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ppt
20页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政策) ——业务知识培训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一)基本情况:20012001年年1212月月29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实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实施时间:施时间:20022002年年9 9月月1 1日共7 7章章4747条二)法律主要内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生育(二)法律主要内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生育政策规定;地方生育政策制定授权;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地方生育政策制定授权;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三)立法的意义和作用•1、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2、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力(利)和义务•3、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统一起来1 1、授权地方制定具体的生育政策,涉外生育政策由国家制定2 2、改革生育许可制度————取消依法结婚夫妇的第一个孩子需要生育行政许可的制度。
3 3、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8 8项基本权利、7 7项特别权利4 4、实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制度————项目准入、人员准入. .未经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非法的5 5、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计划外生育是犯法不犯罪,公民应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定义务6 6、重视计划生育过程管理————注重工作质量,降低计划生育的负面影响7 7、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保障————调动社会各方积极因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决的主要问题(五)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得到的特别权利1、生命健康权 2、人身财产权3、依法生育权4、参与权5、人格权 6、民主权7、隐私权8、夫妻平等权1、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权2、免费获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权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奖励权5、优待权6、发展权7、法律救济权公民生育权•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选择生育与不生育,禁止歧视、虐待不生育的妇女;•在生育权方面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自由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 并获得这方面的信息和方法的权利;•公民享有生殖健康的权利,包括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咨询、指导的权利;•公民享有依法收养和送养的权利等。
(六)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六)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4、公民有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义务;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义务;6、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7、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七)国家现行生育政策要点(七)国家现行生育政策要点((1)生育政策含义和分类)生育政策含义和分类•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是对全社会生育过程进行有计划地调节而制定的生育行为准则和规范•生育政策按调整对象按调整对象可分为普通人群的生育政策和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按调整范围按调整范围可分为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和地方规定的生育政策;按民族按民族可分为汉族生育政策和少数民族生育政策((((2 2)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国家层面的生育政策国家层面的生育政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按照法律法规,允许部分夫妻生育二孩,具体规定由各省区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一)、基本情况 2009年5月11日颁布,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共25条二)、主要内容 户籍地、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予以配合;两地应互通信息;明确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强调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获奖权;流动人口的综合治理(三)主要作用(三)主要作用1、寓管理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2、稳定低生育水平;3、推动城乡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一)基本概况2001年6月13日颁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共6章46条(二)主要内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原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三)重点重点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原则——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公民享有知情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安全、适宜、有效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国家向农村育龄夫妇提供免费的技术服务;手术应征得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3、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内容包括: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技术服务人员 实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机构、人员准入制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对违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有犯罪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一)基本概况本办法2002年8月2日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配合人口计生法),共十五条二)主要内容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标准,征收主体及委托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原则、社会抚养费缴纳方式、缴纳形式及相关法律责任(三)主要作用用法律和经济手段约束公民的生育行为;确保公民在生育问题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有利于计划生育综合措施效果的发挥四)重点掌握重点掌握1、社会抚养费的性质——补偿性的行政收费2、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未到法定婚龄同居生育者、非婚姻关系同居生育者、政策外生育的原配夫妻、政策外生育的再婚夫妇、非法收养者、将自己生育的子女送人,未经批准符合政策的再生育者。
不符合地方法规关于生育间隔或有关程序的规定;其他不符合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3、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标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做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县级人民政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对不按期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行为的补救措施对不按期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行为的补救措施5、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1)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生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征收;(2)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计生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征收;(3)生育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先发现的计生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发现地的征收标准征收;(4)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谢 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