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会计师考试-仿冒行为及其法律规制.docx
3页注册会计师考试:仿冒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仿冒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一)概念仿冒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使用与他人商品一样或相像的标识或表征,使人将其商品或效劳误认为他人商品或效劳的行为二)详细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1)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一样或相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置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仅针对知名商品①由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是通过注册公示于众受到法定爱护的权利,不是商标,也不能申请专利②法律并不爱护全部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而只是对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供应这种不正值竞争法上的爱护,而对于非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并不供应反不正值竞争法上的爱护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肯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1)依据司法解释,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一样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此项不正值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一样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恳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分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表达商品而正值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值竞争行为3)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的“装潢”4)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置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具有肯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上述所称的“姓名”在某图书交易会上,一则广告牌特别醒目,“王朔出新书了--《不想上床》”。
开头有人以为是盗名,后来出示了“王朔”的身份证,才知道是同名同姓另外,某出版社将某武侠小说的标为:古龙新着(字体及字号一样并四字等距离排列)很难看出是“古龙”(武侠小说作家)的新作品,还是一个叫做“古龙新”的人的作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会的虚假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