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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评定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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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户、信用村 信用乡镇(街道)评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密切联系农民,更好地服务“三农”, 倡导和谐社会氛围,营造良好的地方信用环境,根据《**省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用户、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 (街道)评定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农村信用合 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评定 (以下简称“信用评定”)是指以诚实守信、按期偿还债 务为核心,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对本市辖内农户(含个 体工商户等,下同)、行政村和乡镇(街道)的信用状况 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信用户”评定小组信用户”评定小组 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由机构负责人或(分管信贷副主任、 网点负责人)、包干片信贷员、村两委会成员、支农联络 员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得少于 3 人),负责对农户信用等 级评定的基础工作 第四条 “信用村”初评小组信用村”初评小组 以各机构为单位建立,由当地政府分管分管信用建设领导、 机构负责人或分管信贷副主任、信贷人员、村两委会成员、支农联络员等人员组成,负责对“信用村”申报工作的初 步审查、测评工作。

      第五条 “信用村、乡镇(街道)”评审委员会 “信用村、乡镇(街道)”评审委员会由市联社分管领导 任组长,信贷、风险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信 用村、乡镇(街道)”的初审、复审、综合评定、确认和 年检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主 要负责信用建设具体工作的协调、推动、落实,最终确定“信 用村、乡镇(街道)”,并统一公布 第三章 信用户评定对象、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七条 信用户评定是指根据农户道德品质、信用记 录、经营状况、经济实力、偿还能力等方面对其进行综合 测评的行为,信用户实行户主制管理 第八条 信用户评定对象 (一)已发生信贷业务和已为他人担保的农户; (二)有贷款需求或有贷款需求意向的农户 第九条 申请信用户评定的农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市联社机构服务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遵纪守法,无不良欠贷欠息和其他违约记录, 不无故拖欠其他款项,信誉度高及无赌博、吸毒等其他不 良行为四) 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经 营的自有资金达到规定比例,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靠勤劳 致富 (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和办理主要结算交 易。

      (六)关心和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维护农村信用社 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信用户评定采取百分制评定形式根据农户 品质、能力、资本、抵押保证、条件五个方面指标计算分 值,确定其信用户等级其中:品质 30 分、能力 25 分、 资本 30 分、抵押保证 10 分、条件 5 分 第十一条 信用评定等级标准依据信用评定指标和 得分情况确定等级,评分 60 分(含)以上的农户为“信用 户,其中:85 分(含)以上为“AAA 级信用户”,75 分 (含)—84 分为“AA 级信用户”,60 分(含)—75 分 为“A 级信用户”59 分以下、列入黑名单或目前尚有未 收回双呆贷款、已核销贷款和票据置换贷款的农户为“B 级 差户” 第十二条 对评为 A 级(含)以上的信用户,方可根 据农户(或大额自然人)授信标准对其进行授信 第十三条 农户信用评定程序 (一)农户信用评定可采用普测评定和年中评定方式 进行1、普测评定普测评定采用汇总表方式评定各包干 片信贷员于年初调查掌握需信用评定农户基本情况,逐户 建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客户(个人)客户基本信息表 的内容可协同村会计建立完善),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评 定百分表》的评分项目逐项打分初评分值,并在《农户信 用等级评定表》的“信贷员初审得分”栏内汇总分值及在 “初审信贷员签字”栏内签字后,按村登记《农户信用评 定、公议授信汇总表》,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召开由信用 户评定小组成员参加的信用等级评定会议。

      由信贷员按评 定内容、分值标准逐项进行介绍,村两委会成员或村民代 表根据介绍内容进行审核和打分,确定该户的总分值和信 用等级根据信用户评定小组评定的结果,经机构贷审小 组逐项审核打分并确定信用等级(不得高于信用户评定小 组评定的信用等级)农户信用评定结束后,村两委会成 员或村民代表及信用社贷审小组成员应在《农户信用评定、 公议授信汇总表》中相应栏内签字并由初审信贷员根据 机构贷审小组评定结果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的“等 级评定情况”相应栏内汇总贷审小组评定的分值、信用等 级及评定日期 对无联系村的(包括城镇居民、其它自然人)及授信 需在 20 万元(含)以下的农户,以信贷员包干片为单位建 立《农户信用评定、公议授信汇总表》,经信贷员相应程 序初评后直接由机构贷审小组评定2、年中评定年中有新增或调整信用评定的农户,由 所在机构直接评定,评定等级有效期至下一统一普测评定 止 对新增和调整信用评定的农户,包干片信贷员经调查 收集相关信息后,建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根据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百分表》的评分项目逐项打分,并在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的“信贷员初审得分”栏内汇总 分值及在“初审信贷员签字”栏内签字,经机构贷审小组 逐项审查打分并确定信用等级后,由初审信贷员在《农户 信用等级评定表》的“等级评定情况”相应栏内汇总贷审 小组评定的分值、信用等级及评定日期。

