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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调查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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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42913572
  • 上传时间: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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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掩掩饰饰、 、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案件的犯罪所得犯罪案件的 现现状、成因及状、成因及对对策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物质财富的不断丰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日前,在我院公诉科所办理的刑事犯罪案件中表现的尤为突出,成为困扰办案人员和案件处理决策者的一道难题2010 年 1 月至 6 月间,我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刑事案件 245 起 396 人,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36 起 67 人,分别占受案总数的 15%和涉案人数的 17%现就我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案件的现状、成因及对策分析探讨如下:一、掩一、掩饰饰、 、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犯罪所得犯罪案件的案件的现现状状 (一)案件数和涉案人数增幅之大,前所未有较 2009 年 相比,我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案件的案件数、涉案人 数增幅分别为 84%和 93%,增幅之大,系历史未有之情况 (二)涉案人员范围广以农民、无业人员为主,但不乏城镇居民甚至机关干部2010 年 1 月至 6 月间,我院公诉部门受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67 人,其中农民、无业人员64 人,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案件涉案人数的 95%城镇居民 2 人,机关干部 1 人。

      三)涉案物品一般价值较大以电脑、电动车、摩托车、面包车等价值较大、易盗易销物品为犯罪所得对象者居多此四类犯罪对象案件数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案件数的86%,总涉案金额达 56 万余元,且上述物品不仅购买人数多,销赃渠道通畅,某些涉案物品甚至是“当日异地销赃”特别是电动车,为越来越多的盗窃犯罪分子所“青睐”,作为人们的代步工具---电动车,易盗、易售,有时形成一个盗、销链条如我院办理的李汉良销售电动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李汉良在家中坐地销赃,盗窃犯罪分子盗窃电动车得手后,将赃物交给李汉良销售,李汉良再从中取利,一年内在当地销售电动车 40 余辆,当地村民也乐于从他那里低价购买电动车,而且亲朋之间相互转告,竞相购买,直到案发四)此类案件在法院裁判时以罚金为主此类案件诉讼到人民法院后 90%的案件被告人被判处罚金,刑期基本以被告人实际羁押的期限为判决依据,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被告人及其家人积极追求法院的这种判决结果如被告人张继伟等八人因为一辆面包车没有车辆手续,四次易手,共有八人参与,面包车的评估价值为 21000 元,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对八名被告人判处了 12 万元的罚金,实际收取了 11 万元的罚金,八人被判处缓刑等不等的刑罚予以释放。

      五)一案涉及多人,情节雷同有时一辆被盗机动车辆,在买卖的过程中多人参与,车辆几经易手,所有的涉案人员均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张兰琴等六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因一辆桑塔纳 2000 型轿车在交易时没有车辆手续,车辆经三次倒卖,所有涉案人员均被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六)在主观犯罪故意方面被视为“明知”的案件较多特别是掩饰、隐瞒的对象是被盗车辆的案件,95%的案件适用了 1998 年 5 月 8 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辆案件的规定》中十七条的规定即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被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2、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3、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4、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如被告人刘松领经朋友介绍,花费 24800 元购买了一辆桑塔纳 2000 型轿车,朋友自述车辆是抵账得来的,并给刘提供了车辆的行车证、车牌照,开了一段时间后在出售的过程中,由于提供车辆手续不能与车辆的发动机号相相吻合,被买车人举报,经查此车系在北京被盗车辆,刘松领被视为视为明知而被逮捕判刑。

      二、二、掩掩饰饰、 、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犯罪所得犯罪案件的成因案件的成因(一)社会的需求多元化有钱人买新车,买好车,没钱人先买个电动车骑骑,钱不多就买个旧车开开......,于是才有了旧货交易,为盗窃分子提供了广阔的销赃通道二)犯罪处罚较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是作案时间短,销赃渠道通畅此类犯罪人员通常选择在旧货交易市场、农村等隐蔽或偏远(被抓获风险较低)地区进行交易,不易被抓获再者,即使被抓获,依据现阶段我国刑法规定,一般而言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相比其他犯罪而言,该类犯罪成本较低而在实际的刑罚处罚中,基本是以罚金为主,拿钱走人三)贪图经济便宜赃物的销售价格远低于物品的正常销售价格,在贪图经济便宜的情况下,部分人难过诱惑关,抱着较难被司法机关发觉、不一定能够受到法律惩治的想法走上犯罪道路四)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部分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明知其购买、销售的物品系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购买、销售,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部分犯罪嫌疑人认为交易中买卖双方自愿有偿交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更不是触犯刑法的行为三、三、对对策及建策及建议议(一)加大打击力度,正确认识宽严相济政策精神。

      加强对“两抢一盗”、诈骗等案件的打击力度,据统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的赃物,90%以上源于“两抢一盗”、诈骗等犯罪所得,因此必须对上述源头犯罪加强防范和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减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发生二)加重犯罪成本,从思想上震慑犯罪从办案实践而言,个别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故意以通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故司法机关应对此类人加重犯罪成本,增大对实施该类犯罪的行为人在人身自由尤其是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惩治力度,使其充分衡量犯罪成本,从思想上震慑犯罪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预防犯罪的能力多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并认为自己未参与“两抢一盗”、诈骗等犯罪,赃物是否系他人通过违法犯罪所得与其无关针对此情况,司法机关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对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引导群众增强自我预防犯罪的能力,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认识到自我防范的重要意义,自觉抵制购买或销售赃物,以此减缩赃物的需求市场,还可鼓励群众积极反映可疑情况、提供破案线索,切实发挥出群防群治的功效四)加强管理整治,整肃销赃场所。

      犯罪分子作案后多力求尽快销赃,换得现金以供挥霍,因此司法机关需进一步拓宽信息渠道,重点加强对废旧收购业、摩托车和机动车修理改装业、首饰加工业等特殊行业的管理,加强对旧货交易市场、农村等隐蔽或偏远地区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多发易发场所的整治,及时、从重处理销赃行为,避免形成恶性循环,降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案件的发案率 总之,打击并遏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降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案件发案率是司法机关的本职工作之一,亦是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一人犯罪,全家不宁,尽最大限度的减少犯罪,尽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减少社会对立面,通过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从而斩断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共享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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