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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死林木能否成为盗伐林木犯罪对象等二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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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40891192
  • 上传时间:201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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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盗伐林木盗伐林木后后被被发发现现使使用用暴暴力力或或暴暴力力威威 胁胁应应如如何何定定罪罪??案例:某年某月某日,甲、乙二人携带油锯、斧子、砍刀等作案工具开车到某村村后树林中盗伐林木盗伐完毕在装车时,被护林员张某、李某发现张某、李某持手电筒走向现场,甲发现后故意冲张某、李某喊“拿我的砍刀来”,张某、李某听到后害怕,返回护林房内随后乙尾随至护林房,对张某、李某说:“我家盖房,用几根檩条,你们不准出来”,并将张某、李某锁在护林房内,随后二人开车逃窜1 个月后甲、乙二人被当地森林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审讯二人交代共盗伐树木 15棵,森林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测算甲、乙二人盗伐的 15 棵树立木蓄积为 12 立方米,树木价值约 5000余元,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案件定性上,森林公安民警意见不一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甲、乙犯盗伐林木罪,属于盗窃罪的特别罪名,而且盗窃完毕后为窝藏赃物当场以暴力威胁护林员,依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2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应以转化型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盗伐林木罪不属于转化型犯罪的范围,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二犯罪嫌疑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应定盗伐林木罪,甲、乙在盗伐林木后又以暴力威胁护林员使其不敢反抗,符合抢劫罪犯罪特征,构成抢劫罪,对甲、乙应以盗伐林木罪和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二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式抢劫集体林木,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第一种意见认为盗伐林木的,《刑法》规定以盗伐林木罪来评价并定罪量刑,盗伐林木罪相对于盗窃罪为特殊法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但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可以看出,只有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主体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对于其他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目前法律没有规3定因此,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犯盗伐林木罪后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更符合《刑法》原意故第一种意见是不可取的第二种意见认为,盗伐林木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伐林木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甲、乙在盗窃林木后后被护林员发现,采取了暴力威胁的方式,使护林员产生了恐惧心理,非法取得林木,因此仅以盗伐林木罪或仅以抢劫罪已难以完整评价其行为甲、乙基于盗伐林木的犯罪故意实施了盗伐林木犯罪行为后,并准备将被盗伐的林木装车运走,符合盗伐林木罪犯罪构成特征,构成盗伐林木罪(既遂)在装车时被护林员张某、李某发现,甲、乙以暴力威胁护林员不得声张并将护林员张某、李某锁在护林房内,使二人不能反抗,在此情况下,甲、乙二人得以将林木装车劫走,又符合了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构成抢劫罪(既遂)。

      甲、乙二人在两个犯罪过程中基于两个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属于实质数罪,且二者之间没有吸收或牵连关系,对甲、乙应以盗伐林木罪和抢劫罪并罚笔者赞同这种意见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甲、乙应直接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持此意见的民警认为犯罪嫌疑人在4盗伐林木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盗伐林木的行为,但在被人发现后,即采取了威胁的方式,迫使护林员自动退却,其犯罪故意由盗伐林木转变为抢劫,并在抢劫故意的支配下最终达到了其犯罪目的甲、乙二人的盗伐林木行为与抢劫行为是一个犯罪过程,两种行为都构成了犯罪,但本案中甲、乙盗伐行为和抢劫行为之间具有吸收犯的特征,按照刑法理论中吸收犯理论,同一犯罪主体实施的数个轻重不同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之间有吸收关系的,采取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原则,只成立重行为一罪,即以抢劫罪对甲、乙二人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第三种意见是根据刑法理论中的吸收犯理论得出的,因此第三种意见能否成立就看甲、乙二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吸收犯为了更好的论述,笔者讲述几个相关定义吸收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因属于同一罪质,而由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的犯罪形态。

      犯罪过程,是指从犯罪预备起到犯罪既遂前的全过程通过案例中可以看出甲、乙二人犯罪行为其实可以分为两个犯罪过程:盗伐林木犯罪过程和抢劫犯罪过程,触犯了盗伐林木罪和抢劫罪两个罪名,且都达到了犯罪既遂状态由此可以得出,甲、乙二人两个犯罪行为不具备吸收犯的特征,犯罪行为之间不成立吸收关系,故以抢劫行为吸收盗伐林木行为,仅成立抢劫罪一重罪是不正确的5综上,笔者认为,盗伐林木后被发现当场施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以盗伐林木罪和抢劫罪并罚枯死林木是否构成盗伐、枯死林木是否构成盗伐、滥滥伐林木罪的伐林木罪的犯罪犯罪对对象?象?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对象是“林木”,这“林木”的范围包括哪些,是否包括枯死的林木?这是个关系到此罪与彼罪(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罪与非罪(滥伐林木罪与无罪)的问题因《刑法》、 《森林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等目前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界定,实践中由此产生了不同的处理结果,全国各地审判机关对无证采伐枯死林木或以盗伐或滥伐林木罪处理,或以盗窃罪,或以无罪处理等可以看出,枯死林木是否被认定为盗伐、滥伐的犯罪对象是认定盗伐、滥伐枯死林木成立盗伐、滥伐林木罪关键什么是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物。

      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或其他林木,《刑法》第 345 条及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对林木作出具体解释,没有明确枯死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只是国家林业局在 2003 年出台了《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文件,作出了行政解释,认定无证采伐火烧枯死木,按照《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认定为盗伐、滥伐林木行为 ,即国家林业局解释枯死木为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我国《立法法》第 42 条第 2 款规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林木这一犯罪对象由《刑法》、《森林法》规定,因此要对林木的法律规定进行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无权就林木的具体法律含义作出解释但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就林木的含义作出解释,根据刑法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理论,无证采伐枯死林木不应被认定为盗伐或滥伐林木罪,根据具体情况可认定盗窃罪或无罪。

      友情交流 ytsslgafzk@ 70535-6916697烟台市森林公安局法制科二 0 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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