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责任制度与产品质量的价格显示机制有效性分析报告.doc
32页.产品责任制度与产品质量的价格显示机制有效性分析周伟民(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200052 研究领域:法律与经济学)容摘要: 本文主要以产品安全责任法为代表讨论了不同的制度安排对产品定价与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以与质量的价格显示机制有效性问题研究结果显示,市场定价机制和产品安全责任法能共同作用,影响产品价值和产品缺陷引起的损失在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分配当制度安排为企业导向型时,价格显示信号会发生扭曲,即价格无常发挥作为质量显示信号的功能研究还发现,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企业提供的质量往往低于信息对称条件下的安全度另外,消费者导向的责任制度安排还会促使企业自发要施最低质量法规在深入分析和比较信息对称和不对称条件下产品质量价格显示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加强消费者导向的法律制度,这不仅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还能稳定市场秩序本文还对具有类似作用的其他法律法规作了延伸探讨,揭示了现实生活中国际和国有关安全和环保法规不断趋严的在经济原因关键词:产品责任制度,产品质量,价格显示机制,信息不对称Product Liability Law and Quality-Price Signaling Validity AnalysisZhou Weimin (School of Management, ShanghaiJiaotongUniversity, 200052)Abstract: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impact of product safety liability Law and the like on the product pricing and R&D investment decision, hence the validity of quality-price signaling validity on the basis of different law design. The conclusions include: when law design is enterprise-oriented, price signaling scheme is distorted; under information asymmetry, enterprises always supply lower quality;what’s more, consumer-oriented law design will ignite enterprises’ desire to support the minimum standard regulation. Therefore, a more consumer-oriented scheme is more beneficial to the society in view of its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market order maintenance functions. This analysis can also help to explain the increasing tightening tendency of safety and environment protection in international arena.Keywords: Product liability Law, Product Quality, Price signaling, Information Asymmetry产品责任制度安排与产品质量的价格显示机制有效性分析周伟民(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200052)随着我国对产品质量监管力度的加大,近年来不断有劣质产品或缺陷产品损害消费者的事件见诸报端,其中不仅包括中国产品也包括国外产品,甚至是国外的著名品牌,如2000年的东芝笔记本电脑软驱事件、三菱汽车刹车装置缺陷、最近的雀巢牛奶碘含量超标等等。
如果说国企业是由于急功近利,不注重品牌和声誉的维护,那我们一向信赖的国外著名企业为什么在安全和质量问题上也频频出现严重问题?另外,有些国外企业在对待我国消费者和国外消费者的质量缺陷处理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异,我国消费者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日本产品在这方面的表现尤为明显,如日本东芝公司的笔记本软驱事件:1999年3月,东芝被两名美国消费者推上法庭,原因是这两名消费者发现了东芝笔记本内置FDC(软盘控制器)有瑕疵,存在引起存盘错误而导致数据破坏的可能性为此,东芝付出了近10亿美元的和解金以与诉讼费用然而,对同样的问题,东芝只给了中国用户一个升级补丁这又是什么原因呢?本文从制度安排——在此具体为产品责任制度——的角度探讨了的产生这种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说明了我国在质量监督方面应该加强的制度建设从对产品“质量”一词的理解来说,它涵盖许多方面为本文讨论需要,我们从产品缺陷引起的后果把这些方面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靠企业自身凭借市场作用(如维护质量声誉能带来长期客户、稳定的价格和利润收入等)或质保书等质量显示机制来维护的质量,一般只涉与产品退换,不涉与法律责任,如产品的有效性(完成工作的优良程度)和耐用性(使用的时间)等;第二类则涉与法律责任,如有关保障产品安全的法律规定、有关环保的最低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废弃物品回收责任等。
