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XXXX年及XX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docx
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重庆市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印发2011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分局交巡警支队,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 现将2010年度重庆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公布如下,请在处理2011年5月1日零时至2012年4月30日二十四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参照执行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532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277元 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335元 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 3625元 三、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 35326元四、全市城镇经济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20790元五、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行业分类城镇非私营单位城镇私营单位 全 市3532620790(一)农、林、牧、渔业2089412959(二)采矿业3176923090(三)制造业3196019955(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117220606(五)建筑业2801422613(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32120857(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459224724(八)批发和零售业3005417477(九)住宿和餐饮业2138016038(十)金融业7859333591(十一)房地产业3267421167(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554721727(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地质勘查业5579323286(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288319114(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617117569(十六)教育3825120550(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4482825230(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454418900(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791113714 以上数据取自《2010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2011年4月8日公布),最终数据以《重庆市统计年鉴2010》为准。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主题词:交通巡逻 2010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通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办公室 2011年4月30日印发 注:本文非国家机关正式发文,而是本站参考历年文本格式制作!相关数据来源于《2010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百度文库,最终数据以《重庆市统计年鉴2010》和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发文为准2010年重庆市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庆市人身损害(医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 (一)2010年重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2010年重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康复费 12、护理费 13、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2010年重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4、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30963元÷12个月×6个月=15481.5元 15、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4621乘以20=9242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16、交通费 17、住宿费 18、误工损失 19、精神损害抚慰金第 1 页 共 1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