      评定结束后,机 构贷审小组成员应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信用社贷 审小组成员签字”栏中签字 (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归入信贷基础档案管 理,移交、保管手续按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档案 管理办法(试行)》办理包干片信贷员要以行政村为单 位,并按信用等级分类建立信用户管理台帐 第四章 信用村评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信用村评定要在信用户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先申报,后评定”的原则,评分 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进行其中:资信状况 30 分,资信等 级 30 分,村级班子建设 10 分,村级财务状况 10 分,协 作关系 10 分,规划措施 10 分第十五条 信用村评定条件 (一)有健全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核算规范,在农村 信用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村级存款必须存在该账户 (二)辖内的不良贷款占比在 3%以下村级经济组织 贷款近两年无不良欠贷欠息记录,无不良纠纷纪录 (三)辖内贷款户中守信用户在 95%以上 (四)村委会积极支持和配合农村信用社开展各项信 贷调查、农户授信、风险防范、不良贷款清收、资产保全 和资金组织等工作,并积极创建信用联络站和农户贷款 “公议授信小组”。

      (五)创建宣传富有成效,辖内村民基本了解信用村 创建的目的和意义,了解贷款程序和手续,掌握信用村创 建条件和政策,信用意识较强 (六)村委会班子团结、工作能力较强,能为村民办 实事,群众中威信较高 第十六条 信用村评定程序 (一)符合评定条件的行政村村委会向“信用村”初评 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信用村评定申报表》 (二)“信用村”初评小组收到申报表后,会同信用社 对照评定条件,及时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测评计分,填制 《创建信用村测评表》经信用社审核后,对经初审、测评得 分在 90 分(含)以上的,在征求辖属乡镇意见后,将有关申报 材料报市联社 (三)市联社组织人员对申报情况进行调查后,“信用 村、乡镇(街道)”评审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和《信用村测评表》进行复审和综合评定对通过评定且得分在 90 分 (含)以上的,将有关申报材料呈报人民银行**市支行 (四)**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对申报情况作出复评和 综合评定,对经复评、评定得分在 90 分(含)以上的,确 定为“信用村”,由**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和市联社统一 授牌、公布 第五章 信用乡镇(街道)评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七条 信用乡镇(街道)评定条件。

      信用乡镇(街道)的评定,要在信用村评定的基础上 进行其评定条件: (一)辖内“信用村”占乡镇(街道)村总数的 50%(含)以上; (二)辖内行政村均在市联社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且在该账户办理村集体资金收付;(三)辖内不良贷款率在 3%(含)以内;辖内守信用 贷款户达 95%(含)以上;(四)党政班子创建宣传工作到位,努力营造信用环 境,积极支持市联社工作,且配合开展不良贷款清收、资 产保全和资金组织等工作; (五)党政班子成员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具有 开拓创新意识,能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奔小康 第十八条 信用乡镇(街道)评定程序(一)符合评定条件的信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 请,并填制《信用乡镇(街道)评定申报表》一并交市联 社所在机构市联社机构向市联社推荐,经市联社“信用 村、乡镇(街道)”评审委员会和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评 审,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同意公布 (二)确定评为信用乡镇(街道)的,由乡镇(街道) 政府与市联社签订《创建“信用村、乡镇(街道)”协议》 ,并由**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和市联社共同授予“信用乡 镇(街道)”牌匾 第六章 信用村、乡镇(街道)应享受的政策 第十九条 评为信用村或信用乡镇(街道)的,所辖 客户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一)贷款优先在资金来源许可的情况下,辖内村 级经济组织、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的贷款优先 (二)贷款利率优惠辖内的村级经济组织、企业、 农户(个体工商户)的贷款利率可享受联社现行同等执行 利率下浮 10%的优惠(执行利率定价政策的除外) (三)信用贷款农户(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信用 评定等级和授信额度可获得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 (四)贷款手续简便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自有资金达到规定比例,在授信有效期间内,且有资金需 求,凭贷款证及身份证可随时到市联社所在机构贷款对授信为信用贷款的,可直接到市联社所在机构网点办理信 用贷款,不需提供担保 第七章 信用村、乡镇(街道)的义务 第二十条 信用村、乡镇(街道)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信贷方针、政策、制度,自觉维护市联 社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市联社的信贷监督 (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村民 信用观念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协助市联社开展资金组织、 贷前调查、贷后检查以及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三)教育和引导辖内借款户恪守信用,实事求是地 提出合理的贷款需求,严格履行合同,按约按期归还到期 贷款本息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户、信用村、乡镇(街道)” 实行动态监督和管理。

      (一)每两年开展一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经评定原资 信状况未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信用户资格;信用户信誉 程度等内容发生变化的,视具体情况调整信用户等级;对 不符合条件、无任何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归还贷款以及随意 变更贷款用途等问题的,取消其信用贷款授信和信用户资 格 (二)每年组织对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进行复 审经评审不符合要求,或发生以下情况的,由市联社机 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 1、取消市联社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 2、辖内客户发生借名、冒名等违规行为的; 3、辖内客户向市联社机构提供虚假资料或以虚构贷款 用途等手段骗取贷款的; 4、领导班子不团结,影响市联社工作开展的; 5、辖内有严重违反信贷政策制度规定或损害市联社利 益的其他行为 信用村、乡镇(街道)在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由市 联社机构报市联社审定取消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从资格 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信用村、乡镇(街道)” 申报评定;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 的信贷制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信用村、乡镇(街道)” 创建工作要 遵循“坚持条件,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稳步推进”原则, 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调查测评既要细又要实,坚决 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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