其中***多少不定,按照本单位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张数多少而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手写处方制专册登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三级”管理,,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一级管理:药库,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二级管理:药房,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空安瓿回收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空安瓿销毁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 药品销毁对回收、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 处方销毁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三级管理:病区,• 建立病区备用药品管理档案 • 交接班应当有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 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 监管 • 使用登记册,,处方开具,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门(急)诊麻醉药品处方开具,• 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门(急)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 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日常用量门(急)诊需长期使用的癌痛患者,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 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 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住院患者处方开具,•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每日使用剂量以解除病人疼痛为主要目的医师在处方上应注明用法用量以使其所开具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数量为一日剂量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 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 •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 麻醉药品的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用量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用量,,处方审核,•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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