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考试复习要点1.doc
10页行政执法考试复习要点一、行政惩罚法1、行政惩罚的基本原则(3~7条)行政惩罚的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惩罚权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行政惩罚的基本原则涉及如下内容:⑴行政惩罚法定原则又称合法原则,是行政惩罚主体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指实行行政惩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涉及主体法定惩罚项目法定和惩罚程序法定⑵行政惩罚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行行政惩罚必须以法律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限度相称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惩罚的规定必须发布;未经发布不得作为行政惩罚的根据⑶行政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行政惩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自觉守法⑷行政惩罚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亦称法律救济原则,事实上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不受侵犯的重要原则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对行政机关予以的行政惩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惩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予以行政惩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补偿规定2、行政惩罚的种类(8条)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她行政惩罚。
3、行政惩罚的设定(9~13条)⑴法律可以设定多种行政惩罚;⑵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惩罚;⑶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惩罚;⑷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黛玉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惩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黛玉和省、自治区黛玉所在地的市黛玉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规定4、行政惩罚的主体(行政惩罚的实行机关)(16~19条)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5、一事不再罚(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种违法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6、行政惩罚的时效:二年(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行政惩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合用简易程序的条件(33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证据,对公民处以50元如下、以及对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处以1000元如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惩罚8、(理解)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37、38、39、40条)9、听证程序的范畴和规定(42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规定举办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规定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当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10、罚缴分离制度(42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11、当场收缴的条件(47、48条)⑴20元如下罚款;⑵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⑶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出有因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12、逾期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的解决(51条)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惩罚款;⑵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行政复议法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审理机关不同,审理程序不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试议采用书面审查,一级复试议;行政诉讼一般采用公开审查,二审终审审查内容不同:行政复议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行政诉讼只审查合法性。
裁决的权限不同,法律效力不同2、对具体行政行为为根据的规范性文献的复议申请(7条)公民、法人或者劳动保险组织觉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规范性文献涉及:⑴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黛玉及其部门的规定;⑶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3、不属行政复议的范畴及争议解决途径(8条)不属行政复议的范畴:国家主权行为(国防、外交等),立法与法律实行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不服行政处分及人事解决决定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斥不服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及其她解决的,依法申请仲裁或才向人民法院起诉4、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时限:60天(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觉得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懂得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法规规定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5、对地方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行政复议申请的选择)(12条)⑴选择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⑵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24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除数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她或者有关个人收集证据8、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28条,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结合学习)⑴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合用根据对的,程序合法的,决定维持;⑵规定履行职责;⑶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重要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的;合用根据错误的;违背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⑷撤销决定:不准时答复和提交证据、根据和有关资料,视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根据9、对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管辖(本机关管辖)(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同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根据本法规定作出最后裁决10、复议前置,复议和裁决终局(30条)复议前置;对自然资源(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确权的督促检查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复议或裁决终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节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在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后裁决三、行政诉讼法1、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10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2、不受理行政诉讼的范畴(12条)国家主权行为(国防、外交等);立法和法律实行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3、管辖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拟定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明确当事人应向哪一人民法院起诉,由哪一种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4、中级法院管辖的第审行政案件(14条)⑴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查处的案件;⑵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行政具体化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5、行政诉讼参与人与行政诉讼第三人(24~29条 ,以 27条为重点)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她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可以作为和第三人申请参与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告知参与诉讼6、行政诉讼的被告(25条)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⑵复议决定变化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⑶作出共同具体行政行为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⑷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该组织为被告⑸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7、证据的种类(31条)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查证属实才干作为定案证据8、举证责任(32~33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根据的规范性文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9、证据保全(36条)在证据也许灭失或后来难以获得的状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积极采用保全措施10、起诉期间:三个月(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懂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1、起诉期间具体行政行为(44条)诉讼期间,不断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1)被告觉得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觉得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12、行政诉讼案件不合用调解(50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合用调解。
13、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54条)(1)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充足,认定事实清晰,合用法律、法规精确2)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重要证据局限性,合用法律、法规错误,违背法宝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3)判决在一定期间内履行法宝职责4)判决变更:行政惩罚显失公平的14、法院一审审理行政案件的期限:三个月(57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15、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的期限:二个月(60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16、再审的法律规定(63、64条)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定觉得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与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7、补偿诉讼可以合用调解(67条)四、国家补偿法1、行政补偿负责情形(5条)国家主权行为(国防、外交等),立法和法律实行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
2、补偿祈求人(6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有权规定补偿3、补偿义务机关(7条)(1)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为共同的补偿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行政相对人益导致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4)受委托组织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5)补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政其职权的机关的,撤销该补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4、补偿祈求(9、10条)补偿祈求人规定补偿应当先向补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补偿祈求人可以向共同补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种补偿义务机关规定补偿,该补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补偿5、追偿(14条)因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的重大过错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补偿义务机关补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