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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法律适用论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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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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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纲  一、概述  (一)票据及涉外票据  十二世纪地中海贸易的繁荣及封建城邦之间货币的差异在意大利催生了近代意义的票据-兑换证书 在许多并没有“票据〞这样一个上位的概念其含义需依各国国内法的详细情况而定比方德国和法中票据只包括汇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英国和甚至无“票据〞这一概念仅对汇票、本票和支票统一立法或单法;但一般都认为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形式我国那么一直沿用票据的概念认为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是有价中的设权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等特征  广义上讲因票据的发行、使用而产生的票据当事人及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属于票据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按其性质理上可以分为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三种类型  那么如何界定涉外票据法律关系呢?一般认为凡票据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产生该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或涉外均成立涉外票据法律关系 但我国?票据法?第95条规定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票据法?的规定只采纳了法律行为涉外这一认定而无视了其他涉外因素的认定与我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施行()?78条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通常解释有所背离。

      从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角度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三要素有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就会产生法律冲突以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因此本文为了研究的周延性采用通说也即广义说  (二)票据法律体系与票据法律冲突  以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时的?陆上商事?为发端各主要资本的民商中均对票据作了规定有的还制定了专门的单行法规根据各国票据立法内容的差异可以将各国票据立法归类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后来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交融为日内瓦统一法系现今世界上的票据法主要存在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体系  由于商业活动天然具有国际性从性质上看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是明显可能引起法律冲突的如汇票可能在一国(如法国)签发、在另一国背书转让(如英国)、在第三国承兑(如比利时)、在第四国支付(如中国)而每一个的法律都有可能影响汇票的效力或者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商业活动顺利开展和票据的顺利流通对票据的有效性又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在各国票据法律歧异的情况下防止或解决法律冲突寻找并确定一个法律根底来支配涉外票据法律关系维护该票据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就显得非常必要这就产生了涉外票据法律适用问题  二、涉外票据法律冲突的冲突法规制  在国际统一实体普遍缺位的情况下涉外票据法律冲突解决主要是通过冲突来完成的。

      而涉外票据的冲突又包括国际统一冲突和各国国内冲突立法两个层次这两类冲突之间又是互动的各个之间共同制定国际统一冲突一方面缔约国把相应的国际冲突纳入各自的国内法体系另一方面没有参加国际立法制定的国际也往往会参照国际立法制定本国票据冲突 这两类冲突确实立都在涉外票据法律冲突的解决挥着重要作用  (一) 涉外票据冲突  1.国际票据冲突  国际社会很早以来就在此领域做过很多努力海牙国际私法协会早在19世纪末叶创立的蒙得维的亚体系就是早国际努力的代表目前来看比拟有代表性的国际冲突主要有:(1)?国际商法的公约?(18年蒙得维的亚);(2)?陆上国际商法的条约?(1940年蒙得维的亚);(3)?布斯塔曼特?(1928年哈瓦那);(3)?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1930年日内瓦);(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1931年日内瓦);(5)?美洲间汇票、本票和法律冲突的公约?(1975年巴拿马);(6)?美洲间支票法律冲突的公约?(1979年蒙得维的亚)  2.国内票据法律冲突  各国国内法很早就确立了有关涉外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如英国早在1882年就制定了?汇票和本票法?对涉外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同为普通法系的那么在?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确立了类似的大陆法如德国的?票据法?第4章、?支票法?2章?汇票、本票法?我国?票据法?第5章都是有关涉外票据的冲突法  (二)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主要问题  1.涉外票据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那么  (1)“意思自治原那么〞的排除  在私法关系领域法律一般允许当事人就法律选择问题进展协商充分表达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理念这是自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首倡“当事人意思自治〞以来一直为人们所遵循的根底性原那么之一但涉外票据的流通涉及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等票据行为将产生多个内容不同的法律关系倘假设允许当事人其行为适用的法律势必造成票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不利于第三人的利益的保护使得票据不存在一个稳定明确的法律根底票据是严格的要式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和平安性两大法系都排挤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那么〞  (2)硬性冲突的普遍采用和“软化处理〞的排挤  硬性的冲突可以保证票据流通性和平安性的需要此无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支持运用硬性的冲突选择准据法即使在对传统的硬性冲突进展软化处理已经成为国际私法开展的今天也仍然如此正如一位英国学者强调:“‘场所支配行为’原那么对于流通票据是强迫性的而并不象在他种且越时那样是选择性的。

      〞  (3)“分割制〞的普遍运用  各国在法律适用问题上采用分割法把涉外票据关系所涉及的票据当事人  的行为才能、票据形式、票据权利的实现等方面区别开来结合不同环节的不同特点和争议的性质以票据行为与场所的有机联络为基准确立了不同的法律适用规那么这也是“数法理〞在冲突法领域的详细表达和运用  2.涉外票据流通性认定的法律适用  票据的流通性的本质就是“后手优于前手〞是指由于背书和交付或仅由于交付票据中的财产及其所有权利转移给某好心持票人此类持票人根据这种票据拥有的财产和权利不受前一让于人或持有利的瑕疵或对其恳求抗辩的影响 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作用得以发挥的根底也是票据机制的核心所在  但是在一国具有流通性的票据在另一国并不是必然具有流通性的理中各国对于票据的范围和认定有不同的理解如现行的?统一商?第3-104条将票据界定为汇票、本票、支票、存款单等四种这四种票据在都是具有流通性的;但在我国存单一般是不具有流通性的由此一张的存款单在中国是否具有流通性?需要适用哪个的法律来支配?  在冲突法上流通票据一般被视为物即有体动产它们是否是“可流通〞的由通过“流通〞而进展的转让发生地国法来在澳大利亚一种票据是否可以在澳大利亚流通的问题应当由澳大利亚法律来一种外国票据假如根据1909年?汇票法?或澳大利亚的商业习惯具有可流通性那么它在澳大利亚就可以得到流通; 英国法也认为在外国可流通的票据并不因此而在英格兰就是可以流通的除非根据英格兰的商业习惯或法律如?1882年汇票法?是可以流通的。

