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区建设基础知识.docx
8页社区建设基础知识一、居委会、社区、社区居委会的定义 居委会全称“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 月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 1月 1日施行)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大到一个国家的某一类 人构成的团体、如美国华人社区;小到某个小区社区是个社会学名词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为我们国家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管理 服务机构,属于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管辖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根据城市居民 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由社区居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 主监督二、社区的划分根据 2001年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把社区 自然形成的客观性与有利于加强社区建设的主观要求紧密结合,以现有居民区为基础,以地 缘关系、居民认同感和归属感为纽带,按照管辖区域与户数适当、界线清楚、区域相对集中、 资源配置相对合理、功能相对齐全的原则,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管辖1500-2000 户左右, 规模较大的居民区可单独建立社区,特大型住宅区可设立若干个社区。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7]64 号)文件规定,按照有 利于居民自治、便利群众生活的原则,科学设置社区,合理确定规模,城市社区原则上按1500 户至 3000户左右规模设置我区现有8 街道,2镇,92个社区,其中城市社区52个,撤村建居社区40 个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合理利用自然 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爱护公共财产;(二)协助政府部门在社区开展民事调解、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 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协助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维护本社区的交通、 通讯、能源等市政公共设施;(三)向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汇报工作,努力完成其提出的各项 任务;(四)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开展共驻共建,筹措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管理和维护 集体资产;(五)发展社区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六)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兴办有关的社会福利事业,指导、管理社区安老、助残等 社区服务机构;(七)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社区内失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工作;(八)参与业主委员会对本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行指导、监督、支持;(九)加强社区与社区之间的联系,促进团结、互助,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与政府部门及其他 社区进行合作;(十)向政府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十一)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部门的各项政务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十二)依法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与帮助;(十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社区各项事务。
四、社区自治的基本权利(一) 民主选举权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选举产生,也可由每户居民派代表或 由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其班子由五至九人组成;分别为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每届任期三年二) 民主决策权 涉及本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 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主要包括:1、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2、撤换、补选或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3、社区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办法、资金及其使用情况;4、社区集体经济收益所得及其使用情况;5、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以及社区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6、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涉 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三) 民主管理权1、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执行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对本社区公共事务进 行日常管理2、社区的办公经费、社区服务收入和其他劳务收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3、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以下事务行使初审权和知情权:(1) 最低生活保障的申办初审;(2) 社会救济救助金的申报初审;(3) 特困户学杂费减免照顾初审;(4) 残疾证申办初审;(5) 残疾人就业安置初审;(6) 收养和婚姻登记初审;(7) 生育指标、婴儿户口申报初审;(8) 流动人员“三证”及暂住证审验、申办初审;(9) 外出人口婚育证办理初审;(10) 私房改建、重建规划管理初审;(11) 失业(无业)居民的婚姻状况、失业卡、待业卡初审;(12) 居民身份证和老年卡的申办初审;(13) 直系亲属公房房卡的过户申请初审;(14) 规划杂项工程申请知情;(15) 旧城改造开发建设公建配套定位及验收知情;(16) 居民占绿手续申请初审;(17) 物业公司收费项目和标准知情;(18) 申办、变更经营项目初审;(19) 房屋出租知情。
四) 民主监督权 社区居民委员会具有对政府部门、社区单位和社区内党员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对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权利;对街道办事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及其工作人员工 作行为进行监督和评议的权利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社区财务管理, 定期向社区居民公布账目,实行政务、事务、财务三公开,接受居民监督五、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相关组织的关系1、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党组织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 行使社区管理、服务、教育和监督的职能社区党组织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 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在社区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职责,依 法自治2、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议事协商委员会的关系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会议作为社区的权力机构,决定涉及全体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 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会议的执行机构, 并定期报告工作;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作为议事监督机构,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行使社区管 理、服务、教育的职能,动员驻社区单位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
3、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中介服务组织的关系 社区中介组织是受政府职能部门或群众自发组织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独立开展社会活动,在市场体系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的社会服务机构,接受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帮助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鼓励、培育社区中介组织开展 各种健康、文明、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4、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是社区自治组织与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关心支 持本社区的物业管理,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 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支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物业管 理单位负责人可以是社区组织机构的成员,参与社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5、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社区单位的关系 驻社区单位是社区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驻社区单位在工作方式和 思想观念上也要相应进行调整和转变,将大量的服务性、社会性、公益性事业逐步转移到社 区,主动向社区提供资源和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目标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 区成员的自治组织,对整个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都应统筹考虑、全方位服务,主动 与驻社区单位搞好关系,为驻社区单位的生产、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共同建设和管 理好社区。
六、社区“四会”制度 社区“四会”制度是指社区居民(成员)采取会议制度的形式,对本社区公益事业、社会事 务和社区发展等事项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参与,旨在拓宽社区参与渠道,增强居民自治 意识、强化社区自治能力而建立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社区民情恳谈会、社区事务协调会、 社区工作听证会和社区成效评议会等四个会议制度一)社区民情恳谈会 社区民情恳谈会是指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就社区当前和今后的各项工作倾听和征求居民意 见、建议,了解和掌握居民需求、呼声,宣传和解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是社区居民(成员) 共谋社区发展的一种会议制度1、参加人员: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社区成员会议、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社区辖区 单位的代表,可邀请社区中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其他居民代表参加2、召开方式:原则上采取座谈的方式,一般每季度举行1 次,也可不定期地召开专题恳谈 会3、恳谈内容:(1) 通报社区、街道正在开展的有关工作情况;(2) 收集社情民意和居民需求;(3) 讨论社区建设有关工作目标;(4) 商讨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4、一般程序:(1) 会议公告召开社区民情恳谈会3 日前,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和各主要出入口张贴告示, 告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参加和邀请的人员等。
2) 会议召集由社区党组织或居委会负责人主持,会议应有专人记录3) 情况分析根据会议形成的意见,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并提 出落实方案4) 情况反馈会议召开后15 日内将会议意见和落实情况反馈给相关人员并上报有关部 门,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予以公开二) 社区事务协调会 社区事务协调会是指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对社区成员之间的矛盾或利益冲突,采取协商、调解 等办法进行协调处理的一种会议制度主要是化解社区矛盾,维护社区稳定1、参加人员:社区居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成员,矛盾双方当事人必要时应有社区党组织 负责人、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警务室民警、街道(乡镇)司法工作人员等参加2、召开方式:社区事务协调会一般由社区居委会下属的治保调解委员会负责召开,双方当 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治保调解工作的成员具体监督落实必 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服务3、协调内容:(1) 涉及社区成员共同利益的有关事项;(2) 社区成员间的民事纠纷;(3) 社区成员间的利益冲突;(4) 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的其他事项4、一般程序:(1) 会议公告召开社区事务协调会3 日前,由社区居委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协商 和调解的事项等书面告知参会人员。
2) 会议召开一般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治保调解工作的成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先由当 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分别就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进行询问,并据此进行 协商、调解,提出解决方案会议应有专人做好记录3) 协调结果协调会如达成一致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当场拟定书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 核对无误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盖章,由社区居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存档协调会如不能达成一 致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确定是否再行调解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4) 事后监督社区居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应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落实三) 社区工作听证会 社区工作听证会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或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在社区组织实施某项工作或活动前, 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组织相关社区成员就该项工作的可行性、必要性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充 分论证的一种会议制度主要是听取居民对社区公益性事业、公共事务实施项目决策的意见, 以确定较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实现民主决策1、参加人员: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成员会议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