对第二类产品来说,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松紧尺度将直接决定售后成本在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分配比例拿安全法规来说,一旦出现产品责任问题,企业必须承担赔偿成本,同时消费者自身也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剩余成本,如赔偿没有包括的医药费用开支、健康损失、误工损失等,如果安全法规要求较严,即企业要负担的赔付额较高,这意味着企业所承担的产品责任成本相应就高,消费者承担部分相应减少而为了提高产品安全度,企业必须增加生产成本,以减少企业今后承担的法律责任成本从根本上说,所有企业都会面临由于产品制造或设计上的缺陷而存在的潜在法律责任风险(即消费者受到伤害而必须进行的赔付),因此它们必须小心翼翼地在生产成本、法律责任成本和消费者的支付意愿之间寻求平衡对最低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废弃物品回收法规来说,情况亦是如此如果法规规定较严,企业承担的污染税支出或废弃物品处置费用就高,相应地,消费者因遭受污染而承担的健康损失或废弃物品处置费用较少 就目前情况看,废弃物品的分类、回收、处置费用在许多国家都是由消费者承担的,但在去年2月13日欧盟颁布了环保双指令,即《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简称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简称ROHS)。
该双指令使废弃物品处置费用的很大一部分转移到了生产者身上如果售前生产过程中注意降低污染物或废弃物含量,生产成本会增加,但售后处置成本或污染税的支出会相应减少因此,这类法规就成本分配效果(售前、售后与生产者、消费者)来说是一致的,下面我们以安全度为代表来探讨所有这类与法律法规有关的产品质量维护问题本文假设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即消费者在使用前无法确知产品的安全度在此假设基础上,建立一个在寡头垄断背景下企业产品设计和安全度显示的两阶段模型在第一阶段,公司投资研发以确定产品的安全度在第二阶段,公司确定产品价格鉴于公司对消费者有这样的认识:消费者无法准确判断刚刚研发出来的产品安全度,但会根据价格对其安全度做相应推断,因此企业在定价时一定会考虑价格对消费者推断的影响在此,产品安全度以可能导致伤害发生的产品缺陷概率来代表根据既定价格,消费者会推断出产品的安全度并决定购买的数量;而潜在伤害所带来的损失将根据法律规定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进行分配本文探讨了不同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决定的成本分配效果对研发投资水平的影响以与价格和安全度之间的关系我们发现研发活动的均平以与价格-安全度之间的关系将取决于以下这些因素:生产成本和未来潜在法律责任成本,以与对消费者来说的直接使用价值和潜在可能遭受的损害成本。
更具体一点说,第二阶段考虑的是在不同信息结构和外生安全度条件下的结果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即消费者在使用前就能观察到产品的安全度),价格-安全度之间的关系完全取决于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在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分配比如,如果法律制度的设计决定了大量风险后果由消费者承担,则在完全信息条件下,产品安全度越高,价格越高,这主要是由于消费者是安全的受益者;反之风险越大,价格越低但如果大量风险后果由企业承担,则在完全信息条件下,产品风险性越大,价格越高,这是因为其定价包含了预期为潜在受伤害消费者支付的赔偿费用但当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对安全度的认识存在信息不对称时(即消费者在使用之前无法确定产品安全度,安全度是企业的私有信息时),价格-安全度之间的联系比较复杂特别是当缺陷产品所造成的损失大部分由消费者承担时,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安全度较低的产品对应的价格可能较高,而安全度较高的产品对应的价格反而较低这和信息对称条件下的结论正好相反那这是什么原因呢?前者非常容易理解,生产商借助信息不对称设定高价,让消费者承担大量损失,自己牟取暴利而对后者的情况,我们是这样理解的:这种定价机制可以通过销售量来间接显示产品安全度低价能帮助企业获得较大的销售量,而较大的销售量意味着企业面临的产品缺陷责任风险加大,如果敢于承诺巨大的销售量,就意味着企业提供的产品安全度较高。
接下来考虑第一阶段,即把研发投资作为生变量来确定其最优投资水平其主要作用机理如下:研发投资将影响产品的安全度,而安全度又会对产品的边际成本产生两种相反的作用——一方面,较高的安全度将增加边际生产成本,但同时又能降低预期边际责任成本(为消费者所受伤害而支付的赔偿),这样两者相互作用,就能确定一个最优安全度,相对应地,也就能确定最佳的研发投资水平本文把研发过程定义为一个从潜在产品风险水平的固定分布(即边际成本仅为风险水平的函数,风险水平既定,边际成本便固定下来)确定中有放回的顺序抽样过程因此,研发在本文中是一个部分受投资控制的随机过程,并最终由它确定最优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值域换句话说,第二阶段价格显示机制所需的条件——安全度水平就确定下来了第一阶段的分析结果显示:如果公司能够从安全度较高的产品生产中节省大量的预期责任风险成本,且其总和大于边际生产成本的增加,即产品责任制度的设计使总边际成本下降,那公司的最优策略是设定一个产品风险水平的下限,当研发产品已经达到或超出此下限时,开始投产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一般来说,企业投入的研发资源和研发产品的安全度都不如完全信息条件下的高,这和经典的“柠檬市场”(也称旧车市场)理论是一致的,都说明了实施最低安全度法规的必要性。
但本文得出的另一延伸结论是,在实施最低安全度条件下,企业的利润可能增长,因此它们自身也会有设定最低安全度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就统一起来了下面再来分析一下安全度的提高使总边际成本增加的情况,即制度设计使预期边际责任风险成本的减少小于边际生产成本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最优策略是设定一个风险水平的上限,并在研发产品的安全度等于或低于该水平时投产这同样说明了安全度会有供给不足的问题综合两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普遍存在安全度供给不足的情况,这不仅存在于追求短期利益的企业,而且对追求长期利益的企业来说,也会存在尽量降低安全度的潜在动机,因此有必要实施最低安全度法规但显然第一种制度设计的效果比第二种好,因为前者导致企业设定最低安全度底线,而后者导致企业设定最高安全度底线,另外前者还存在企业自身要求设定最低安全度的情况,这种自发行为显然比政府对立性的强迫手段更为理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