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pdf
15页1债权转让2一、债权转让的概念• 1,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债之关系中的债权人发生变 动,而债的其他构成要素保持不变从广义上说, 债的同一性并没有发生改变 • 发展历史: – 罗马法中的债务更新 – 债权代理追诉 – 诉讼通知 – 债权转让合同 • 2,债权转让发生的事由: – 第一,依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 – 第二,基于判决发生的债权转让 – 第三,基于法律行为,包括单方和双方3二、债权的性质作为债的发生基础•1,债权的处分权能 •2,债权的财产性 –特殊债权不能转让: •第一,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无法强制执行和无法抵押的债权 •第三,从属性的债权 •第四,当事人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 –讨论:此种约定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4三、债权转让的原则及其功能•(一)原则 –1,公平原则:平衡三方当事人的利益 –2,交易安全原则 •(二)功能 –1,融资功能 –2,清偿功能 –3,担保功能5四、债权转让与其他法律制度 的区别•1,与利于第三人合同的区别 •2,与代位清偿6五、债权转让的模式• 1,债权转让作为抽象的处分行为 – 债权转让为准物权合同 • 2,债权转让的意思主义模式 – 合同生效即发生债权转让的效果。
7六、债权转让的效力• (一)对内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在让与 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 – 债权由让与人转移到受让人处 – 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移(如保证、物的担保等) – 交付相关债权文书和为必要通知 • (二)对外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在出让 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 1,通知的法律效力 • 自由主义 • 通知对抗主义 • 通知生效主义8六、债权转让的效力– 通知义务承担人 • 出让人(原债权人) • 受让人(新债权人) – 发生表见让与 • 2,债务人的抗辩权 – 实体法上的抗辩 • 债权不发生的抗辩 • 债权履行的抗辩 • 债权消灭的抗辩 – 程序法上的抗辩 • 管辖上的抗辩9债务承担• 1,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而通过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债务人进行 的变更 • 2,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 第一,与履行辅助人制度 – 第二,与担保制度 • 2,类型: – 第一,免责债务承担 – 第二,并存债务承担10二、免责债务承担• 1,成立:– 第一,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合 同生效后,发生债务承担效果 – 第二,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未 经债权人同意,针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 第三,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共同签订债务 承担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立即发生债务 承担效果11二、免责债务承担• 2,效力– 第一,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针对债 权人负担债务履行的义务 – 第二,债务人承担人享有原债务人的各项抗辩 – 第三,债权的从权利继续有效(如违约金、利 息等),但担保除外12三、并存债务承担• 1,所谓并存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权人和 债务人的债之关系中,与债务人一并向债权人承 担连带履行义务 • 2,成立:无论发生在三方当事人任何两方之间或 者三方之间,都无需债权人的同意,也无需通知 债权人 • 3,种类: – 第一,法定的并存债务承担 • 如财产的概括承受、企业合并 – 第二,约定的并存债务承担13四、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第一,债权人不得再向原债务人请求履行, 就新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也不得追究原 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 第二,原债务人基于合同关系而享有的对 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都可以向债权人 主张 • 第三,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该从债 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都应当由 新债务人承担1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1,概念: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由原债的当 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 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 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 2,特点: • 第一,概括承担是对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既包括了 债权让与,又包括了债务承担 • 第二,概括承担是一方当事人对自己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的 概括转移这就是说,原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将完全退出 该合同关系,第三人将完全取代其成为该合同的当事人 因此,契约承担将直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需要经 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 第三,概括承担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的合同权 利义务的概括转移15合同加入• 所谓合同加入,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 第三人约定,将其部分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给其承受 • 第三人加入了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此种情况下,除非得到另一方当 事人的同意,否则就合同义务而言,加入 人成为连带债务人,适用并存的债务承担 的规定;就合同权利而言,加入人则成为 连带债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