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铺租赁合同1讲解.docx
21页颐高.上海街” 商铺租赁合同(三)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甲方: 乙方: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地:临沂市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号码: 号码:传 真: 传 真: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位于临沂北城新区沂蒙路与三和二街交汇处颐高 .上海街一 期商铺(以下简称“商铺”)租赁事宜签订本租赁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乙方租赁商铺位置、建筑面积1.1乙方租赁商铺位于临沂市北城新区“颐高.上海街” 铺位, 建筑面积共计为 平方米租金按此建筑面积计收,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就房屋租用面积进行过实地测量和确认,租赁期间,乙方不 得就本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再提出异议(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补充协议除外) 第二条经营范围2.1 该租赁商铺仅限于乙方经营: 乙方在正式营业前必须取得政府、工商、卫生、规划、环保、消防、税务等有关 部门需颁发的证照,否则,因此产生的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 方在已取得上述所有证照后须向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上述证照复印件 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2.2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一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3 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乙方要求续租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得到甲方书面答复后,双方重新签订合同,否则视为乙方 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租,甲方有权在合同期满后将本合同租赁商铺出租给他人2.4 免租装修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免租装修期内,乙方仅免付商铺租金,但应支付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其他费用若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单 方面解除本合同,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则乙方按其已租 赁期限占合同约定的整个租赁期限的比例享有装修期的免租权,乙方应依本合 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乘以未完成的租赁期限占合同约定的整个租赁期限的比例再 乘以免租装修期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租金款项第四条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4.1 本合同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结算4.2 乙方所租赁商铺的租金如下表:租赁时间月租金(元)备注 ¥ —日至 7一__日 ¥ —日至 7一___日 ¥ —日至 7一___日 ¥ —日至 7一___日 ¥ —日至 7一___日 ¥ —日至 7一___日 ¥ —日至 7一___日 ¥ —日至 7一___日4.3 租金为每叁个月支付一次,第一次缴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以后每次缴款应在该租期开始前十日付清。
4.4 乙方经营涉及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流转税、所得税、工商管理费等)及其他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供暖、制冷、通讯、网络等)均不包括在商铺租 金之中该些费用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4.5 根据双方约定,乙方承租商铺的租金从 年 一日起开始计收第#页共17页“颐高.上海街” 商铺租赁合同(三)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5.1 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5.2 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不能用于乙方应交纳的租金及甲方 代收代缴的其他费用;在租赁合同届满时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甲方有权 不按顺序的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付而未付给甲方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违约金、公共事业费、广告招牌费用、经营费用、经营 费用、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5.3 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按以下方式处理:1)若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要求,合同期满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直接转为质量 保证金,在合同终止日起半年内无消费者因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要求赔 偿,于合同终止满半年后无息退还乙方;在此期间,若有消费者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且要求赔偿且确实受到损害,甲方可以将质量保证金用作处 理及赔偿,甲方保留向乙方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2)在合同履行期内,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扣除乙 方应向甲方缴纳的费用,乙方应补足履约保证金,乙方拒绝补交的,甲 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以余下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合同其它条 款有对履约保证金处理给予明确的,甲方有权选择处理方式3)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对商铺恢复原状(在甲 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维持租赁期届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日的现状 并将房屋返还给甲方)、返还甲方且经甲方验收通过并办理完工商注册注 销等各种政府机关注销手续和水电表过户等各种变更手续且双方关于合 同项下款项结算完毕、乙方向甲方付清款项之日起半年内,将保证金或 其余额(依本合同抵扣相关款项时)无息返还给乙方在退还乙方保证 金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保证金凭证原件(保证金凭证原件不得用作转 让或抵押)第六条租赁商铺的交付6.1 交房日期:甲乙双方约定的交铺日预计为 年 月 日6.2 乙方应于交铺日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商铺钥匙且双方签署 《商铺交接书》后,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将 租金商铺合格地交付给乙方的义务6.3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该交接手续, 视为甲方已向乙方按约交付了该商 第3页共17页“颐高.