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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布局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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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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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第四章 建筑间距建筑间距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度 10 米以下(含 10 米)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的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时不少于 15 米,东西向平行布置时不少于 10 米;2.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 6 米二)高度 10 米以上,19 米以下(含 19 米、不含 10 米)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的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2 倍;2.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 8 米三)高度 19 米以上,34 米以下(含 34 米、不含 19 米)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的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2 倍;2.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 15 米四)高度 34 米以上,100 米以下(含 100 米、不含 34 米)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的间距,34 米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2倍,34 米以上部分按照建筑高度的 0.4 倍进行递加计算; 2.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 20 米五)高度 100 米(不含 100 米)以上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第(四)项第 1 目的间距要求;2.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 25 米。

      六)建筑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得少于 15 米七)不同高度区间建筑山墙的间距,按较高高度区间山墙面的间距确定八)点式建筑的间距最小不得少于 18 米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纵墙面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4倍,且最小不得少于 24 米,最大可不超过 45 米;东西向的,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最小不得少于 18 米,最大可不超过 45 米;(二)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含 24 米)的建筑之间不少于 13 米;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与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建筑之间不少于 9 米;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的建筑之间不少于 6 米;(三)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 13 米四)点式建筑的间距不少于 13 米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纵墙面的间距,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执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执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非居住建筑高于居住建筑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执行;居住建筑高于非居住建筑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执行;(二)山墙面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七)项执行;(三)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最小不得少于 13 米。

      四)点式建筑为居住建筑且以其作为计算标准或点式建筑为非居住建筑且不以其作为计算标准时,间距不少于 15 米;点式建筑为非居住建筑且以其作为计算标准或点式建筑为居住建筑且不以其作为计算标准时,间距以满足国家的日照标准计算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建筑间距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二)建筑纵墙面的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建筑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三)建筑山墙面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缘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四)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南侧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较高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五)建筑不同方位平行布置的,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计算,也可采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附表 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六)建筑之间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建筑之间夹角小于、等于 45 度的,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方式计算;建筑之间夹角大于 45 度的,最小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方式计算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新建建筑与相邻用地内永久性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要求的前提下,新建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间距的一半。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对现状建筑进行改建和扩建,均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建筑间距应当满足国家日照标准,并符合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城市景观和建筑保护以及国家强制性规定等方面的要求第五章第五章 建筑退让建筑退让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建筑最凸出部分的外缘垂直投影线起算建筑非平行于城市规划道路布置的,其退让距离按照建筑长边的中点至城市规划道路的垂线长度计算,且最近点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少于 5 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建(构)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间距的一半,其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后退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 5-1)的规定;(二)高度 100 米以上的建筑,其后退距离需经专项城市设计分析论证,但最小不得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 5-1)中高度 60~100 米建筑的后退距离;(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 20 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四)各类建(构)筑物的基础、围墙、挡土墙、护坡、地下室、台阶、管线、阳台、雨蓬、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道路红线宽度 25米以下城市规划道路不少于 0.5 米,后退道路红线宽度 25 米及以上城市规划道路不少于 1.5 米;大门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此基础上应当适当加大,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五)城市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高度 24 米以下的不少于 10 米,24 米以上的不少于 15 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建筑后退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30 米;后退匝道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 15 米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建筑后退城市公共通道边线的距离不少于 5米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沿线绿化控制带的距离不少于 5 米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建筑后退城市集中公共绿地的距离,高度 19 米以下的不少于 10 米,19~60 米的不少于 15 米,60 米以上的不少于 20 米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建筑后退湖泊蓝线的距离不少于 10 米,建筑后退湖泊外围绿线的距离不少于 7 米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建筑后退山体保护绿线的距离不少于 20 米。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建(构)筑物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红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间距的一半相邻用地红线范围内规划为空地,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二)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底部距离的 0.7 倍,且最小不得少于 3 米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或者超越规划用地红线三)围墙可以紧邻规划用地红线建设,但围墙基础外缘线不得超越规划用地红线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新建建筑的退让距离应当按照本章上述规定与国家日照标准进行退让,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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