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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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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航空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究翟雨萌摘要:马航370客机的航空事故在2014年3月发牛之后,搜救工作至今仍 在进行,遇难者的赔偿问题还未解决2014年12月,亚航航班失联,到H前为 止,根据官方提供的信息来看,该航班己坠毁口此 悲剧再一次发牛,将大家 的H光聚集到了航空事故的后续问题处理上航空事故发牛后,涉及的一系列法 律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对于遇难者家属来说,赔偿自然是优先考虑的问题在 航空事故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然而针对这一问题,国际公 约的规定并没有统一各国的立场本文立足于《华沙公约沢《蒙特利尔公约》等 国际公约,从各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司法实践出发进行比较研究,探讨航空事 故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我国在航空事故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 建议关键词:国际公约 航空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华沙公约》于1929订于波兰华沙,是最早对国际航空运输进行统-•规定 的公约随着国际航空事业的不断发展,《华沙公约》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充和完 善,其附加性文件在不断增加由于《华沙公约》体系庞杂,1999年在国际民 用航空组织的主持下,制定了《蒙特利尔公约》,促成了华沙体系的现代化。

      彳该 公约于2003年11月4 口牛效,是其缔约国,2005年7月31 口对我 国牛效上述两个公约在国际民用航空运输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在航空事故的精 神损害赔偿这一问题上,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性作用一、“航空事故”的界定在航空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各国对航空事故的定义有许多分歧《华沙 公约》第17条中规定,乘客的伤害应当是由“事故(accident)”造成的— 起空难的法律赔偿究竟能否适用公约小的第17条承运人责任和其能否被界定为 “事故(accident密切相关然而“accident”这一概念如何界定在公约中 只做出了模糊的规定《华沙公约》第17条仅仅指出了 “事故”发牛的原因,缺 乏对事故发牛条件的具体性说明,这就需要各缔约国自行解释正是因为公约中 的规定含糊不明,这也成为各国理论界和实践中一直探讨的问题在1977年“德马林斯诉荷兰皇家航空公司”案中,当时美国的法院认为, 应当将“事故”定义为“一种未预料的,不按事物常规发牛的事件或外部事实情 况凡属飞机丄正常情况下经常发牛的事情,不是事故飞机上发牛的事故必须 是一种异常的、意外的、少见的事情凡属旅客健康状况引起的,或者与飞行无 关的事情或事件,都不是事故”这是国际上最早关于“事故”这一概念的理 解和界定。

      80年代,在“赛克斯诉法航”案中,最终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只有 当旅客伤害由一种未料到的,异常的,旅客身外的事件造成吋,才引起《华沙公 约》第17条规定的责任”〃丄述定于均是法院对“事故”这-•条约中出现的词1大连海申大学国际法&业硕士研究生,邮箱:948032621 @.coin.2叶乃峰:《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3《华沙公约》第17条:“对于旅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上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 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器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应负责任”.“赵维田:《国际航空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19页.5赵维111:《国际航空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19页. 义的解释笔者认为,从上述案例小不难看岀,界定“事故”的关键在于应当具 有人为不可预料和不可控制性,这也应当是判断一个已发牛的事实是否是“事故” 的重要标准二、 国际条约中关于航空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航空事故领域,精神损害一般有两种情况,-种是I大I事故引起的与身体损 害一同发牛的精神损害,另外一种则是单纯的精神损害,比如因为事故引起的心 理恐惧等等。

      王浩:《国际空难中承运人对旅客赔偿责任法律问题硏究 ——以“华沙体系”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2008 年硕士学位论文.在1929年《华沙公约》第17条中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针对旅客所受损失, 官方文本中采用的是“Lesion Cotpotelle”这一词,而英文文本中采用的是uBodily injury”即“身体损害”,到底“Bodily injury”包不包括乘客的精 神损害,在公约中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说明正是这种差异性、模糊性的用词导致 了各国在航空事故精神赔偿领域的做法大相径庭笔者认为,《华沙公约》如此 规定是由于当吋的国际航空事业处于起步阶段,有许多问题亟待《华沙公约》解 决公约设立的主要FI的主要在于促进国际航空事业的蓬勃发展,旅客的精神损 害是否可以纳入公约赔偿范围之内在当吋并不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因此《华沙公 约》在旅客的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可以说是空白的其后的1971年《危地马拉议 定书》Z中,也没有对“Bod订y injury”进行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也没 有得到明确随着国际航空运输事业的进一步壮大,新事件、新问题层出不穷,华沙体系 也需要修订和补充在成员国的努力之下,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诞牛。

      在 制订《蒙特利尔公约》的过程中,旅客的精神损害能不能包涵在身体损害中成为 了大会讨论的焦点一些国家代表提岀修改"Bodily injury将精神损害包涵 在内,比如采用“Personal injury^遗憾的是,由于有些国家代表反对这一做 法,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大会并没有采纳这一观点这也是公约留给各国解决 的难题,只能由各国的国内法决定如何解释和适用正是因为《蒙特利尔公约》 也没有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导致了实践中的许多混乱三、 各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和实践不论是《蒙特利尔公约》还是《华沙公约》,对旅客受到损害之后的精神赔 偿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说明,因而各个缔约国的做法也各不相同,甚至针对同一 案件,在一个国家的不同法院,法官们的观点也不尽相同在美国的Eastern Airlines , Tnc. v. Floyd See Eastern Airlines, Inc v Floyd, 499 U. S. 530( 1991). See Husserl v. Swiss Air Transport Co., 351 E Supp. 702 (S. D. N. Y. 1972).案中,在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上,不同的法官 的理解居然截然相反。

