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doc
9页— 1 —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关岭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 任 人:承办人李英、承办人吴志明、分管副局长郭生宏、局长卢启斌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对当事人或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见《贵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政策法规文件汇编》、《贵州省卫生计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四、处罚程序(一) 立案指县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并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定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 2 —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性活动1.立案条件:①有明确的行为人:法人和自然人;②有违反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法律、法规事实;③依照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于管辖区域内管辖的。
2.立案程序:①审查立案材料;②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承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③将立案呈批表及有关材料交主管领导批准;④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的当事人二)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进行的程序性活动调查方法和要求①向举报的单位或个人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违法的有关材料,并要求做出说明②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调查;③由卫生计生部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明确的处罚和要求对调查的要求:①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②要出示执法标志和证件③要讲明法律和政策,要求如实反映和说明情况,并作好调查笔录④进行现场调查,应通知有关的基层行政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到场,记载好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询问人员、记录人员姓名,进行现场拍照、录像⑤调查 笔录应交被调查人员过目或向其宣读被调查人要求修— 3 —改的,要让被调查人盖章印上指纹对笔录无异议后,签名或盖章⑥有关资料或原始记录材料,要进行复印⑦凡涉及到复杂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聘请有关专业部门或专家予以技术鉴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对明显有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提请主管管理部门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三) 审查指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案件调查终结,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程序它是违法案件处理程序中属于把关的一步审查工作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对,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手续是否完备、合法;二是对案件进行分析、确定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案件经过审理后,可做出如下处理:对于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提出撤销立案的意见重大案件的撤销应报上一级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备案撤销立案后应通知当事人,在可能的条件下也应告知举报人— 4 —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完备的,提出补充意见和要求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但是定性不准和所提出的处理意见不妥的案件,审理人员应当提出正确定性和处理案件的意见,供领导审议时参考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的案件和经过调查组补充完毕的案件,案件审查人员没有意见分歧的,写出审查报告,报请领导审议决定四) 告知、复核、听证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应当明确三点:① 告知是法律规定的作为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不告知行政处罚不能成立:②告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告知;③凡涉及《行政处罚法》已经明确的应当给予当事人听证权力的,应当在告知书中明确五)审议与决定经审议的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1.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 5 —2.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案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4.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检查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对没收作案物品处理的,可以先给予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收缴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六)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方式,将案件处理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
需要送达的文书有: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② 《行政处罚告知书》;③《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④《关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的送达要按法定方式进行:①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②留置送达③委托送达④转交送达⑤邮寄送达⑥公告送达七) 执行指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为实现其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所从事的程序性活动— 6 —执行监督者与执行对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执行监督者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对象是指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指向的开展违法行为的违法者及单位,包括非法行为收取的金额及所处的罚款等执行方式一是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当事人尽快执行当事人愿意自觉执行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派人监督执行执行时,监督执行的人员应将执行情况记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条件:①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②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合法;③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④申 请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八) 结案归档指所有处理结束后,将整个处理过程中的材料综合整理、立卷归档的活动。
提出结案报告办案人员在收集上述文书的基础上,综合全案处理过程,写出结案报告,报主管领导签名立卷归档办案人员将办案中所有的文字、图件材料按时间先后顺序装订成卷对已结案的案卷,要及时归档五、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网站长期公布拟批准的处罚和处罚结果在网站上公示、公告 7 个工作日— 7 —六、处罚决定时限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工作时限在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情况下,从立案之日起至送达处罚决定书一般在 30 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批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2个月;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3个月七、监督检查执行《关岭自治县卫生计生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八、责任追究执行《关岭自治县卫生计生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1. 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案件查处流程图2.贵州省卫生计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8 —— 9 —案件查处流程图案源:本级监督中发现;群众举报;下级上报;上级交办立案:制作《违法案件呈批表》备案:重大案件报批:案件处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调查取证(不少于两人) ,制发《违法案件取证通知书》制发《违法行为通知书》整理调查材料:制作《违法调查报告》机关领导审议,议定处理意见;制作《违法案件审议笔录》制发《违法案件撤销案件决定书》 制发《违法案行政处分建议书》制发《违法案件移送书》制发《违法案件行政处罚通知书》制发《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陈述 举行听证,制作《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意见》制发《违法案件不予听证通知书》下达《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或视情况申请强制执行重大案件上报上级部门备案 结案:《制作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10 —贵州省卫生计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及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4 年5 月 17 日)第七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七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处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