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总则.docx
2页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总则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总则总 则3.1 电力系统是电力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系统,电力系统是由包括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 、用电设施等各个环节(一次设备)以及为保证上述设施安全、经济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和电力调度自动化等设施(二次设备)所组成的整体通常把发电和用电之间属于输送和分配的中间环节称为电力网,简称电网由于电力生产与消费具有同时性、瞬时性等特点,因此,电力系统必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电力系统的有关各方应协作配合,以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3.2 电网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并网运行的发电厂、监控中心、集控站、变电所等运行值班单位电网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浙江电网调度机构分三级,依次为浙江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省调) ,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 ,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3.2.1 各级调度机构应设立与之相适应的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通信和调度自动化等专业部门,配置适当的专职人员,并根据电网发展需要增设相关专职人员各发电厂应有负责调度运行工作的职能部门,配置与调度机构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3.2.2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应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网内发电厂、监控中心、集控站、变电所的运行单位应服从所属调度管辖的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3.3 省调是浙江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协调以及电网操作与事故处理的职能管理部门,是浙江电网的电力调度指挥中心、电力通信的监控中心和电网运行实时信息监控处理中心3.4 本规程是浙江省电力系统运行、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管理的基本规程浙江电网调度系统人员须全面熟悉本规程;各相关单位的生产领导、生技、检修、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等有关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各级安监人员应熟悉本规程有关部分并监督对本规程的执行3.4 在执行本规程中,若发现与上级调度机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省调,由省调协调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