      我国的?票据法?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但笔者认为判断票据在我国境内的“可流通性〞时应当适用流通地国法即我国的法律  3.涉外票据行为人才能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行为才能的法律适用问题早在14世纪的“法那么区别说〞时代被誉为“国际私法之父〞的巴塔路斯就确立了这样的规那么:人的问题例如人的权利才能和行为才能问题适用属人法的规那么 这一原那么仍为现代各法所承受如英国?1882年票据法?规定“才能取决于属人法即住所地法;但是一个人按照契约订立地法有才能也就够了〞同时在属人法上又有“本国法〞和“住所地〞之分大陆法系坚持以本国法为属人法而英美法系坚持以住所地法为属人法这种分歧也反映到票据法律适用上英美等国回绝参加日内瓦条约体系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但如今在国际层面上两种主张出现交融并逐渐被“惯常居所地法〞这一混合的主张所替代另外各国在商事领域的当事人才能问题的法律适用上除坚持属人法外往往以行为地法作为补充尤其在票据的法律适用上涉外票据的流通范围相当广泛票据行为的一方当事人不可能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有关权利才能和行为才能的有确切的理解引入行为地法有利于票据的迅速流通维护交易平安此外在当事人才能问题上还存在反致现象。

      如?票据法?第88条规定:汇票及本票的义务人的行为才能依其本国法定之如其本国法规定依其他法律时那么适用其他国法律 此外1930年和1931年的日内瓦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法律适用公约也明确成认承受反致因此详细到票据当事人才能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以属人法为主以行为地法为辅一是坚持属人法同时承受反致这两种主张从效果上看是一致的只要属人法和行为地法两个之中有一个成认当事人的才能就使得当事人的行为有效我国在当事人的才能的法律适用上采取了“以属人法为主以行为地法为辅〞的做法  4.涉外票据形式的法律适用  对于票据的记载事项各国的票据法的要求不一如日内瓦法系一般要求票据如汇票要写明“汇票〞字样;而英美法系那么不要求必须写明是何种性质的票据由此产生了票据形式有效性冲突的问题票据的形式一般是适用出票地或支付地的法律如英国法认为“汇票有效性的形式要件由地法来〞但是对于“在结合王国以外发出的汇票不能仅仅因其未按照地法律贴印花而无效〞或者“在结合王国以外发出的汇票在形式上如符合结合王国的法律为了强迫执行的目的应对结合王国内一切流通、持有或成为其当事人的人有效〞 大陆法系的如法国、德国、等国也有一样的规定但“出票地〞的理解不同大陆法系一般认为出票人记载签名地为出票地; 在英美法系看来出票地与出票人签名地并不一致它通常是票据的首次交付地点。

      我国在票据形式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做法比拟独特?票据法?第 98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该条对于汇票、本票与支票作了不同的规定在支票形式的法律适用上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存在  5.涉外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确定票据行为方式要件的准据法通常是行为地法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根本票据行为在方式上的有效性完全取决于是否遵守了行为地法这一规那么源于古老的“场所支配行为〞法那么对于票据行为方式是强迫性的无是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还是英美法系的票据法均有一样的或者类似的规定只是对于“行为地〞的理解有所不同日内瓦统一法公约把行为地理解为“契约的签名地〞而根据英国1882年?票据法?那么是指“支付地〞 我国在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没有区分票据行为的形式有效性与本质效力而是统一规定了应适用的法律  6.涉外票据追索权行使限的法律适用  追索权是指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其前手恳求归还票据金额加利息加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票据权利人的第二次求偿权对于实现票据权利起到保证作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票据权利各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不在规定的限内行使或者保全票据权利通常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但各国对于行使追索权的限规定有所不同因此涉外票据追索权行使限的准据法直接影响到追索权能否有效行使日内瓦统一法公约主张适用票据成立地法即出票地法;德国和的票据法也有同样的规定;我国?票据法?00条也规定:票据的追索权的行使限适用出票地法律而英国的票据法那么规定适用行为地法或者回绝付款地法  三、涉外票据法律冲突的国际统一实体法规制  (一)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化运动  各国票据法的不统一导致的法律冲突为票据的国际使用带来了法律上的障碍规划国际商事行为的人们的任务之一就是防止法律冲突在法律冲突中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有两种:防止冲突的和解决冲突的 19世纪后以来兴起了一场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化运动荷兰于1910年至1912年于海牙召开票据法统一会议?汇票及本票统一规那么?共80条?票据法统一协定?共30条及?支票法统一规那么草案?34条海牙会议由30国参加尚未批准一战爆发票据法统一化运动因此终止大战后票据法统一问题旧事重提由国际联盟理事会主持先于1930年在日内瓦召开会议31国参加制定了新的统一票据法并议定三种公约即?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汇票本票印花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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