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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舞象山路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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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桐庐舞象山路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XX县区舞象山路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XX县区舞象山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征收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XX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4第14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XX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XX县区舞象山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为县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于改善县城交通环境有着重要意义,该项目实施有利于完善县XX县区域路网结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是提升县城交通环境、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的民生工程县城舞象山道路建设项目征收与补偿以“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基础设施、优化城市机能、提高城市品位”为改造宗旨,以“政策透明、程序公开、评估公正、补偿公平”为征收原则 二、征收范围 1.XX县区舞象山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牛山坞征收区块范围东起县城富春江一桥北桥头东侧;西至杭州长途电信传 1输局桐庐分局西侧道路;南起富春路;北沿富春江一桥匝道北侧(具体范围以XX县区舞象山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征收红线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2、XX县区舞象山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洋塘区块(具体范围以XX县区舞象山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征收红线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77号)、《XX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4第14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经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未登记建筑,按照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依法征收原则 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平补偿原则 依法公平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 2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三)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杜绝暗箱操作 五、征收范围房屋调查基本情况 本次房屋征收共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4523.1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326.2平方米,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2196.9平方米. 六、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对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具体范围以本项目征收用地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的被征收人本方案所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被征收房屋登记为多个所有权人的按一户计算.征收期间,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上述权利人可凭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享有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

      (二)评估方式1补偿安置面积确认 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评估机构对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屋以及附属物,出具评估价格. 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依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 3筑认定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6号)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且不作为安置依据 2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三)安置原则 (1)安置地点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源,具体安置地点和房源另行公布 (2)应安置建筑面积.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并按评估机构出具的市场评估价结算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差价 (3)高层安置征收低层、多层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且安置房源为高层住宅的,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增加安置面积),该部分建筑面积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单价的10%结合实际增加建筑面积结算。

      (4)安置住宅房屋因自然间不可分割增加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单价的10%结合实际增加建筑面积结算,增加安置建筑面积 4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5)征收私有工业用地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只能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四)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被征收住宅房屋在按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贴(不包括房屋装修等补偿费用)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助750元/平方米. (3)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包括以被征收人父母、配偶、子女的名义)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交付被征收住宅房屋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购买住宅房屋价值超过被征收住宅市场评估价值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修等补偿费用)的2%予以购房补助,购买住宅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按照购买住宅房屋价值的2%予以购房补助。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在原征收区块指定范围 5内选择安置房源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和产权调换安置房按照同一估价时点进行确定市场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选择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安置的,产权调换安置房不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在征收实施单位指定的易地安置区块选择安置房源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和产权调换安置房按照同一估价时点进行确定市场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选择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安置的,产权调换安置房不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在征收人指定的易地安置区块选择安置房源的,在规定时间完成签订征收搬迁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完成搬迁的,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50元/平方米和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10%的放弃原征收区块安置的货币补助 3.住宅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装修补偿,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本次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住宅房屋一并计算)5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实际评估装修补偿价值超过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实际评估装修补偿价值予以补偿 4.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6(1)征收私有商业、办公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除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外,再给予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贴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与安置用房按照市场评估价值结合建筑面积结算差价 征收私有工业用地上房屋,原则上只能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征收实施单位除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外,再给予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贴. (2)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装修补偿,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本次征收范围内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一并计算)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实际评估装修补偿价值超过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实际评估装修补偿价值予以补偿 5.未登记建筑的认定与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6号)。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且不作为安置依据 76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包括小车库、柴间等建筑),经认定后,按评估价值给予其所有人货币补偿,但不享受相关的补贴、补助、奖励等政策 (五)过渡方式 本项目征收原则上采取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由征收实施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如确需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实际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征收实施单位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照桐政办[2018]54号规定执行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1)住宅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桐政办[2018]54号规定计算(按证载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月、户的,按600元/月、户支付,支付6个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 (2)住宅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桐政办[2018]54号计算(按证载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 8月、户的,按600元/月、户支付。

      每6个月支付一次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交房之月起至通知安置后6个月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半个月(含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安置房符合安置交付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规定安置时限的,征收实施单位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3)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按桐政办[2018]54号计算,搬家补助费标准每户1200元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按二次搬迁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一次搬迁计算 被征收人搬迁时,完成本征收范围所有被征收房屋签约腾空交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被征收房屋实有设施(包括有线电视、 、宽带、水电表、空调、管道燃气等搬迁设施)一次性补助费 华数(有线)电视迁移费300元/户; 移机费108元/只;宽带移机费200元/只;空调移机费300元/只;峰谷电表补贴100元/只;水表补贴300元/只;太阳能(真空管)400元/台;设施搬迁折旧补助1500元等累计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 92.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1)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可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6%、5%;也可按桐政办[2018]54号文件规定的临时安置费计算,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26个月,20个月、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具体补偿方式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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