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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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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ord版本均可修改,祝您工作顺利5.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送审修改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 设计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的组成部分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小编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勘察设计质量监督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五条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的依据(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国家和行业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 现行水利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三)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六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职能按现有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中心站、站三级机构设置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设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设计质量监督分站(下称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各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设置相应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职能 各地(市)水利(水电)局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设置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岗位 各级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和充实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人员,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八条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人员应身体力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责任心强,保守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 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设计审查工作的经历;(二) 熟悉国家、行业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要求;第三章 机构职责第九条 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分站、中心站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工作 ;(四)对部直属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勘察设计质量监督 参加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六)掌握全国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动态,报告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情况 组织交流全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培训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人员 开展全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活动 (七)监督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和(注水利工程设计中经常使用水电、交通等行业规范)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监督勘察设计的质量控制和程序控制 (八)监督重大工程勘察设计问题的处理 第十条 由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组织实施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的项目范围为1 水利部直接组织建设的项目;2 流域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建设项目;3 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包括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4 水利部和地方政府要求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进行质量监督的项目;5 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需要重新调整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权限)的水利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各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分站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职责(一) 对本流域内下列工程项目实施勘察设计质量监督1 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委托监督的部属水利工程项目;2 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项目;3 中央与地方合资项目,监督方式由分站和中心站协商确定 (二)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缺陷的处理 (三)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掌握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动态,及时向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通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本流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地)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工作 (三)对辖区内除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配合由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工作。

      (四)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缺陷的处理 (与第十一条顺序相对应,建议(四)、和(五)顺序对调)(六)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通报,同时抄送流域分站;在辖区内组织培训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职责,由各中心站根据本办法制订 第四章 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 大型水利工程应设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组,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设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第十五条 从水利工程开工前办理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到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备案的制度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 工程项目设计批复文件;(二) 项目法人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三) 勘察设计单位和项目设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资料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备案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勘察设计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 在工程建设中,根据本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勘察设计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应提前45天通知被监督检查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在接到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通知后及时告知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对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自查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主要包括对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的执行情况、勘察设计过程、行为和设计变更进行现场监督核查 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控制程序;(二)监督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投标、分包、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及履行情况;(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贯彻强制性标准情况;(四)监督检查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使用、专业人员执业资格;(五)监督检查项目勘察设计过程和成果质量;(六)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图设计方案和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七)监督检查项目设计变更及审批情况;(八)监督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

      (九)编制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出现设计方案重大变更或发生严重勘察设计质量责任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及时通报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行政隶属关系变更、业务资质重大变化或出现严重勘察设计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及时通报相应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项目法人至少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30天内通知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 第五章 监督报告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监督检查完成后30天内,编写设计质量监督报告 设计质量监督报告内容应包括(一)被监督工程项目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二)质量自查情况;(三)质量监督情况;(四)主要缺陷及存在问题;(五)质量监督评价意见和建议; (六)附件 第二十四条 设计质量监督报告应以文件形式发送至被监督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单位,同时报送上一级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和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接到设计质量监督报告后,相关单位应及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30天内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验证。

      第二十六条 设计质量监督报告和整改验证意见作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和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应将监督资料和设计质量监督报告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一) 项目法人未按第十六条规定到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二) 未按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通报勘察设计质量责任事故的;(三) 勘察设计单位拒不接受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或提供虚假勘察设计材料、故意逃避监督的;(四) 对在勘察设计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严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且未能及时进行整改的;(五) 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的 第二十九条 对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监督部门或报请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并报送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核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6 - 8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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