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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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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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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华人寿[2009]年金保险 103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华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国华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国华..终身年金保险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分红型).....合同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选择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5 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6.2  您有退保的权利……………………………………………………………………………8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 红利是不保证的……………………………………………………………………………5.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1.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投保条件 2.3 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4.4.如何如何支付支付保险费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9.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9.5 年龄错误 9.6 合同内容变更 9.7 联系方式变更 9.8 争议处理 10.10.释义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有效身份证件 10.3 周岁 10.4 全残 10.5 意外伤害事故 10.6 现金价值 10.7 毒品 10.8 酒后驾驶 10.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0 无有效行驶证 10.11 现金价值净额 10.12 本条款约定利率 4.2 宽限期 5.5.保单红利保单红利 5.1 红利分配 5.2 红利领取方式 6 6.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权益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6.3 减额交清 6.4 保单贷款 7 7. .如何如何恢复合同恢复合同效力效力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8.如何解除如何解除保险保险合同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9.9.其他需要关注的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事项 9.1 未还款项 9.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国华国华终身年金保险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分红型)条款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 1.1 .1 保险保险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1.2 保险保险合同合同成立与成立与 生效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10.1) 、保单周月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1.3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 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 10.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2.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22.2 投保条件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日至 64 周岁周岁(见 10.3) (含 64 周岁) ,身体健康,且符合 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2.3 3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 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4 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年金 本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可分别为被保险人 50、55、60 或 65 周岁,年金领 取方式有按年领取和按月领取两种,由您在投保时选定。

      年金开始领取日为年 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在年金开始给付前,被保险人可以更改已经选择 的年金领取方式,但是在年金开始领取后不得更改 若选择按年领取年金,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 我们于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若选择按月领取年金,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 我们于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5% 给付年金 身 故或全残保身 故或全残保 险金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 故或全残全残(见 10.4) ,我们无息退还所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见 10.5) 导致身故或全残, 我们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 120%与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见 10.6) 二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 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 120%与现金价值 二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后身故或全残: 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后起身故或全残,若已领取年金总和未达到已交 保险费的 120%,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 120%与已领取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领取年金总和等于或超过已交保险费的 120%,我 们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2.5 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10.7)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9),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0)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 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3. .1 1 受益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 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年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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