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5kV及以下配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及检验方法.doc
17页1 总则 为实现输变电及配电工程“基建和生产运用同一套验收标准”的管理要求,强化和落实业主项目部及启委会验收组的项目质量验收管控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规定了35kV及以下配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及检验方法适用于35kV及以下配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与评定及启动验收1.0.3 本标准中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启动验收工作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参建单位和生产运行单位所开展的基建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应依据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全部标准都可能被修订,运用本标准的各方应运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GB 175-2024/XG1-2024 《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499.1-2024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8076-2024 混凝土外加剂GB 50010-2024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119-2024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47-202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8-202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9-202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50-202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64-2024 混凝土质量限制标准GB 50168-202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202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1-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2-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3-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2-2024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24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2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2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24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24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2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33-2024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43-2024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54-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5-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沟通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6-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2024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00-202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3-202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1596-2024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50328-2024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DL 5106-1999 《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范》DL/T 5161-202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 5168-2024《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质量及评定标准》DL/T 5210-2024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与评定及评定规程DL/T 832-2024 光纤复合架空地线SDJ 069-1987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JGJ 18-2024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52-2024 一般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附条文说明)JGJ 55-2024 一般混凝土协作比设计规程JGJ 63-2024 混凝土用水标准(附条文说明) JGJ 74-2024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9-2024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126-2000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电气工程达标投产管理方法(2023版) 南方电网安生【2023】4号文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十项重点反事故措施3 术语和基本规定3.1 术语3.1.1 基建工程(项目)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附属构筑物及电气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以及完成的工程实体。
3.1.2 工程质量 反映建筑、安装工程满意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平安、运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爱护等方面全部明显的隐含实力的特性总和3.1.3 验收 基建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依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3.1.4 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3.1.5 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3.1.6 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3.1.7 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接着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3.1.8 主控项目(关键项目、主要项目) 基建工程中的对平安、职业健康、环境爱护和公众利益起确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3.1.9 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关键项目、主要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3.110 抽样检验 依据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安装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肯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3.1.11 观感质量 通过视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3.1.12 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实行整修等措施3.1.13 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实行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3.2 基本规定3.2.1为实现配网工程 “基建和生产运用同一套验收标准”的管理要求,强化和落实业主项目部及启委会验收组的项目质量验收与评定管控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3.2.2 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编制本标准中,引用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符号☆标注3.2.3 配网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要求3.2.4 参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与评定的各方人员及见证取样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3.2.5 担当土建工程试验、检测的试验室及担当有关结构平安的功能试验、检测的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3.2.6 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应按本标准所列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分项工程应经检验、评定合格,方可对分部工程进行检验、评定,分部工程应经检验、评定合格,方可对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
3.2.7 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与评定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3.2.8 隐藏工程在隐藏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3.2.9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3.2.10 对施工分项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有分歧时,各级质检人员均有权要求进行复检复检时,各级有关质检人员应参与复检结果应作为最终检验结果3.2.11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应做到检测数据精确、检验结论准确、资料齐全、签字齐全3.2.12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存在严峻的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需经设计部门验算是否满意平安运用要求才能进行验收该单位工程只能评为合格工程3.2.13 单项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及试验判定合格,不得投入运行3.2.14 工程资料移交应按现行南网档案技术标准及工程合同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3.2.15 本标准将配网单位工程分为:××kV架空电力线路(含户外电气设备)、××kV电力电缆线路(含电缆分支箱)、10kV开关站10kV/0.4kV配电房(含进出线)、箱式变电站(含进出线)、台架式变压器(含进出线)/低压台区(含0.4kV低压配电线路)、通信及配网自动化安装工程等6个单位工程,每个单位工程分若干个分部工程,每个分部工程分若干个分项工程,每个分项工程中有若干检查、检验项目。
3.2.16 检查(检验)项目分为关键项目、一般项目3.2.17 关键项目:指影响工程性能、强度、平安性和牢靠性的项目3.2.18一般项目:指一般不影响工程性能、强度、平安性和牢靠性的项目3.2.19 分项工程质量设“不合格”、“合格”二个等级3.2.20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a) 关键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对定量质量指标的检验项目,其中关键项目和一般项目中必需有80%以上检测项的数值达到标准的规定要求,其余可超出标准值,但最大不宜大于标准值的50%,否则,该检测项必需返工或整改b) 具有完整的施工依据、质量限制资料齐全 3.2.21分项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规定之一,即为不合格质量等级:a) 关键项目经抽检有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格的b) 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合格率低于80%的c) 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合格率高于80%;但不合格项大于标准值的50%以上的点(项)未经整改d) 施工依据不足、重要的质量限制资料缺少的3.2.22 分部工程质量设“不合格”、“合格”二个等级3.2.23 分部工程合格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a)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b) 质量限制资料应完整。
c)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平安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d)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合格标准要求3.2.24分部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为质量不合格等级:a) 分部工程中所含分项工程有不合格等级且未整改的b) 重要的质量限制资料缺少的c)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平安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有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要求的d) 观感质量验收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比例占50%以上的3.2.25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设“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3.2.26单位工程合格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a)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b) 质量限制资料应基本完整,重要质量限制资料无缺少c)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标准的规定d)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标准要求3.2.27单位工程优良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a)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b) 质量限制资料应完整c)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d)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标准要求e) 在试运行过程中,未造成设备严峻损坏f) 工程启动投运一次胜利3.2.28本标准中质量验收表格运用属性为贯彻“基建和生产运用同一套验收标准”的管理思想,本标准中的部分质量验收表格体现了不同阶段、不同管理主体在多个管理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