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水电施工图设计规范.docx
13页水利水电施工图设计规范水利水电施工图设计规范 篇一:标准的水电施工图设计图 设计图 强电、弱电、排水设计施工图要备好 水路冷热水不要同槽,要间隔 10 公分,切记上热下 冷,左热右冷,热水管还要用保温棉保护起来 不同电压,不同回路,不同信号的线路严禁穿在同一 穿线管内 接地保护和接零保护,我国目前一般采取的是接地保 护方式注意,同一系统中,严禁同时采取两种保护方式, 否则会造成安全事故 电源线走向横平竖直,不可斜拉,并且避开壁镜,什 物架.家具等物的安装位置,防止被电锤.钉子损伤电 源线埋设时,不应考虑与电热.水汀.水管及弱电管线等 保持 500MM 以上的距离 电源线分三种颜色:火线红色.零线兰色.地线 **.所有单向插座应该“左零右火中间地“或 “上火下零“连接 禁止在穿线管内连接导线,即若导线长度不够需接长 时,导线的接头处不能在穿线管内,一般应在开关、插座、 灯头盒等接线盒内接线,穿线管应选择一定的大小(粗细) , 不但要能使导线穿得进,而且要留有足够的空隙,使导线 在通过大电流时产生的热量能散发掉一般导线的截面积 与穿线管截面积之比为 1/3~1/2严禁导线把穿线管堵实 地漏应安装在地面的最低点,且凹入地面 5mm。
坐便器 与地面或管口的连接密封用油泥或硅胶,不宜使用水泥, 水泥会膨胀造成坐便器底部裂缝损坏 排水管道安装后做试水检验,应保证水下水畅通,无 渗漏,倒溢现象 水压试验,试水一段时间后方可隐埋试压指数一般 为-之间适宜 实木橱柜的保养要点是保持光泽,平日将专门的家具 清洁剂、家具蜡或者实木精油均匀地涂在家具表面,然后 轻轻擦拭即可,否则会破坏漆膜不利于家具的保护 切勿用肥皂水、洗洁精等清洗橱柜或用消毒纸巾擦拭, 其所含的酒精会损伤家具表面如果有水分渗透进去了, 前期因为板面的添加剂尚未彻底挥发完毕,不大会发霉, 但是一旦添加剂挥发之后,潮气就会引发家具的发霉、膨 胀、变形 篇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审核监理实施 细则 设计文件、图纸审核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监理单位对 设计文件、图纸负有审核责任的项目 对施工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设计图纸和文件,监理单位 行使审查权 未经监理审核批准签发的任何设计文件和图纸,不能 作为正式施工的依据,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支付签证 2 设计文件审核的依据 设计使用的规程、规范 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施工文件技术条款。
已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委托合同书 3 审核程序 监理机构收到发包人批转的设计文件和图纸后,在 14 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上报给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必须在单项工作实施前 28 天内,提交按照 合同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设计(合同规定的项目)的各 工程项目的图纸、文件,报监理机构,由监理机构审核后 报发包人批准 监理机构设计文件审核流程: ⑴监理办公室收到设计文件和图纸并进行登记后,送 总监(或副总监)批阅 ⑵总监(副总监)批阅后送工程 技术部审核 ⑶工程监理组安排专人对设计图纸逐项审核,并填写 审阅记录单,突出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经监理组长审查 签字后报送总监 ⑷总监(副总监)对工程监理组报送的审核结果进行 复核并上报发包人 4 审核的主要内容 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审核的主要内容: 施工详图与相应项目、部位招标图纸的差异,并进行 工程量复核 开挖类图纸建筑物轮廓线及转角坐标与实际地形的符 合程度 混凝土结构与开挖及金结相互关系是否正确 钢筋图与混凝土结构图配套关系及钢筋图与钢筋材料 表是否对应 金结、机电图与埋件对应关系图及标识是否有误 灌浆图及其他图纸细部结构图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图纸标注尺寸、高程、说明是否有误,可否作为施工 依据 结构优化的具体建议 5 其他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提出审核意见,其技术责任和存 在问题不应由监理单位负责 有发包人签发的图纸,施工单位应认真研究,领会设 计意图和设计要求,按正常程序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如发现该设计文件图纸尚有某些遗漏、欠缺和问题,则施 工单位应在收到图纸或文件后 14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监 理机构和发包人监理机构复核后,提请建设单位批转设 计单位作出修改和补充 篇三: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 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 障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勘 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 适应,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 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由依法取 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 接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 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水利水电工程勘察、 设计甲级、乙级资质的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丙级 资质的单位,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只能承揽其资质证书许可范 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取得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接工程业 务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只限持证单 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 签,不得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业务范围承揽水利水电工程 勘察设计任务。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 文件,必须在勘察设计文件封面上注明其资格证书的行业、 资格等级和证书编号,并在封面之后附彩色的资质证书或 资质证书彩色复印件 对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求的设计成果,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审查或审批 第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审核人、 审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和注册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 对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 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工程 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名义从事工程 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 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 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水利水电工程 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章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 水电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一般应当进行招标,并依法接受监 督: (一) 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灌溉、水力 发电、引(供)水、除险加固、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 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 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 1.勘察(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 2.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水 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勘察设 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 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勘察 设计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市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 库; (六)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小(一)型及其以上的水 库工程、县级以上城镇堤防工程、总装机 1 万千瓦以上(含 1 万千瓦)的水电站工程及提水工程等的项目建议书、(预)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勘察设 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 条第(六)项以外的其他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应当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建 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经市或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 (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 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招标工作由该水利水电工 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 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 标活动 第十七条 我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实行无标 底招标,但应公布投标报价上限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应委 托有水利工程造价资质或水利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按有 关前期工作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勘察设计市场情况,编制投 标限价上限,并与招标文件一并公布 第十八条 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 的具体工作程序及规则参照水利部 XX 年 11 月印发的《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全市统一的水 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 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第四章 勘察设计文件编制 第二十条 编制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 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经批准的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或有关 专业规划; (二)经批准的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三)项目批准文件; (四)国家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规程、规范、 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建设标准; (五)市级现行的工程勘察设计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六)经批准的上一阶段勘察、设计文件; (七)国家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八)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文件的编制, 一般按规划、选址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四个阶段进 行,地质情况、工程结构简单的,可以适当合并 第二十二条 需报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大型水利水电工 程建设项目,其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规划、项目建议 书、(预)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招标 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六个阶段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市级和市级以下审批或核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 目,其设计文件的编制可适当简化,一般按规划、可行性 研究、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五 个阶段进行。
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应当准确、真实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工作应按勘察、设计任务书 或勘察、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 勘察、设计任务书或合同应明确勘察设计范围、勘察 设计深度、勘察设计质量要求、完成时间、提交的成果资 料名称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前,应收集和分析工 程地区已有的地形、地质资料,进行现场查勘,根据勘察 设计任务书或合同,结合设计方案,编制工程勘察设计工 作大纲 第二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原始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