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化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pdf
8页1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5 年 9 月 1 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以及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化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取得学籍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校医院报招生办公室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无故不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以保持学籍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按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手续后方可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发现注册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应注册而未注册或漏注册的,应及时补注册;不应注册而注册的,视为无效注册 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培养方案与课程 第八条 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 4 年。
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学校规定标准修业年限为 4 年,最短的修业年限为 3 年,最长的修业年限为 6 年休学时间(服兵役时间除外)计入修业年限 缩短或延长标准修业年限毕业者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但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留级者除外 学生在延长标准修业年限内应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注册 2第九条 学生应当依据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制定个人的课程攻读计划和“素质拓展与创新”计划 第十条 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攻读的课程(包括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包含任选课、限选课和通识课必修课是本专业必须攻读的课程;任选课是在全校本科生课程中任意选修的课程;限选课是在本专业限定的课程群中选修的课程;通识课是面向全校开设的通识教育课程,包括人文社科类、管理类、艺术类、体育类和科学技术类等课程 “素质拓展与创新”是学生必修的课外科技活动,包括参加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参与科学研究、撰写并发表学术论文等 第十一条 学分是计算课业时间的单位,表征课程的学习时间、难度和强度学校实行以学分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简称学分制) 学生按要求注册课程并参加课程学习的全过程,课程成绩达到 60 分、及格或合格以上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各门课程相应的学分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来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GPA)是学生已学过的各门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值(按学分加权)即将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乘以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对应的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攻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参见附表 1 如无特殊声明, 本规定中所称的平均学分绩点 (GPA) 均指自学生入学至统计时的全部课程 (包括补考和重修)的平均学分绩点GPA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平均学分绩点(GPA)既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授予学士学位、评定奖学金、判断能否提前攻读高年级课程以及申请自修课程等的依据,也是学生是否受到学业警示和退学处理等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学生截至每学年末的学业状态,在每学年秋季注册时将其编入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和四年级进行学籍和学业管理 一年级学生只有获得一年级课程总学分(依据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或者经批准的延长修业期的攻读计划,下同)的三分之二后,才能升入二年级。
二年级学生只有在补修完一年级所缺课程的学分,再加上二年级课程总学分的四分之三后,才能升入三年级 三年级学生只有在补修完二年级所缺课程的学分,再加上三年级课程总学分的四分之三后,才能升入四年级 第十四条 学生要求提前毕业,须提前一年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与提前攻读计划,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要求延长毕业, 须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与延长修业期的攻读计划,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 并获得批准学生因缺课而缺失的教学内容由学生自己负责补齐,并应补交所缺的作业 第十七条 学生因参加各类团体活动而缺课的,须由团体活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请假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病假应当附医院证明 请假 7 日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超过 7 日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审批 3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缺勤逾期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抄袭作业(论文、报告) ;不编造、篡改实验中获得的数据资料;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的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应当注明出处;直接或者间接参阅的书面材料,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北京化工大学考场规则》 ,严禁考试(考查)违纪或者作弊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学生,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注册选课制学生通过办理选课注册手续获得攻读课程的资格,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课学生应当在选课截止日期之前,通过学校的选课系统注册攻读的课程,逾期不予受理未经注册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无效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的必修课程由教务处代为注册; 学生可以攻读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大学的课程,外校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的三分之一学生须持外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教学大纲,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认定,在选课截止日期前报教务处批准攻读外校的课程成绩须由其教务部门出具,课程成绩合格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课程成绩加注“外校”; 旁听课程不计学分,课程成绩记为“旁听”旁听的学生应填写旁听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并在选课截止日期前将该表交至教务处学生每学期一般只允许旁听一门课程; (二)退课学生可以在退课截止日期之前,通过学校的选课系统注销已选的课程,逾期不予受理已注销的课程不载入学生成绩单 第二十三条 为均衡学业负荷,保证学习质量,学生每学期攻读课程的总学分一般应为 20~26学分,经批准缩短修业年限的除外有严格预修关系的课程,应先注册预修课程有严格并修关系的课程应同时注册学生一般只能注册本年级课程,选修高年级课程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平均学分绩点(GPA)达 3.00 以上的学生,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选修高年级课程和硕士研究生课程,但一学期内攻读的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 32 学分 攻读的硕士研究生课程经学院确认后可替代本科阶段的专业限选课程若被录取为我校硕士研究生,学校承认该课程成绩并计入硕士研究生课程学分 第二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GPA)达 2.00 以上的二年级学生,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辅修专业,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阶段测验、期中考核、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和考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当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在开课伊始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和课程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七条 在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为不及格或不合格: (一)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缺交作业累计超过该课程作业总量四分之一者; (三)含实验或实习的课程,其实验或实习考核不及格者; (四)抄袭他人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 (五)阶段测验或期中考核作弊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有异议的,可以按本规定第六十六条申请复议 4第二十九条 视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记载课程成绩: (一)必修课和限选课的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计入 GPA 统计;通识课和任选课的课程成绩采用两级分制记载,不计入 GPA 统计;“素质拓展与创新”超过 4 学分后,每增加 4学分 GPA 增加 0.1,但最高不超过 0.5; (二)论文、设计、实验或实习等需要超过一个学期以上才能完成的课程,课程成绩记为“未完”,不计入当前学期 GPA 统计。
该成绩最终将被实际成绩所替代若逾期仍未完成,课程成绩记为“不及格”或“不合格” ,并计入 GPA 统计; (三)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可申请缓考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办理,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可由班长或家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缓考学生有责任主动与所在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联系缓考课程考核的有关事项; 缓考课程成绩记为“缓考” ,不计入当前学期 GPA 统计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考核,若选择参加该课程的补考仅记为“及格”或“不及格”;若选择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核,则成绩据实记载若毕业前仍未参加课程考核,课程成绩记为“不及格”或“不合格” ,并计入 GPA 统计; (四)补考课程的课程成绩仅记为“及格”或“不及格”,并计入 GPA 统计; (五)重修的课程成绩据实记载,并计入GPA统计; (六)缺考的课程成绩记为“缺考”,GPA统计时按零分计算; (七)考核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作弊”,GPA统计时按零分计算; (八)在课程考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期末考核的最后一门课程应在3日内),任课教师应按相关规定提交课程成绩单未评定的课程成绩暂记为“未评”任课教师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有责任督促课程成绩的按时评定。
第三十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改动学生若对课程成绩有异议,可以按本规定第六十六条提出复议 第三十一条 必修课程(非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军事训练、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必修的实践环节不设补考,必须重修限选课和通识课不设补考,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缺考课程和考核作弊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三十二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不限定课程重修次数,学校一般不单独安排重修课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