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思考法学专业.doc
8页目录关于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思考 2摘要 2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提出 3二、改革前法院人员管理存在的弊端 3(一)案件合议流于形式,审判质效受到影响 3(二)管理模式行政化,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4(三)行政职级的利益驱动,造成法官流失情况严重 4(四)审判员法律职务泛化,使得专业化程度不高 4(五)案多人少职责不明,以致书记员队伍不稳 5三、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必然性 5四、改革后人员管理模式的转变 6五、结语 7参考文献 8关于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思考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全国各地法院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人财物实现由省级统一管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制度,确保85%的审判资源投入一线,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效率有效提升,在履行并践行司法服务时,实施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中国司法保护,有效促进人民法院健全发展等取得重要成果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法院人员,分类管理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的管理工作主要围绕审判执行这个中心任务展开,通过提供和创造各种有利条件,组织并协调开展各种综合性辅助工作来支持审判,确保审判执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016年,在全国司法改革全面推开的重要时刻,各地基层法院逐步启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全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权责统一的审判权运行模式,法院管理得到加强,案件质效得到提升,队伍建设得到促进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刻把握司法改革的定位与方向,进一步贯彻我国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应该加强贯彻落实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始终坚持和完善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我们将遵循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司法和司法组织能够依法独立行使管辖权和权力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了“关于中共全面深化改革若干关键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行全面部署,第一批试点省份的改革已经进入平稳期,第二批11个试点省份改革陆续启动2017年10月,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提出深化司法体制全面改革,全面贯彻司法制度,努力使司法案件公平公正为了深化新时期依法治国的实践,深化司法制度综合改革,全面实施司法责任制成为当务之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全面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职业保障、人事统一管理、省属地方法院财产、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全面推进。
二、改革前法院人员管理存在的弊端 一直以来,由于受到现有的司法职权配置模式、审判职能运行机制、法官职业保障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法院干警的工作效率及工作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合议流于形式,审判质效受到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名义上所有合议审理的案件都由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并合议,但实际上则由案件的具体承办法官“独任”审理,从阅卷、调查取证、开庭审理、撰写裁判文书基本上都是独立完成,而合议庭成员在合议环节发表意见也是敷衍了事,有时并未直接参与合议,这就造成审判质效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二)管理模式行政化,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在法院行政化的管理模式运行过程中,法官与一般公务员并无区别,同样实行按照不同行政级别进行的科层化管理,这就使得法官与法官之间的行政职级、地位、权力等存在明显差异,各案件承办法官需要向庭长、分管院长逐级汇报案件情况,逐级签发法律文书,这些以行政管理方式参与到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无疑会不同程度地影响裁判结果,从而造成行政权利与审判权的混淆,也不利于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行使同时,案件的裁判结果不是由合议庭直接决定,而是由没有亲自参与审理的庭长或分管院长的审批签发来决定,这样就导致如果案件出现问题,却没有人来承担责任。
(三)行政职级的利益驱动,造成法官流失情况严重 在行政化管理的大背景下,现行的用人制度、“高门槛、低待遇”的现状和干警工作心理压力过大、身体健康状况堪忧,致使法院队伍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造成了法院进人难、留人难、交流难的“三难”局面,使法院人员尤其是法官流失现象呈上升趋势法官的工资待遇及职级保障与其他公务员实行统一的标准,高要求与低保障之间矛盾格外突出法院干警的工资待遇、地位只能通过任命庭长、院长等行政职务来进行提升和改善,但行政职级晋升却要受到领导职数的限制,这些直接导致法官从审判工作中很难获得成就感,难以建立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许多具有审判资格并且经验丰富的法官都不愿意从事审判一线的工作,而是转向综合行政或者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使得审判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案多人少的矛盾又无法得到解决,案件质量不能得到保证 (四)审判员法律职务泛化,使得专业化程度不高 司法责任制改革前的法院人员管理模式,使法官职业化程度难以得到提高一方面,进入法院只能通过公务员招录、定向招录、组织调动和军转四种渠道,人员数量增长缓慢,而法官的任命对法官的专业素养要求很高,任职条件要求极严,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资格并要求具有一定年限的法律工作从业经历,这就更加造成法官补员“门槛”过高,不利于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另一方面,地方人大任命审判员之后,所有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泛泛地全部称之为法官,法官数量不受员额的限制,而各地各级法院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为了缓解办案压力而不断增加法官数量,导致了法官素质参差不齐,而“法官”则分布在审判执行、综合等各个部门,不办案的“法官”大量存在,法官的职业尊荣感无法凸显,与普通公务员相比,法官“入口”把关更严,专业要求更强,承担的责任更重,但待遇却并无二致,最终难以留住精英法官 (五)案多人少职责不明,以致书记员队伍不稳 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各类案件数量在日益递增由于我国司法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工作人员们的工作压力与日俱增但伴随着我国群众法律意识日益提高再加之我国的诉讼费交纳法改革后,许多案件大量的涌入法院一方面书记员往往身兼数职,需要完成送达、庭审记录、案卷装订等各项工作,同时由于法院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导致法院开庭次数较多,所以这就对我国的书记员的人数和素质要求很高另一方面无专项编制,法官助理与书记员混岗混责,工作动力不足近几年,由于无专项书记员编制,各地法院未招录专职书记员,只能通过人才储备或聘用的方式补充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3年推出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设定了专门针对聘任制书记员的选任程序和晋升通道,意味着聘任制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机制的全面推行,但聘任制书记员改革的核心就是建立一支单独序列的书记员队伍,阻断书记员向法官的晋升路线 。
聘任制书记员不能转任为法官的限制,以及薪酬偏低、职级晋升空间有限等要求无疑降低了书记员岗位的吸引力,导致书记员队伍不稳因此,之后对书记员采用聘任制的改革便逐步放缓 三、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必然性 要充分调动法院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院队伍,就要使其人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就必须对组织中的成员根据其职位进行合理分类,通过明确各职位的职责,建立完善的考评奖惩制度,使其成员的行为围绕职责而展开,实现组织的管理目标,也就是要对组织成员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组织管理的基石 第一,办案责任制必须与人员分类管理有效结合从古至今我国司法人员主要采用的管理模式主要是把行政职级和法律职级混合在一起,法院干警与一般公务员同样通过提升行政级别来实现薪酬的提高,而办案负责制也并未对业务骨干有区别对待因此,在我国当代的分类管理改革中,司法责任制的主要功能是强调法官的法律专业属性,将“金字塔”式的行政功能转换为“黑客帝国”的分割管理 第二,法官精英化必须与我国当代的人员分类管理有机结合根据以往我国的司法职业特征来看,我国司法职业的主要特征是人员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把法院人员主要分为员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让不同序列的人才各归其位,各尽其责,从而逐步实现让法律知识的基础深厚和经验丰富的人作为法官从事审判工作。
加强法官专业化、精英化道路,对法官的专业化建设是有好处的,将从根本上改变法官的职业大众化、地方化、行政化的现状,促使精英裁判有效提高司法质量 四、改革后人员管理模式的转变 司法体制改革的配套制度力求形成符合中国司法运行规律和契合法院职业特点的管理机制,人员分类管理是维护司法权威、保证公平正义、推动法院工作人员专业化的重要举措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建立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工作组织体系,把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主要内容目前,各地法院队伍基本实现由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组成,同时,各序列人员具体数量的确定都是结合各自实际,按照在编在岗人员数进行比例核定,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并且根据不同序列不同岗位工作职责的不同特点,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准入程序和要求 第一,员额法官员额法官的核心地位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升法官职业荣誉感,而其他序列人员全部服务于法官的审判工作法官入额要有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通过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全面考核,坚持好中选优,报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审议通过法官“员额制”与“遴选制”势必使法官走向专业化的道路,实现办案人员精英化。
第二,审判辅助人员法院审判辅助人员主要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警察,法官助理主要从事在审判活动中诉讼保全、调查取证、交换证据等事务性的工作,也可以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书记员主要从事送达、庭审记录、卷宗装订归档等工作,为审判工作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保障,目前部分法院引入第三方劳务派遣的管理模式;司法警察主要负责警卫、押解、送达以及配合审判执行等警务工作为了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法官助理、书记员今后将实行等级管理 第三,司法行政人员为了适应审判工作需要,法官的职业化也必然要求其他序列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政工、办公室、监察等部门的司法行政人员主要是为审判工作服务,为法院全体干警服务,以及提供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工作内容涉及方方面面,不可或缺 第四,审判部门团队管理按照“大团队小审判单元”模式打造扁平化管理的审判团队,择优选拔审判长和主审法官充实审判执行一线队伍,优化审判资源,以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而审判团队的组建模式有“1+2+N”和“1+N”两种模式,不同的审判团队分别采用不同的审判模式1+2+N”是合议制的审判模式,由一名审判长、两名审判员和若干名司法辅助人员组成,“1+N”是独任制的审判模式,由一名审判员和若干名司法辅助人员组成。
明确审判团队的设置及审判长、执行长负责制的职权配置,确定审判长、执行长转任、选任及相关人员调配程序,明确审判、执行合议庭基本工作流程,按照“权责利统一”的要求,落实审判、执行人员的办案责任,并完善相应保障机制,确保办案过程中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五、结语 现行的人事分类制度以职位分类为主,这就是从根本上要对管理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将这种分类管理制度充分运用到法院人员管理上就要求对法院人员要实行分类管理,这也符合法院人员类别多、职能职责区别大的特点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克服了传统管理模式存在的弊端,推进了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进程,是提高法官专业化程度、实现辅助人员专业化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1]王禄生.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与机制转型研究[2]赵典明.浅析法院人员分类管理[3]葛志军.关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思考//李浩.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改革与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