上海街” 商铺租赁合同(三)铺,租赁期的起讫日期维持不变,逾期7天仍未办理收铺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已交付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6.4 交房前乙方应向甲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应在交房前支付的相关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交房,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6.5 逾期交房6.5.1 双方约定,乙方未于交房日前往甲方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交接手续的,乙方自起租日起承担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本合同项下应由乙方承担的相关费用 (并 且不享有免租期)逾期超过30天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 15.2条款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6.5.2 双方约定,如甲方未能如期交付商铺的,起租日及免租期相应顺延 第七条物业管理7.1 “颐高.上海街”由临沂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负责管理,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合同约 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7.2 乙方应严格遵守物业公司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人员及物品出入管理规定等 各项规章制度7.3 甲方有权更换物业公司,但需在更换物业公司前2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和 原物业公司的合同约定必须由新物业公司来承继甲方须协助处理乙方对商 场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第八条商铺装修8.1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日起至租赁期起始之日内完成装修并依本合同项下9.1 款约定开始正常经营,乙方自行装修或委托他人装修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结束的,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2乙方若对该商铺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装修、分隔、改建或 安装、更换设备、装置等),应遵守以下规定:8.2.1 乙方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且其设计与图纸应经过甲方的审批, 并征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或批准 因向政府部门的报批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无论是以乙方的名义,还是以甲方或甲方代理人的名义提 交的,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并须独自承担因政府有关部门拒绝、 修改乙方 装修工程申请书或因此而引起的延迟及损失的后果8.2.2 乙方在装修过程中,应服从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遵守物业管理 规定,不影响甲方及其它客户的正常经营活动, 并自行负责解决装修引致的与其它第三方的争议,独自承担因此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8.2.3 若装修工程影响或可能影响到甲方所有的物业相关的公共系统,如机电 系统、喷淋系统等其他整体系统的,则乙方应聘用甲方指定的承建商,所 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2.4 乙方保证在进行上述装修行为期间,自费为该商铺就各种风险向一家在 中国境内注册的、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购买令甲方满意的保险,主要包括 工程安装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甲方有权要求为该保险的受益人或其共同受 益人,以免甲方承担因乙方或其承建商的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九条营业时间9.1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所承租商铺应于 年—月—日前开始正常营业9.2 甲乙双方约定商场每天的营业时间为 9:30-21:30,在非营业时间内商场内公共电梯停止运行及不提供公共照明非营业时间乙方如需上卸货,需提前 3小时 向甲方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开启载货电梯9.3 特殊情况的休业:遇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时, 依政府公告予以配合若遇紧急情况时,以场内人员人身安全为优先考虑,甲方管理部门 可发布紧急休业通告,乙方须依该通告要求积极执行 休业时间如有改动,另行 公告发布实施如因政府法令变动,需甲方休业的,按政府规定办理9.4 若乙方因特殊原因需停业或不装修营业,应在停业或应开业前两日提出书面中 请,征得甲方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停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停业 的,甲方可按200元/小时处以乙方违约金因乙方停业造成无人值守而引起乙 方铺位内物品和设施等被偷盗或被他人损坏, 其损失将由乙方自行负责,由此而造成甲方和商场场内其他经营者损失的也将由乙方承担第十条租赁商铺的返还10.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当在租赁期结束或提前结束前的 30天内,开 始与甲方联络办理退租手续,乙方应于租期届满之日将商铺满足如下条件交还甲 方:10.1.1 乙方已将该商铺恢复至租赁期起始时提供给乙方时的状况, 或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维持租赁期届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日的现状并将该商铺归还甲方,或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维持租赁期届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日 的现状并将商铺返还给甲方;10.1.2 双方已共同验收了该物业内附属设施,并对损坏部份(自然磨损者除外) 进行了必要的修缮或赔偿(损坏部分须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10.1.3 乙方已将该商铺的所有钥匙交还甲方;10.1.4 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的前提下签署了书面的交接单。
10.2 租期届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若乙方对该商铺做出任何修建或安装任何 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即使该等装修、改建或安装已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仍 有权要求乙方在交还该商铺给甲方前, 复原、移去或拆走该等改建、附属物、装 置或附加及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并承担所有支出费用及因恢复原状而直接或问 接对该商铺以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若乙方违反本款规定未将商铺按约 定恢复原状,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聘用第三方代为恢复, 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乙 方承担甲方有权作为债权向其追偿,并有权就该部分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10.3 租期届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若乙方未如期返还商铺,则应按租赁合同 约定的日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商铺每日的占用费,并支付实际发生的其他各 项费用同时甲方有权自租赁期届满日或提前终止日或合同解除日的次日自行收 回该租赁商铺,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自行收回该商铺的通知书而无须实际进入该 商铺的方式收回,也可以在该商铺的大门上加锁或更换该商铺原锁的方式自行收 回该商铺10.4 乙方同意,甲方依本条10.3款的约定自行收回该租赁商铺的,该商铺内乙方遗 留的不可移动的添附物或移动后价值受损的添附物归甲方所有, 甲方可自行进行处置;乙方遗留的其它物品及货品,甲方可将该等物品及货品搬离该商铺并按照 合理的方式予以储存,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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