      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应当以公约官方文本即法文 文本为作准文本在《华沙公约》制订的吋候,在法国的实践中,精神损害并非 “Lesion Corporellev的应有之义因此如果只请求单纯的精神损害而没有伴 随身体上的伤害,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然而在Husserl v. Swiss Air Transport Co「案中,法院又有了新的判决本案中原告乘坐的飞机被劫持,经历了两次扣 押之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单纯的精神损害赔偿在这个案件中,美国法院认为, 出于在旅客和承运人利益中找到一个平衡的H的,实践中应当对《华沙公约》 的“身体损害”进行更为宽泛的解释,将精神和心理上的损害也包括在内两起 相似的案件法院的判决截然不同,说明了航空事故的精神赔偿本身具有很强的争 议性,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更加需要各国的重视除了 Eastern Airlines , Inc. v. Floyd 案,在英国的 King v. Bristow Helicopters9 See King(AP)(Respondent) V Bristow Hel icopt ers Ltd. (Appellants) ( Scotland) In Re M(A Child by Her Litigation FricndCM) (FC) (Appellant).10乔雄兵•连俊雅:《冲突与协调:国际民用航空爭故中旅客祷神损害赔偿问题》•国际私法学会2014 年年会论文集.11《徳国民法典》第253条.案中,英国贵族法院也认为,在参考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应当对国 际公约制订的背景和H的进行考虑,从而进行解释。

      从公约缔结的过程中来看, 没有足够明确的证据表示公约支持单纯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最终英国法院认 为,只有因身体损害而引发的精神损害才能予以赔偿,单纯的主张精神损害而没 有身体损害则不予支持英美法系国家这种保守的态度与精神损害赔偿最初产牛形态有关最初精神 损害并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诉讼,只能与其他损害相伴发牛才能提起诉 讼随着人类牛活水平的提高,心理的安全和健康也逐渐被人们所重视虽然精 神损害不能以金钱衡量,但是受到侵害应当得到补偿,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也逐渐 成为了一种独立的赔偿方式在航空事故领域,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还是采取了 传统的“伴随式”的赔偿方式大陆法系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则是开放与保守并存法国也是华沙体系 的成员国,其早在19世纪开始就承认了精神损害赔偿无论精神损害是不是伴 随身体损害出现,都得到了法国法院的承认和支持12韩赤风:《论粘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及其排除——以中徳法律及司法实践为视和》・《法学》2006年第10期. 13周瑞贞:《论将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金的关系——兼评台湾最高法院2002年台上字第1495号民事 判决九法学论从2014年第6期・o "Lesion Corporelle”这 一词语也被解释成为包涵精神损害在内的身体损害。

      在FI本,从《日本民法典》 来看,第710条也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单独得到支持,不论是不是伴随 其他损害而出现然而相比于法国和日本直接从民法角度对精神赔偿进行肯定,德国和瑞士的 态度则相对谨慎2002年德国对其民法典进行了修订,其小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的条款有了重大变动精神损害具有不可补偿性,与财产损害相对新修订的《德 国民法典》的第253条规定,是否能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依据法律明文规定, 即只能发牛在身体、健康、口由或性的自我决定受到侵害的情形下"根据徳国 的司法实践,受害人可以寻求精神损害赔偿,然而还需要受到“微不足道”原则 的限制如果受害人的健康受到的伤害是微不足道的口是极短时间的,那么就不 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X《瑞士民法典》第28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明 文规定的情形下,对人格权或人格利益受到的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我国台湾民法第18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即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由法 律明文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0 年颁布《侵权法解释》小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是限于“造 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这也就为如何界定“严重损害”提出了难题。

      笔者认为, 受害人家属如果以此为依据索赔,应当得到支持空难事故对于每一个受害人和 他们的家属来说都是一场灾难,严重的空难事故更使每--位家属遭受了重大的损 害,如果这种事故不能归于“严重后果”,那么受害人家属的精神无法得到安抚, 也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由此可见,在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问题上,不同国家釆取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 大陆法系相对于英美法系所采取的态度更为开放,笔者认为,随着国际航空运输 事业的发展,大陆国家的做法较为符合对旅客利益保护的这一宗旨四、对我国航空事故精神赔偿制度的启示我国作为一个航空事业迅速发展的大国,精神损害赔偿究竟如何适用是我们 无法回避的问题,着眼当下,更有马航家属的赔偿问题亟待解决我国已加入了 《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这两个公约 在我国应当优先适用,正因为公约小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明,对于我国应 当如何应对,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 •明确损害的定义,进行扩大解释纵观各国实践,航空事故小的精神损害 赔偿已经成为了航空事故赔偿中重要的一部分,不论是伴随着身体损害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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