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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审核--服务指南 - 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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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Q-SJRBQT XD 402. 5. 1—2017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审核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7-11-30发布机构: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审核—、适用范围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市金融办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核事项办理二、 事项审查类型本审核事项属于前审后批审查类型三、 审批依据(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 监发〔2008) 23号)第二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 请”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 (2008) 76号)第四条:“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金融办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试点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重大 事项进行审核”三)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 239号)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 二条:“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 司凭市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变更 事项包括: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受理、审查并决定”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应经 市政府金融办同意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合并应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P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 239号)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解散,应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 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口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第四十三 条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破产清算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市政府金融办申请并获得同意”第卩U十 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拟破产,应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 决定”五)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渝金发(2013) 1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经重庆市金 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批准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和营销部。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金融办审查决定,并抄 报市金融办和抄送公司法人所在地的区县金融办”六)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区县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等制度的通知》(渝金发(2013) 8号)附件1第三条:“区县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的范围和权限,以市金融办的有关规定为准”四、 受理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金融办(金融服务工作牵头部 门)、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保税港区金融办、万盛经开区金融办进行初审,区县金融办 初审同意后转报市金融办五、 决定机构市金融办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六、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 申请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注册资本设立内资小额贷款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贫困(含国家级和省级)区县为1亿元 人民币,主城区外其他区县为2亿元人民币,主城区为3亿元人民币;设立外资小额贷款公 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000万美元,中外合资小额贷款公司中的外资比例应占50%以上2. 出资条件(1)企业法人股东的出资条件企业存续3年以上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 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I I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 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实施本项目投资后权益性投资余额未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 会计报表口径)。

      2) 自然人股东出资条件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必须坚持完全自有、真实合 法的货帀资金入股,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自然人出资额应未超过家庭货币 性收支结余总额收入项目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投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经公证的家庭 继承、接受他人赠与的货帀资金境外自然人不得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3) 控股股东(主发起人,下同)资产最低限额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 除应具备其他股东相应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市外来渝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总 额应为5亿元人民币以上;市内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总额应为2亿元人民币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20%;公众公司一般股东持股比例不设下限,非公众 公司一般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0.5%;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最高可达100%,股份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与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不高于90%4) 股东承诺:所有股东在小额贷款公司批准筹建期间和成立之口起一年内不转让股权;批 准筹建期间如有要求退出和转让股权的,所有股东自动放弃本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资格;持股 比例居前三位的(包括控股股东在内,含并列)股东在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不转让股权。

      5) —个投资主体在重庆市最多只能投资参股两家小额贷款公司,且不能同时控股两家小 额贷款公司注:企业集团以全资子公司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的,可以根据穿透式原则,主要考察母 公司的存续时间、财务指标和实际出资能力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配备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应是控股股东的直接关系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具 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经验,且至少有一名担任过银行县级支行副行长以上或分行 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担任过其他金融类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部门(含分支机 构)负责人批准筹建时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开业前不能调整二)小额贷款分支机构设立1. 分公司设立(1)公司开业经营两年以上2) 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以上,平均每个分公司的营运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以上3) 近两年无违法经营、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4) 近两年末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口径)未超过3%资产质量良好5) 在批准的经营区域内设立分公司的,公司近一年单户贷款余额未超过资本净额1%的贷 款占贷款总额的60%以上;在批准的经营区域外设立分公司的,公司近两年单户贷款余额末 超过资本净额0. 5%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60%以上。

      6) 小额贷款公司连续两年资本利润率在8%以上7) 分公司设主要负责人1名,须具备3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8) 市金融办指定机构提供监管评级2级以上的证明料9) 公司承诺分公司设立后,公司单户贷款余额占资本净额的比例保持本款第(5)项标准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股东具有小额信贷专业背景和成熟的微型金融模式,承诺小额贷款公 司设立后的单户贷款余额占资本净额的比例能够达到规定标准的,设立分公司将视具体情况 个案处理小额贷款公司和分公司设立后,公司单户贷款未达到定标准的,不得再增设分公 司市金融办批進跨经营区域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名称可以取消原有的注册地区县名 豁免规定: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或单户贷款平均余额占注册资本1% (含)以下的小 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不受资本、时间和数量限制2. 营销部设立(1) 公司开业经营两年以上2) 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近两年最高单户贷款余额未超过资本净额的2%, 平均每个代办点的营运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帀以上,近两年 最高单户贷款余额未超过资本净额的1%,平均每个代办点的营运资本为1亿元人民帀以上5) 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6) 代办点设负责人1名,须具备2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7) 公司承诺代办点设立后,公司每年单户贷款余额占资本净额的比例保持本款(3)项标准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股东具有成熟的小额信贷经营管理模式,承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后的 季末平均单户贷款余额占资本净额的比例能够达到规定标准的,设立营销部可视具体情况个 案处理小额贷款公司的代办点设立后单户贷款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再增设营销部 豁免规定: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或单户贷款平均余额占注册资本1% (含)以下的小 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不受资本、时间和数量限制八、 禁止性要求不满足《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8) 239号)第四十一条等 相关规定的不予以许可九、 申请材料目录(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筹建申请(1) 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性质、公司类型、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注册资 本构成情况、注册地(住所)和筹建工作小组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复印件、简历、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2) 筹备工作委托书(可参考示范文本)3) 投资主体资格证明:%1 境内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作为股东:企业基本情况(含重点经营活动、资质及获奖情况 等)、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稈、经审计的近两年财 务报告、最近一次验资报告、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同意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或股 东会决议。

      注:合伙企业另需参照自然人股东提交普通合伙人材料)%1 境内事业法人作为股东:单位基本情况、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章 程、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最近一次验资报告、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举办单位或主管部 门同意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文件1 自然人作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公安机关无犯罪记录证明、人民银行征信报 告、投资企业或经营项目的证明材料、家庭其他货币性收入来源和结余证明材料1 境外企业或社会团体作为股东:基本情况介绍、主体资格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及其他出资 能力证明材料(含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对投资人性质、资金性质和出资能力的证明函 件)、股东会(董事会)对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其他社会组织作为股东的,须提交相应 资格证明材料4) 股东承诺书自然人股东对出资、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股权转让以及股东责任等做出 承诺,并实行承诺曲签制度((可参考示范文本))境外股东还应对投资资金性质、使用期限 及机构持续经营期限做出承诺5)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含农业经济发展情况)、设立小 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 年的目标客户、产品设计、盈利状况、资产规模、贷款覆盖面以及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 备充足率等预测)、金融风险分析(如资产质量恶化、亏损等)。

      6) 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组织管理架构、高级管理人员 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制订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7)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 人的个人简历和在金融类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证明材料9)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间关联关系法律意见书限内资小额贷款公司,附该律师事务 所资质证明复印件,可参考示范文本)10) 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2.开业申请(1) 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业务范围、高级 管理人员名单等2) 工j筍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书》3) 验资报告和该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复印件(适用于内资小额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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