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安市7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
17页福安市“7·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检查报告福安市“7·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检查组2019年1月30日2018年7月29日17时10分许,林成杰驾驶闽J27653号重型自卸货车,从福安市城区官村方向沿天马大道往新华南路方向行驶,行经福安市里天马路天马大道屠宰场门口路段,从左往右改正车道后,在超越同向前面由林勇驾驶的悬挂“福安05803”号二轮电动车时与之发生碰刮,以致林勇驾驶的悬挂“福安05803”号二轮电动车失控侧翻倒地后,林勇被闽J27653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林勇就地死亡,悬挂“福安05803”号二轮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福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办理等工作,赶忙查明事故原由,同时要深刻汲取教训、落实责任、采纳措施,的确增强道路交通安全看守2018年9月2日,福安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检查办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了福安市“7·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检查组(以下简称事故检查组),事故检查组由福安市应急局(原安监局)局长陈国飞任组长,福安市交通运输局顾春光、应急局(原安监局)钟中华、交警大队刘允任副组长,调查构成员由福安市交通运输局、应急局(原安监局)、人社局、总工会、交警大队等单位的人员构成,同时邀请福安市督查委员会派员参加事故检查工作。
事故检查组经过查阅资料和咨询相关人员,并结合福安市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技术判断,经综合解析,查了然事故的经过、直接原由和间接原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办理建讲和事故防备措施提出了建议现将检查状况报告以下:一、事故相关大要(一)事故发生单位大要福安市利远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利远企业),注册地:福安市城南秦溪洋过境路22号;现办公场所:福安市阳头街道钱隆首府E幢2单元1703室;建立于2005年12月2日,一致社会信誉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晨;经营范围:道路一般货运(不含危险化学品),国内道路货物运输代理、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人力装卸,土石方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商品混凝土、沙石、水泥制品加工、销售,机械设备租借,润滑油、柴油销售,汽车保护服务2015年1月,获得福安市运输管理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同意证》(闽走运管同意宁字350981000017号)该公司系“碧桂园天汇项目首期土(石)方工程”土方运输的承运方闽J27653重型自卸货车系该企业暂时聘用运输“碧桂园天汇项目首期土(石)方工程”土方的车辆—2—(二)事故驾驶人状况1. 林成杰,男,汉族,户籍地址:福安市上白石镇财洪村;驾驶证号:(准驾车型:A2;首次领证日期:2003年6月2日;驾驶证有效期从2015年6月2日至2025年6月2日;驾证限期:十年),系闽J27653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2. 林勇,男,汉族,户籍地址:福安市阳头街道开泰巷;身份证号:;系“福安05803”号二轮电动车驾驶人,本举事故中的死者三)事故车辆基本状况闽J27653重型自卸货车,厂牌型号:福田牌BJ3258DLPJB-24;发动机号:1610G178989;车辆鉴别代码:LVBV6PEC8AL041317;车身颜色:黄色;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强迫报废期止:2025年12月29日;车辆尺寸:长8472毫米,宽2495毫米,高3400毫米,鉴定载客3人灵巧车所有人:杨丽英(驾驶人林成杰老婆),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厦门分企业、商业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三明市中心支企业,驾驶人:林成杰闽J27653重型自卸货车发惹祸故时,实质总质量为43620千克,该车鉴定总质量为25000千克,鉴定载质量为12700千克,实际载质量超出鉴定载质量18620千克,超出鉴定载质量的146.614%(摘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车辆系利远—3—企业承包的“碧桂园天汇项目首期土(石)方工程”暂时聘用运输土方的车辆四)技术判断状况1. 死因判断事故发生后,林勇就地死亡2018年7月29日,福安市公安局拜托福建正扬司法判断所对林勇的死亡原由进行判断。
2018年7月31日,福建正扬司法判断所出具《判断建议书》(闽正扬司鉴所〔2018〕病鉴字第093号),判断建议:死者林勇吻合因交通事故致头部离断伤害、胸、腹腔脏器破裂死亡2. 车辆技术状况2018年7月29日,福安市公安交警大队拜托福建行健司法判断所对闽J27653重型自卸货车进行判断2018年8月1日,福建行健司法判断所出具《检验报告书》(闽行健司鉴所〔2018〕车(性能)鉴字第J12307号),判断建议为:闽J27653重型自卸货车灯光性能、转向性能、行车制动性能均能够吻合《灵巧车运转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技术要求3.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状况2018年8月13日,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认定建议为:当事人林成杰驾驶灵巧车,行经事故路段,从左往右改正车道后,在超越同向前面车辆时,未与前车保持充分的横向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4—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是造成本举事故的根根源因,认定:当事人林成杰负本举事故所有责任五)事故现场状况现场位于福安城区天马大道屠宰场门口路段,为机非分别通行道路,沥青性质路面,路面干燥,道路平直,视野优异,双向肆车道,路宽16.4米,道路中央设有金属护栏隔断,机非绿化带隔断,车道间施划有分道线,道路双侧均设有非灵巧车道,双侧路宽均为3.5米,东往福安市城区官村方向,西往新华南路方向,北侧为屠宰场,南侧为天马汽车城。
本举事故发生时现场天气状况:晴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办理状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8年7月29日17时10分许,林成杰驾驶闽J27653重型自卸货车在利远企业承包的“碧桂园天汇项目首期土(石)方工程”工地装载渣土后,从福安市城区官村方向沿天马大道往新华南路方向行驶,行经福安市里天马路天马大道屠宰场门口路段,从左往右改正车道后,在超越同向前面由林勇驾驶的悬挂“福安05803”号二轮电动车时与之碰刮,以致林勇驾驶的悬挂“福安05803”号二轮电动车失控侧翻倒地,林勇被闽J27653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林勇就地死亡,悬挂“福安05803”号二轮电动车损坏二)事故应急办理状况和蔼后状况—5—1. 事故应急办理状况事故发生后,林成杰下车查察,发现林勇被其驾驶的闽J27653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碾压死亡,马上拨打“110”报警17时11分,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警后马上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睁开事故勘查、劝导交通等工作随后殡仪馆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将死者(林勇)尸体拉至殡仪馆2. 事故善后状况2018年9月5日,经福安市交警大队调解林成杰与死者家属就善后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41万元。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状况本举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为林勇(男,身份证号:,家庭地址:福安市阳头街道开泰巷13号);直接经济损负约141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由和性质(一)事故直接原由经事故检查组现场勘查,认识相关当事人状况,调阅相关资料,结合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的认定建议,认定林成杰驾驶闽J27653重型自卸货车,行经事故路段,从左往右改正车道后,在超越同向前面车辆时,未与前车保持充分的横向安全距离,是造成本举事故的直接原由二)事故间接原由—6—利远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闽J27653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土方进行过磅,出场后存在超载运输安全隐患;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要求对驾驶人林成杰进行教育培训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是造成本举事故的间接原由三)事故性质依据上述原由解析,事故检查组认定:福安市“7·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办理建议(一)事故相关人员办理建议林成杰,闽J27653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灵巧车行经事故路段,从左往右改正车道后,在超越同向前面车辆时,未与前车保持充分的横向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是造成本举事故的主要原由。
对本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交通闯事罪,已由司法机关另案办理二)事故责任单位办理建议利远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闽J27653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土方进行过磅,出场后存在超载运输安全隐患;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要求对驾驶人林成杰进行教育培训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对本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反《中—7—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福安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